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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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理工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0-05-23

营理院发[2019]9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院良好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培养优良学风、教风、校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营口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  对违规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我院依法享有的管理权力,是对学生偏离基本行为规范和教育目标的警示和纠正,是对学生的一种辅助教育形式。
第四条  对违规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的原则是程序规范、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对违规违纪学生的处理,应视其违规违纪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纪律处分包括: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六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规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裁处。
第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纪律处分:
1.违规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2.违规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且本人能主动检举揭发、积极配合我院调查,认错态度好的;
3.其它可从轻、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1.曾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规违纪的;
2.勾结校外人员违规违纪的;
3.群体违规违纪的首要学生;
4.同时有多种违规违纪行为的;
5.违规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6.其它应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一年内受系通报批评三次及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校期间受到两次纪律处分后,第三次违规违纪应受处分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十条  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规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由于学生违规违纪给集体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伤害的,由违规违纪学生赔偿损失、承担医疗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我院发给学习证明,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间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1.取消当学年参加奖学金、助学金评选资格;
2.取消当学年参加评优资格;
3.担任学生干部的,免去职务;
4. 党、团组织可依据党、团组织的规章制度做出相应的党、团纪律处分。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章    违规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宪法及宪法性法律;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有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我院秩序等言论和行为,触犯宪法及宪法性法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有下列情形者,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处分。
1.有反对或攻击宪法的言论、行为,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后对错误认识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显著进步表现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非法宣传品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违反有关法规,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或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在我院进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或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有其它破坏社会秩序或者阻碍他人行使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的行为,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触犯刑法及刑事法律、法规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有下列情形者,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处分:
1.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及违反我院保密规定,泄露有关机密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涉嫌煽动学生扰乱我院、社会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在公共场所以各种借口带头喊叫、起哄者,或以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事端、致使事态扩大者,视其产生的后果和认错的态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伪造、涂改、盗用、转借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不良后果的以及在调查处理违规违纪事件中故意提供假证或作伪证以及隐瞒不报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6.学生不得复制、传播淫秽物品;传播、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画报、录相、录音,光盘等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学生不得贩毒或者贩卖有类似毒品作用的药品、制剂,违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学生有唆使他人吸毒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涉嫌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毒品制售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9.学生不得卖淫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违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涉嫌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0.明知是犯罪嫌疑人仍留宿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但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不予处罚的情形除外。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有侵犯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行为,违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有下列行为者,视其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偷窃公私财物者,数额较大的,视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多次偷窃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冒领他人存款、汇款(单)或邮件(单)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拾捡他人有价证件、磁卡等后消费使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6.骗取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依情节、数额大小等,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7.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不得购买、窝藏、销售赃物,有下列情形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购买赃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购买赃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为他人窝赃、销赃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走私、贩私,非法经商、倒卖、传销等扰乱社会秩序活动,有下列情形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走私、贩私的,视走私、贩私物品的性质和违规违纪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未经工商部门或我院有关部门批准的非法经商、非法倒卖的,视其性质及获利情况,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传销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传销活动主要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擅自倒卖或非法转让我院科技成果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行政法规、规章,主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安宁,有下列情形、行为者,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处分: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行政拘留的,或虽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经刑事强制措施后,但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查看处分;
3.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接受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调解,未被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学生有违反其他国家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视情节和情况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不得有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违者视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1.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或者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侮辱、谩骂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无故殴打他人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学生寻衅滋事、 打架斗殴者,有下列情形、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或其它方式激化矛盾或引发事端,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进入他人宿舍寻衅滋事、殴打他人的,或强迫他人离开宿舍并进行殴打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伤害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物品等助长打架事态升级的,视情节给予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持械打人者或打伤他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6)引发打架事端并先动手打人者以及策划、怂恿他人打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7)勾结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或群体打架事件的首要分子,视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8)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中,故意作假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兼有参与打架者加重处分;
(9)酗酒并寻衅滋事的,按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5.学生偷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小的,视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6.有其它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行为的,视情节及结果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7.以上本条所述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妨害社会公共安全与秩序的行为,违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受行政拘留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携带或在宿舍内存放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在宿舍存放易燃、易爆品或者其它危险物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在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中,不听从指挥,有起哄、打口哨等故意影响安全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挑起事端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学生不得有吸毒行为,违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学生不得有嫖娼行为,违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有其他扰乱我院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破坏学校稳定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上网应当遵守国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违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刑事犯罪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利用国际互联网、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非法、有害信息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必须遵守我院消防、用电、用火管理规定,违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1.在宿舍内存有酒精炉、各种电热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等),拥有者无法证明确实未曾使用的,给予警告处分;
2.在宿舍内使用酒精炉或者我院明令禁止使用的各种电热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等)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私自改动或破坏我院电器装备、电源线、电话线、广播线、网线等公共设施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损坏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因违章用火、用电等引起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学生有本条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涉嫌刑事犯罪或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遵守公共道德,不得有损害大学生形象的行为,违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1.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等,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学生不准在宿舍、教室等场所饮酒,更不能酗酒,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酗酒后有其它违规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按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3.有用望远镜等工具或其它手段窥视他人隐私行为的以及传播、散布别人隐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有滋扰、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 学生不得收听、收看淫秽物品。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观看淫秽书刊、画报的;收看或收听淫秽录像、录音及其它淫秽音像制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6.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7.踩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不听劝阻的以及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8.在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9.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正常学习或者休息,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0.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以及在教学楼、宿舍楼、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内吸烟、打闹、喧哗或有其它妨碍学习、生活秩序的不文明行为,经教育不改或行为严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1.在校园内公共场所与异性交往中有不文明行为,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12.有其它违反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3. 学生有本条上述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按照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有影响我院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行为,违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1.扰乱教室、自习室、宿舍管理秩序,影响他人正常学习、休息,行为严重或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未经我院批准,擅自夜不归宿或私自在宿舍留宿同性外来人员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或床位,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私占、出借、出租床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造成宿舍环境卫生较差的当事人,经教育仍不整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6.违反我院规定的作息时间,经教育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未经请假,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学时或擅自离校连续二天未参加我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内累积旷课达20学时或擅自离校连续四天未参加我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0学时或擅自离校连续一周未参加我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0学时或擅自离校连续10天未参加我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0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我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根据《营口理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作劝退处理。屡教不改者或退学后拒不离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在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导教师或工人师傅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9.阻碍、拒绝我院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或拒不服从教育管理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执行公务的我院管理人员有谩骂、推搡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使用暴力殴打我院管理人员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0.扰乱课堂教学、实验、考试等秩序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有辱骂甚至殴打教师或我院工作人员行为的以及其它严重干扰正常课堂教学、实验、考试等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1.课堂上严禁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上课期间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的,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上课期间使用平板电脑、MP3、MP4、电子词典等电子产品玩游戏、看小说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12.学生有本条上述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按照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考试(含考查、测验)时不得违规违纪或作弊,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另制定处理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它违反我院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可依照本规定中类似条款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章    违规违纪学生处理程序
 
