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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理工学院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01 00:00

营口理工学院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美化校园、净化环境,给全校师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营口理工学院各区域。

第三条 全校环境卫生工作具体由后勤管理处、学生工作处牵头,办公室、人事处、纪检室指定代表共同组成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小组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 在学校范围内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环境卫生区域划分

第五条 全校环境卫生区域分为公共区域及责任区域;责任区域本着就近原则和属地原则进行划分。

1.学校公共区域(主次干道、广场、公共绿地、走廊、卫生间等)及体育场、工程训练中心实训车间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2.图书馆公共区域、自习室等环境卫生由承包经营方负责。

3.各学院、部,各部门办公室、教研室保洁由各学院、部、各部门的教职员工自行负责。

4.全校平面教室保洁由各学院学生按班级、专业为主体自行负责。

5.全校阶梯教室保洁由学生工作处及各学院安排由勤工助学的学生负责。

6.餐饮服务中心、教师公寓及学生公寓的保洁由承包经营方负责,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

7.学校内施工场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及垃圾外运,由建设项目主管单位负责施工环境管理,临时占用道路或场地的单位,负责占用区域和占用期间的卫生清扫与保洁。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六条 卫生标准

(一)室内卫生标准:

1办公室:要求地面干净无杂物,办公用品要摆放整齐。墙角干净无蛛网,清扫用具摆放整齐。

2教室内卫生:地上无纸屑、无痰迹、无污迹、墙上无污渍(无残标无乱写乱画乱张贴现象),门窗洁净,讲台无积灰,沟角无杂物,垃圾筒日日清空。

3工程训练中心实训车间:地面整洁,无杂物。

4楼道走廊:要求干净整洁,无纸屑,无痰迹,无果皮等,两边墙壁无污渍痕迹,无乱贴乱画,扶手无灰尘,手触摸处均干净。

5教室、图书馆、会议室等有禁烟标志,纸屑、果皮、废弃物品要及时入垃圾篓,并及时倾倒清理。

6.餐饮服务中心卫生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定标准执行

(二) 室外卫生标准:

1路面卫生:要求校园内路面没有纸屑、脏物、树叶等,做到“四无”即无垃圾、无污水(雨后积水必须及时清除)、无乱堆杂物、无卫生死角;

2绿化带卫生:保持绿化带干净,无杂物;条凳上无灰尘、果皮、纸屑;各种宣传标牌规范干净,垃圾筒摆放规范。

第七条 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各种废弃物、生活垃圾。

2.保持体育场地内外以及周边环境的整洁卫生。

3. 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楼道等公共场所,要保证每天安排人员打扫,确保公共场所卫生。

4. 凡不按照本办法操作的单位或个人,如发生事故,学校将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进行经济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废弃物收运与管理

第八条 学校的垃圾箱、垃圾桶等由后勤管理处委托专人管理和收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捡拾垃圾、废弃物,也不得自行设置垃圾、废弃物堆放点或接收场地。

第九条 学校各学院、部、各部门的垃圾、废弃物,应当倒入垃圾箱内,勿随意变动地点或位置。

第十条 餐饮服务中心餐厨垃圾须选择有回收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餐厨垃圾回收处理,不得污染校园环境。固体废弃物应远离食品加工区定点、定器、集中存放。每天由专人定时收取清运固体废弃物,并将场地清理、冲洗干净,定期对固体废弃物暂时放置场所进行消杀,防止蚊蝇孳生。

第十一条 在学校内运输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废弃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不得洒落和泄露。

第五章 环境卫生检查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环境卫生检查和考核工作具体分工:

1.学校公共区域的日常环境卫生工作由后勤管理处组织、协调、检查和考核。

2.学生责任区内的日常环境卫生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协调、检查和考核。

3.各学院、部,各部门办公室、教研室的日常环境卫生工作由后勤管理处牵头,办公室、人事处、学生工作处、纪检室指定代表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和考核。

4.餐饮服务中心、教师公寓及学生公寓保洁由承包经营方负责组织、协调、检查和考核,后勤管理处作为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环境卫生检查考核工作由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小组定期进行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学校师生对本办法施行后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学校环境卫生工作实际,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2018年8月印发的《营口理工学院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营理院发〔2018〕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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