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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理工学院优秀科技人才支持计划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6-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带头人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不断增强我校原始性创新能力、自我发展能力和服务社会能力,持续提升我校的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营口理工学院优秀人才是通过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推动营口市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推动营口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优秀人才要围绕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
国家、辽宁省和营口市重大科学与工程问题、哲学社会科学问题等进行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 优秀人才队伍建设坚持以项目为载体、以取得标志性成果并提升被资助者学术水平为目标的原则。 
       第四条 营口理工学院优秀科技人才支持计划(以下简称“人才计划”)由科技处组织实施,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人才计划支持范围为营口理工学院在编教职员。 
       第六条 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一定科研实力和发展潜力,在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创新性成果者。申请者年龄不超过45周岁。 
       第七条 人才计划支持的对象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治学严谨,遵守学术规范,具有科学精神与团队合作意识;
       2.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相应的研究工作;
       3.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各系部、各部门按科技处下达的限报名额,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结合实际进行遴选、推荐。申请人应如实填写《营口理工学院优秀科技人才支持计划申请书》,并提供佐证材料。以系部、部门为单位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九条 科技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建议名单。 
       第十条 科技处依据专家意见拟定优秀人才名单,经校领导班子审核批准后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公布优秀人才名单。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人才计划资助经费以科研项目形式一次性下拨。资助标准为:自然科学类3万元,人文社科类1万元。 
       第十二条 科技处择优推荐符合条件者申报上级相关计划。
       第十三条 人才计划资助立项完成期限为三年。 
       第十四条 获资助者在资助期间每年需填写《营口理工学院优秀科技人才支持计划年度进展报告》,并附相关材料,于12月31日前由所在系、部,部门向科技处报送当年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资助期满,获资助者需填写《营口理工学院优秀科技人才支持计划结项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系部、部门审核后报送科技处,由科技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结项要求
       (一)研究报告(10000字以上)。
       (二)获得同方向(领域)横向课题资助且资助经费到账。
       (三)获得厅局级及以上科技奖。
       (四)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或两次满足同一条件:
       1. 以营口理工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获资助人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相关学术论文(或论文被SCI、 EI、ISR、SSCI、AHCI、CSSCI ,ISTP等收录)1篇;
       2. 获资助人以营口理工学院为第一单位获得同方向(领域)省级及以上纵向课题资助;
       3. 获资助人出版专著或编著,至少独立完成2万字以上;
       4. 获资助人申请并被受理发明专利1项,专利权属于营口理工学院;
       5. 获资助人研究成果被厅局级及以上党政机关采纳。
        第十七条 凡在“人才计划”资助下取得的成果、发表论著及成果鉴定时,必须标注“营口理工学院优秀科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英文为:Supported by Program for Excellent Talents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Yingko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ETSTYKIOT”)。 
       第十八条 获资助者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资助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经费具体开支范围、预算申报、审批和执行、经费监督和检查按《营口理工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调离我校的获资助者,或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法律的获资助者,所在系部、部门应及时向科技处提交书面报告,由科技处决定终止或撤销资助。 
       第二十条 各系部、各部门应加强对获资助者的过程管理,严格考核,并为获资助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与条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2016年12月30日营口理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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