第二十八条  发现学生有违规违纪行为时,任何人有权向学生所在系、学生处、教务处或安保处报告。学生所在系、学生处、教务处或安保处应视情节立即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纠正违规违纪行为。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较重,学生处、教务处或安保处应牵头成立调查小组或责成学生所在系成立调查小组,对学生的违规违纪事实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学院发现学生违纪行为,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调查并核对事实,收集证据,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经学生所在系研究,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学生违纪处分材料送交学生处。
学院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当及时收集现场证据,通报学生所在系副书记,并协助做好其他调查取证工作,学生所在系按前款规定程序办理。必要时,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可直接组织调查学生违纪事件,收集证据,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学生违纪处分材料送交学生处。
第二十九条  收集的证据应当包括:
1.当事人陈述材料;
2.见证人证言材料;
3.调查笔录;
4.书证、物证、视听材料;
5.鉴定结论及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材料等。
第三十条  当事人陈述材料、见证人证言材料应当使用钢笔或碳素笔书写,详细说明实施经过,并要注明当事人(见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所属学院、年级、专业、学号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三十一条  调查笔录的过程应当有两名以上的调查人员进行,并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三十二条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两名调查人员均应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第三十三条  牵头单位调查取证后,可以依据《营口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条款、本办法第三章有关条款等我院其他相关规定,提出书面处理建议,连同所有证据,上报院长会议审查。
第三十四条  牵头单位应在将处理建议上报院长会议之前,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院长会议为审查、决定违纪学生处理的专门机构,由分管学生工作院级领导,以及教务处、学生处、办公室、安保处负责人,各系副书记,法律顾问,学生代表组成。
院长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处长兼任,受理牵头部门学生处理建议,核实相关资料,召集院长会议,会议由学生处负责记录。
第三十六条  分管学生工作院级领导主持院长会议,会议主要议程包括:
1.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宣布会议纪律,介绍参加会议人员情况;
2.调查小组代表介绍违规、违纪学生情况,叙述违规、违纪行为调查、确证情况,提出处分建议;
3.参会人员对当事人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询问、开展会议调查;
4.调查小组对询问情况进行说明;
5.参会人员对处分建议进行表决(根据实际情况,表决可实行不记名投票);
6.主持人宣读表决结果,做出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
第三十七条  学生违规、违纪处分决定由学生处负责起草,报院长办公室统一行文,以规范性文件制作出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针对每个被处分的学生分别制定,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属系、年级、专业、学号等基本情况;
2.经认定的违反相关规定的事实;
3.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
4.经研究决定作出的处分决定;
5.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第三十八条  处分决定书一式六份,一份送交被处分学生本人,一份装入学生档案,其他四份分别由处分牵头部门、院长办公室、学生处、各系存档。被处分学生的其他材料由院长办公室存档。
第三十九条  处分决定书送达前,各系组织填写学生处分登记表,连同处分决定书归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条  学生处分决定书应当由牵头单位负责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或委托被处分学生所属系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所属系通知学生家长。送达后,由被处分学生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并注明日期。送达可通过以下六种方式执行:
1.直接送达:由工作人员将相关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其成年家属代收,即视为送达;
2.留置送达:在向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送交需送达的相关文书时,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送达人可将相关文书依法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并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
3.委托送达:直接送达确有困难,可通过出具委托函,并附相关文书和送达回证,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相关管理机关将相关文书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即视为送达;
4.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确有困难,可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将需送达的相关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
5.转交送达:受送达人已保留学籍参军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和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6.公告送达: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上述五种方法均无法送达时,可将需送达的相关文书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须由教务处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四十二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第四十三条  申请解除处分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受处分学生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
2.受处分学生所在系组织民主评议,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建议,并将解除处分申请书、解除处分申请表、民主评议材料报学生处;
3.学生处作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将解除处分决定书和《解除处分决定送达书》送达学生。
第四十四条  学生解除处分后,处分材料和解除处分材料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营口理工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实施细则》(营理院发【2017】81号)同时废止。
 
附件:营口理工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http://218.24.192.163/dqgc/uploadfile/2020/0523/2020052308174996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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