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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制度

发布日期:2018-09-05 10:40:59

第一条  实验室主任和分析测试中心主任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充分重视安全工作,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全面树立安全意识。
第二条  各实验室要结合本实验室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并张贴在各实验室分室墙上,严格贯彻执行。
第三条  各实验室必须按房间设置安全责任人,每天下班前要认真检查门、窗、水、电及通风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留任何安全隐患。
第四条  各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学生的安全与健康。对易燃、易爆、强腐蚀、剧毒药品等,应按规定领取和存放;对易挥发和发烟药品、粉尘、有毒气体应妥善处理;对放射性、高频电流、超高电压、高温、热辐射等场所及有关设备等,要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做好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五条  各种安全防范设备要准备齐全,并按固定位置摆放,任何人不得借用或挪用。实验室全体人员应熟练掌握灭火器等消防设备的使用,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报告、处置,并能及时报警(火警电话119)。
第六条  各实验室要做好安全防盗工作。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处理和报告。如发现被盗或破坏,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安保处(报警电话0417-3588110)。
第七条  实验室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与实验工作无关的物品。实验室不准乱拉私接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或使用与实验无关的电器。实验室用电线路改造需经学院安全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大型精密仪器要有专人维护和使用,操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准随意离去,启动和停机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九条  对不遵守操作规程又不听劝告者,实验室管理人员有权令其停止实验,并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等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对于造成重大事故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追加赔偿。
第十条  系里定期对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不合格的实验室要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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