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管理制度 > 正文
关于印发《营口理工学院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06日

营理院发〔2018〕103号
各系、部,各部门:
《营口理工学院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营口理工学院
2018年7月23日
营口理工学院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提高采购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511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学院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学院采购评审活动,纳入“营口理工学院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由财务处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 学院依据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 评审专家的选聘通过校外选聘、学院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2.校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在校工作2年以上(含2年)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含5年);校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4.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5.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6.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首次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需填写《营口理工学院采购评审专家信息登记表》。
第八条 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人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
第九条 评审专家的选聘来源原则上以学院内评审专家为主,特殊必要情况可从其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部门等单位工作的人员选聘。
第十条 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学院将予以解聘:
1.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
2.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3.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4.受到刑事处罚;
5.一年内在抽取过程中拒绝参加评审活动达到5次或同意接受评审任务后,无故不参加评审活动达到2次以及评审过程中表现较差的。
第十一条 财务处在工作中发现评审专家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情形之一的,应提出解聘意见并递交相关资料,报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章  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
第十二条 按照“谁组织实施,谁负责抽取”的原则,学院申请采购部门抽取评审专家。评审专家的抽取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由财务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采购中心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根据采购项目需求,合理提出评标委员会、询价小组、谈判小组、磋商小组(以下统称评审委员会)组成条件,并由申请采购部门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业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部门和采购中心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
第十五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申请采购部门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且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第十六条 申请采购部门抽取评审专家的时间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半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及选取外地专家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采购中心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核实评审专家身份,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并将记载评审工作纪律的书面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中心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条 申请采购部门或采购中心就采购文件征询过其意见或已参加过项目前期论证活动的评审专家,不得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部门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部门代表参与评审活动。
第二十二条  采购中心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其组织的采购项目评审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院负责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第二十四条  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申请采购部门应当按程序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中心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1.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中心书面说明情况。
2.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3.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中心报告。
4.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学院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活动完成后,采购中心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做出标注。采购中心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
第二十八条  采购中心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记录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评审工作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章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九条  评审工作完成后,采购中心应按标准凭《营口理工学院采购评审专家劳务费发放表》(附件2)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
第三十条 如学院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由院采购中心支付评审专家评审劳务费,也可先由社会代理机构垫付,院采购中心与其进行结算。
第三十一条 学院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
1.校内专家工作2小时内100元/人,半天以内200元/人,每天最高不超过400元/人。
2.校外专家工作2小时内200元/人,半天以内300元/人,每天最高不超过500元/人。
3.非本市专家工作半天以内500元/人,每天最高不超过800元/人。
第三十二条 异地评审专家,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营口理工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向采购中心凭据报销。
第三十三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评审劳务费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费。
第五章  评审专家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
1.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采购中心会同财务处给予警告,禁止其参加学院采购评审活动。
2.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禁止其参加学院采购评审活动。
3.评审专家收受采购部门、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禁止其参加学院采购评审活动。
第三十五条 申请采购部门及采购中心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十六条  申请采购部门或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1.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3.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4.收受申请采购部门及供应商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5.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6.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7.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学院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申请采购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抽取和使用评审专家的,依照有关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 评审专家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评审专家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若存在与上级主管机构制定的有关管理规定不符之处以及未尽事宜,按上级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营口理工学院采购评审专家登记表
           2.营口理工学院采购评审专家劳务费发放表
附件下载:关于印发《营口理工学院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营口理工学院采购中心   电话:0417-3588526   通讯地址:辽宁省营口市博文路46号     邮编:115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