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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理工学院非专任教师岗位人员转聘专任教师岗位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7-09 10:30: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教职员各类岗位间转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辽人发〔2008〕1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专任教师岗位人员转聘专任教师岗位(以下简称“转岗”)是指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在岗位设置结构比例限额内,根据工作需要,从非专任教师岗位聘用到专任教师岗位的岗位变动。
    第三条 转岗工作应本着工作需要、人岗相适、从严控制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权限及要求,采取考核、审批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编教职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各系、部成立转岗工作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成员为7人,由相关专业校内外专家构成,考核小组组长由系、部主任担任。主要职责:对申报转岗人员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工作态度、教学能力等方面。
    第六条 学院成立转岗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主要职责:负责转岗有关制度和办法的制订和完善、资格审查、政策咨询、申诉受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转岗条件
    第七条 申请转岗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三)认真履行现职岗位职责,表现突出;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等方面的资格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八条 申请转岗人员应具备以下资历条件之一:
    (一)满足专业需求的硕士学位的中层干部;
    (二)满足专业需求的博士在读人员;
    (三)满足专业需求的工作满8年的专职辅导员
    第九条 申请转岗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专业能力条件之一:
    (一)主持校级以上或参与省级以上拟转入岗位专业研究方向的教改、科研课题;
    (二)公开发表了拟转入岗位专业研究方向的教改、科研论文等;
    (三)获得了所转入岗位专业研究方向的奖励(校级以上教学、科研类)、知识产权等。
    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申报当年的12月31日。
第四章 转岗程序
    第十条 专业需求调研。由人事处向各系、部征集转岗专业需求,各系、部会同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根据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情况及在校生发展规模,结合本单位师资队伍现状、编制及岗位核定情况,填写《营口理工学院转聘教师岗位专业需求调查表》,并由人事处进行复核后,向全院发布《营口理工学院转聘教师岗位专业需求一览表》。
    第十一条 个人申报。个人根据《营口理工学院教师岗位需求一览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营口理工学院教职员转岗申请表》,由所在部门对申报人现岗位的政治态度、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业务)水平、工作能力、遵守劳动纪律情况、履行岗位职责等方面进行认真考核,并签署考核意见。以部门为单位,将申请表及证明材料报送人事处。所在部门考核不合格者,取消本年度申报转岗资格。
    第十二条 师德考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对申报人员师德表现进行考评,师德考评不合格者,取消本年度申报转岗资格。
    第十三条 资格初审。由人事处对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等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科技处对申报人员科研条件进行审核。同时,将初审通过人员材料报送对应系、部进行资格复审。
    第十四条 资格复审。由各系、部结合本单位专任教师岗位的专业需求、编制及岗位情况,对申报本单位人员的专业条件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确定复审通过人员名单,报送人事处。
    第十五条 系、部考核小组考核。由各系、部考核小组会同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的专家对复审通过人员进行教学能力考核,同时出具教学能力考核意见,确定拟同意转岗人员名单,报送人事处。具体考核方式见附件。
    第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审议。人事处汇总拟同意转岗人员名单,报院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党委会审定。党委会审定转岗人员名单。
    第十八条 公示。对转岗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聘用。公示无异议者,进行聘用合同内容变更。
    第二十条 岗位聘任。按转岗前不同身份类别进行聘任:
    (一)管理人员:需凭其所具备的学历学位资格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确认,取得相关的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后,聘任到相应岗位。
    (二)教辅人员:需经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转评,取得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后,聘任到相应岗位。
    (三)辅导员:根据已取得的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聘任到相应专任教师岗位。
第五章 聘任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助课制度。聘用到教师岗位后,要在新聘岗位任职,履行岗位职责,同时,须完成至少一个学期的助课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助课期满,经所在教学单位考核合格,且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者,可正式承担课程讲授工作;不合格或未取得讲师及以上资格者,应继续从事助课工作;两次考核不合格者,转聘回原岗位。
    第二十三条 转岗人员按新聘岗位进行考核管理,其原聘用岗位自然解聘,从转岗后的第三个学期(不含本学期)开始考核教学工作量,考核期为半学年的,教学工作量定额折半。
    第二十四条 除因学院实际工作需要外,原则上已转岗的教职员在聘期内不能再进行转岗。
    第二十五条 因学院实际工作需要,部分转岗的教职员可以同时在两个岗位工作,实行双重管理,双重考核。
    第二十六条 转聘为专任教师的博士在读人员(即满足转岗条件中第二条的人员),将来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要求必须具备博士学位。
    第二十七条 转岗人员从聘用次月起按新聘岗位执行相关工资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试行)》(营理工院发〔2016〕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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