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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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理工学院国家(政府)奖学金评选细则
发布日期:2020-05-23
营理院发[2018]76号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制定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及《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教〔2007〕576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国家(政府)奖学金评定、发放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未受到过纪律处分(前一学年);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综合素质高;社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等特别突出;
5.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第三条  评定的等级和具体评定要求:
1.国家(政府)奖学金设一个等级,每人每年8000元,评选名额按当年国家下达的奖励人数确定;
2.参评国家(政府)奖学金的学生须达到校内一等奖学金评定标准;
3.国家(政府)奖学金的评定以学生综合测评成绩为基本依据。
第四条  评选程序:
1.各系成立以副书记、学办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国家(政府)奖学金评定小组,负责审核评定本系学生国家(政府)奖学金;
2.学生按评选基本申请条件和评定要求提出申请,各系国家(政府)奖学金评定小组,根据有关要求和名额择优推荐、审核、评定,并负责组织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政府)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二份,汇总后报学生处;
3.学生处依照基本申请条件、评定要求和名额等对全校申请国家(政府)奖学金的学生情况进行审核,并将评审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评定的受奖学生名单在学生处网站上及各系公告栏上公示一周;
4.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处将受奖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校内奖学金;可以申请并获得校外企业奖学金;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学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七条  申请工作必须遵循诚实守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评定资格,追回已发奖学金,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八条  国家(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由学校学生处、财务处统一组织发放。
第九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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