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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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理工学院自编教材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5-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教学工作水平,加强对自编教材编写、印刷等的管理,鼓励教师编写高质量、反映学校办学特色的自编教材,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营口理工学院自编教材是指主要由我院教师根据教学计划和需要编写的,由学院组织审定、印刷的,主讲教材、课程讲义、习题集、教学参考书、教学指导书,以及实验(实习)指导书等,思想政治理论课主讲教材不在自编范围。

第三条  自编教材的编写必须严格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以保证质量为前提,注重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独立思考能力,以及解决实际问题和创新创业能力等。

第四条  本办法根据《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材建设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5号)》,以及《营口理工学院教材评估与选用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文件制订。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编写要求

第五条  自编教材的主编必须是我院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并主讲该课程三个及以上学年。

第六条  每部自编教材的编写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3人,实行主编负责制,按照“文责自负”原则,主编对书稿的质量负全责,且必须主持编写工作并负责统稿。

第七条  自编教材的编写应当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有效保证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做到精选内容、主次分明、由浅入深、详略恰当、力求精练、通俗易懂;须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时数编写,原则上每学时不超过3500字。

第八条  自编教材的编写要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教学适用性,尽量反映本学科国内外科学和教学研究的新成果、新技术、新知识,行业、企业新标准,做到取材合适、深度适宜、结构严谨、理论联系实际。

第九条  自编教材的书稿须按照规范科学的教材编写体例要求编写,绪论、正文、习题、思考题、索引、参考文献齐全;文字规范,语言流畅,表达严谨,文图配合恰当,图表清晰准确;标点、符号、公式、数据、计量单位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  课程讲义、习题集应配合主讲教材编写,教学参考书、教学指导书应比主讲教材略有部分拓展和加深,实验(实习)指导书应系统介绍实验(实习)的目的、内容、方法、步骤、使用仪器和材料、操作注意事项等。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各系、部应根据课程建设和教学任务的要求,制定自编教材的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填报《营口理工学院自编教材使用申报表》,制定教材编写计划和编写大纲,并经教研室集体讨论,提出编写意见,确定自编教材选题和主编人。

第十二条  教务处于每学期第15周组织自编教材的上报及初审,主编需提交《营口理工学院自编教材使用申请表》和自编教材初稿,教务处对自编教材进行汇总、整理后,提交教学工作委员会,由其组织专家根据《营口理工学院自编教材质量评价表》中的指标体系进行审核,获批后方可付印。

第十三条  与外校合编的自编教材,第一主编需为我校教师,并经教务处、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学院每学期进行一次自编教材的申报和评审。

第五章  印刷与管理

第十五条  经批准印刷和使用的自编教材,须将印刷完成的纸质版同电子版一并提交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自编教材的审批工作由教务处组织、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自编教材的印刷、收费、发放等工作由各系、部负责。

第十七条  严禁未经审批的自编教材进入课堂,各系、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出售、包销教材,违者依据《营口理工学院教学事故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自编教材经试用后,主编可根据需要申请修订。经过试用和修订,得到师生认可的优秀自编教材,经教务处、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批,可以申请作为院级教学改革课题进行立项,学院将择优列为校级规划教材,并向出版社推荐公开出版。

第六章  公开出版教材申报管理

第十九条  申报范围

(一) 反映我院重点学科、特色专业的,且具有一定学科优势和特色的自编教材;

(二) 有公开出版教材,但因其内容、体系不完全符合我院专业教学要求而需要编写的自编教材;

(三) 因学科或专业发展、需改编或增加内容达1/3以上的公开出版教材。

第二十条  申报条件

(一) 主编需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文字功底,对某一领域或学科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长期在教学第一线且有三学年及以上该课程的教学经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 新编教材原则上需要经过两轮及以上课堂讲义阶段的试用,并且使用效果良好。

第二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主编人提交教材书稿并填写《营口理工学院教材出版申请书》,经教务处初审、教学工作委员会复审,通过后,列入我院教材出版计划。

第二十二条  奖励标准

经审批、公开出版的自编教材,学院统一给予教材编写经费资助,标准为:新编500元/万字,修订300元/万字,该经费由主编负责管理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实施。

附件:http://218.24.192.163/dqgc/uploadfile/2020/0523/20200523080043209.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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