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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11-27 11:03:00

        为科学规范对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保障人身和国家财产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危险品的采购、储运和保管应严格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危险品主要指: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一、危险品的存放
        1. 化学危险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2. 库存危险物品要根据其性质和特点,分类分库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汽油、煤油等易燃液体应单独建立库房存放,并依据《储存易燃易爆品的要求》(GB17914-1999),甲醇、乙醇等易燃易爆品与之分开专库存放。严禁将性质相互抵触的、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物品同室存放。
        3. 剧毒固体必须储存在全封闭库房中的保险柜中,与自燃、易燃、易爆、酸性腐蚀剂同室共存距离要在2米以上。剧毒气体严防泄露,不与自燃、易燃、易爆、酸性腐蚀剂同室共存。
        4. 压缩气体钢瓶
        (1)存放易爆气体的钢瓶要存放在安全地方(单独房间内)。
        (2)不可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3)化学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
        (4)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测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测: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测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测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测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测。
        (5)气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6)气瓶的瓶帽要保存好,充气时要戴好,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撞坏阀门,造成事故。
        5. 危险物品的管理,要以安全第一,仓库内外严禁烟火,杜绝一切不安全的因素。并配备消防设施以及通讯、报警等必要装置。
        1. 化学危险品库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
        2. 对易制毒、剧毒物、易制爆物品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双锁”的制度,精确计量和记载,严加保管。领用易制毒、剧毒物、易制爆物品时,领用人写出书面申请,标明药品名称,试验项目名称,试验使用量;经实验室主任,教学副主任签字批准,由危险物品管理人员和领用人共同在场领取,并填写药品领用记录。
        3. 对于剧毒物品,各使用单位应根据具体需求,精确计算用量,必须是一日一次的用量,严禁存放在实验室。
        4. 使用危险物品单位的负责人,要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执行谁领用谁负责原则。使用剧毒、危险物品的实验室要对其使用全程负责。
        5. 领用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库存帐物相符、发放单位和使用单位领用账目相符。
        6. 保管人员要熟悉库存剧毒、危险物品的性能、并根据其特性定期的进行检查,做好防火、防晒、防潮、防冻、防盗、防过期失效等工作,一旦发现丢失要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保卫处。
        三、危险品的使用
        1. 学生使用危险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讲授安全操作方法,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 剧毒品的使用过程要严格控制和监督,对领、用、剩、废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实验工作应在安全的条件下进行,用剩的要妥善处理及时退回库房。
        3. 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变质废料、废溶液、废渣等应收集在一起,予以妥善处理,并有处理记录,记录处理办法、结果、执行人、负责人等,严禁随意抛洒。
        4. 各实验室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实验室实验条件及要求,制定具体的危险品使用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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