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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5-08-31 00: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营口理工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营口理工学院全日制本科生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十八大精神,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学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营口理工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考试成绩不被认可。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或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课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营口理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校按《营口理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规定对学生所修课程进行审查,并作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十六条 学生在各种考核中的违规行为按《营口理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暂行行办法》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事先请假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学、转专业与出境留学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按学校的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本人申请,所在专业推荐,拟转入专业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
   (一)凡经学校审核确认有专长,转学、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的其他系(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给优秀学生重新选择专业开设绿色通道,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学习成绩在专业排名前10%的学生有一次重新选择专业的资格,学院受理此例转专业学生时间为每年3月上旬。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办理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院校的;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专业转入上一批次专业的;
   (三)招生时为非计划内的;
   (四)跨科类的(文史类、理工类和艺术类之间);
   (五)应予以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院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二条 学生出境自费留学,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系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学校批准,可申请保留学籍两学期(含离校学期)或退学,学校提供学历证明及成绩单。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一般为基本学制加两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具体按《营口理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劝退与退学试读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劝退:
   (一)经学籍审查,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累计休学两年(两次)又需休学,或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复查不能复学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且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劝退处理,由营口理工学院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劝退的学生,由学校出具劝退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的学生,可在结业离校后二年内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课程重修(重做),其中实习、毕业设计(论文)重做必须随下一年级的安排同时进行,不单独组织。经重修(重做)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二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否则仅发给学习成绩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成绩证明。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具体要求依照《营口理工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实施细则》相关内容执行。
   第四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生可以在学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营口理工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后成立。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社会实践和社会服务活动要遵照《营口理工学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并且依照《营口理工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实施。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具体依照《营口理工学院学生宿舍管理细则》执行。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为了培养优良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培养高素质的人才,学校对于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身体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学校对于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具体依照《营口理工学院学生奖励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本着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适当的纪律处分,由学生处提出建议,具体情况依照《营口理工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十二条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学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营口理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营口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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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115014   版权所有:营口理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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