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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理工学院外聘教师聘任及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7-09 10:46:5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学院外聘教师的聘任和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根据《营口理工学院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聘教师是学院专任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一支高水平的、相对稳定的外聘教师队伍,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对于提高教学水平和办学质量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三条 因工作需要,由学院聘任主要从事教学工作的非在编人员,统称为外聘教师。
第二章 外聘教师的任职条件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各系部可聘任外聘教师:
    1.某门课程任课教师平均授课时数超过14学时/周;
    2.某门课程本院无人或无力承担授课任务。
    第五条 外聘教师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具有良好的师德修养及职业道德修养,为人师表,工作态度端正;
    2.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身体健康,能满足本专业教学工作要求;
    3.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第六条 外聘教师应具备以下资历:
    1.普通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2.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普通本科院校在职或已退休的专任教师。
    第七条 外聘教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遵守《营口理工学院任课教师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营口理工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等学院各项规定;
    2.每学年完成总计288标准学时的额定教学工作量,原则上不允许超过额定教学工作量;
    3.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有关教育教学任务。
第三章 外聘教师的待遇
    第八条 外聘教师可享受以下生活福利待遇:
    1.免费校内单身公寓;
    2.免费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第九条 外聘教师可享受以下绩效工资待遇:
绩效工资待遇(包括交通补助)以课时费的形式发放。课时费标准为:

    1. 基本绩效工资:教授290元/学时;副教授230元/学时。
    2. 其他绩效工资:工作量超过288学时,外聘教师可享受超课时绩效工资待遇:教授50元/学时;副教授40元/学时。
    第十条 外聘教师应按规定及时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从绩效工资中扣缴后支付。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十一条 各系部负责外聘教师的聘任工作
    各系部须在每学期第16周前向教务处书面提出下学期外聘教师数量及聘任理由、承担课程、授课时数、授课安排等。
    经个人申请,系部组织相关专业教研室教师、教务处及教发中心等有关人员对外聘教师进行考核。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外聘教师的聘任,解聘工作。系部负责管理《营口理工学院教师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本人、系部、人事处各一份)。
    第十二条 教务处审核,人事处备案
    系部在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外聘教师的聘任前将外聘教师材料《营口理工学院外聘教师审批表》(一式二份,系部、教务处各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等材料报送教务处审核;将每学年聘任的外聘教师名单及相关信息纸质(系部领导签字盖公章)及电子版、《营口理工学院教师聘用合同书》报送人事处备案。
第五章 聘任管理
    第十三条 外聘教师一经聘任,无特殊情况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终止合同者,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系部提出辞职申请。所在系部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外聘教师单方违约者,应扣除其上一个月的绩效工资。经系部等部门考核,对降低教学要求或违反教学纪律或教学效果较差的外聘教师,由系部报学院应予以扣除部分绩效工资。
    第十四条 外聘教师的聘任时间一学期或一学年。有如下情形,自动解聘:
    1. 聘期期满,学院与受聘人员双方均无续聘意向;
    2. 年龄超过65周岁者;
    第十五条 外聘教师有如下情形,予以解聘:
    1. 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
    2. 教学工作考核等级为C级的;
    3. 因身体条件,无法胜任岗位工作的;
    4. 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十六条 外聘教师的续聘工作:
    由系部负责组织对外聘教师的续聘工作,经聘期期满考核合格后,按聘任程序简化办理。
    第十七条 外聘教师由系部聘任管理,系部对外聘教师管理的基本职责:
    (一)系部主任。负责外聘教师的聘任工作,按照聘任条件组织对外聘教师进行考察;负责对外聘教师聘任后的工作进行管理、考核,并将授课效果及相关情况及时反馈给外聘教师;负责依据真实客观的依据和正当的理由,对外聘教师提出聘任、解聘意见;
    (二)有关专业教研室主任。要根据教学计划和培养目标,向外聘教师讲明课程的教学内容与要求,及时提供课程表、校历、教材、教具、教学实验设备、教学大纲及其他相关的教学文件等,随时保持与外聘教师的联络;
    (三)各系部要经常组织召开外聘教师座谈会,虚心听取外聘教师的意见和建议;应建立外聘教师业务档案,对其任课情况进行考核、记录,提出改进意见及奖惩建议,做好档案资料的保管及聘用合同的存档工作。
第十八条 各系部学期初将汇总外聘教师的课时量,报教务处核定后,报人事处按月核发基本绩效工资。其他绩效工资按学期或学年发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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