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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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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收费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18 13:51:38

    各院、部,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发改委及财政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教【2020】23号)要求,现就我校疫情防控期间学生收费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学费管理
    1.教务处、各学院须安排好疫情期间教学工作,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
    2.对在校学生学籍发生异动的(包括转专业、休学、退学等信息),须按规定流程办理,并及时将异动审批情况报财务处。
    3.毕业生学籍异动由各学院辅导员负责代办,并将异动审批情况及时报财务处,以便对尚未缴纳学费的毕业生进行学费清缴,避免影响毕业学生离校。
    二、住宿费管理
    1.严格落实住宿费退费要求,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住宿费,未住宿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费,对已按学年收取的住宿费,按学生实际在校住宿时间计收,根据实际住宿情况合理退费。
    2.学生工作处、各学院依据财务处提供的学生已缴费明细,按学生实际返校住宿时间及住宿标准,计算应退费额度,填报学生住宿费退费明细表,经分管校领导及财务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字后,报至财务处。财务处向市财政申请办理退费审批手续,落实退费资金,并及时将退还住宿费打入学生银行卡内。
    3.住宿费退费计算办法: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在校住宿时间15天(含15天)以上的按一个月计算,15天以下的按半个月计算。
    校内各单位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违规乱收费。各学院须切实做好收费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加强正面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附件下载链接:营口理工学院2019-2020学年学生住宿费退费明细表
     
     
     
     

    营口理工学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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