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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营口市政府采购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评标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10日

营财采〔2017〕243号
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代理机构: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项目的交易行为,现将《营口市政府采购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评标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营口市财政局
                                                                                                                         2017年8月7日
营口市政府采购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评标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采购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集采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及其他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和人员应遵照本办法使用交易平台。
第三条 营口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对代理机构使用的交易平台日常管理和维护、开评标室的预约确认以及为开评标活动提供打印机、复印机等相关设备及维护设备运行的服务,电子数据保存及开标后影音资料刻盘工作。
第四条 集采机构和各代理机构分别负责各自的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进场范围
第五条 营口市市本级所有经过财政部门审批的政府采购项目须在市交易平台内进行。未成立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县区的政府采购项目经各县区财政部门审批后,可进入市交易平台进行。
第三章 进场程序及项目评审
第六条 在市交易平台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招标公告发布前,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科提交开评标场地预约申请表,经确认后立即完成场地预约,已预约了场地的项目开评标(谈判)时间变更的,应先撤销原场地预约,撤销完成后及时进行新的场地预约。待软件功能完善后,实行网上预约。
第七条 在市交易平台进行采购活动的项目,代理机构应于开标前一小时在财政部门代表或其授权代表和本单位监督部门代表的监督下进行专家抽取,评委名单在采购结果确定前应严格保密。
第八条 为确保采购公告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在市交易平台进行采购活动的项目,开标公告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营口政府采购网发布的同时,也一同在公共资源网上发布。
第九条 在市交易平台进行采购活动的项目,集采机构和代理机构应在每周五前,将下周拟在市交易平台进行的项目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内容应包括采购单位、项目名称、预算金额、开始时间、组织操作机构、开评标地点、具体分包、抽取专家类型个数等信息;
第十条 代理机构人员进入交易平台时,应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证,工作证应包含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姓名、所在机构等信息。同时,代理机构应准备除打印机与复印机以外,启封、唱标、评标环节需要的相关工作用品。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在采购活动1小时前到达交易平台,在指定的投标文件接收柜台接收投标文件,做好开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开标工作应准时、合规、有序、高效。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将接收的投标文件、谈判响应文件送至评标室。待项目评审结束后,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投标(报价)文件自行及时带离评标会场。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在规定的评标时间之前到达交易平台,携带本人专家证书和身份证在专家评标登记服务柜台签到并将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及其他物品存入保管箱。进入评标区域时须出示有效证件后再进入指定的评标室评标。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主持人、记录人等评标现场工作人员凭有效证件进入评标区域的指定评标室。
在评标现场服务于一个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的代理机构的现场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超过2人,如因工作需要确需2人以上的,应由代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代理机构方可增加现场工作人员。进场人员须遵守评标现场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对于采购人,原则上只允许作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成员的采购人代表凭单位介绍信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评标区域的指定评标室参加评标(谈判)。
第十六条 评标过程中,供应商代表应按评标委员会要求等候,可通过大厅显示屏或广播或电话获得询标通知。
第十七条 所有进入评标区域的人员须将通讯工具存入物品保管箱。
第十八条 所有评审项目, 由评审专家现场公布初审结果,当场受理供应商的询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应现场公布评审结果,当场受理供应商的询问。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受理对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控告和检举以及供应商的投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采购项目的监督人员在监控室通过监控系统进行监标,市本级、各县区监管部门应做好各自采购项目的监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监标过程中遇有违法、违规情形的,监督人员在现场或通过语音系统阻止和纠正。
第二十二条 集采机构、代理机构、供应商、项目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营口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做出规定的,按照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执行中如与上级文件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上级有新的规定,按上级新规定执行,本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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