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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稿)
发布日期:2016-03-22
营口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扬学术民主,加强学术权利,规范学术管理,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营口理工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各项活动遵循的根本理念是:遵循学术规范,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提高学术质量,维护学术声誉,促进学院的学术发展。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审议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物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两级组织,分别为院学术委员会、系(部)学术委员会。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审议机构。系(部)学术委员会,是系(部)学术事务决策的咨询、审议机构。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职务委员(教务处处长、科研处处长)组成,其中应含有一定比例的中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3人,主任委员由院长兼任。院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人选由系(部)推选和院长推荐两种方式产生,经院党委常委会讨论确定。其中,院长推荐名额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5;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的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系(部)学术委员会的任期与院学术委员会保持一致。因委员退休或调离本校出现空缺时,学术委员会须按着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职务委员可根据其职务的变动做相应替换。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学术造诣深,学术声望高;
    (2)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3)责任心强,办事公正;
    (4)对学术事业及其社会职责有深刻理解
    (5)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履行委员职责。
    (6)学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落实相关事务。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处,秘书长由科研处处长兼任。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辞去委员职务:
   (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4)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5)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2)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3)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4)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5)学院章程或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院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2)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3)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4)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9)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四)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应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公平地发表学术意见,并对审议的事项保密。
第十四条 系(部)学术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审议本单位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学位授予、学术交流、学术道德等学术事务。具体职责在系(部)学术委员会章程中规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会议组织工作,秘书处须提前两周发放相关会议材料。根据工作需要,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可提议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无故缺席全体委员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须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并在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一年两次未经批准不出席者视为自动退出院学术委员会。系(部)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职责和需要自行安排。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应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审议事项。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议决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情况由主持人选择举手、记名投票、隐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议决事项获得不少于与会三分之二的票数方为通过。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九条 根据议题内容,可由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讨论与学生事务直接相关的议题,须邀请学生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在必要时,可分别由各学科评议组进行审议,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对于院学术委员会审议结果,相关单位或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提出复议申请,并征得不少于1/3的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涉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明规定的,应遵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系(部)学术委员会章程不得与本章程相违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营口理工学院

                                                                                                                                                       
                                                                                           201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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