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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理工学院教学优秀奖评选办法
发布日期:2014-03-19

 

 

(营理工院发〔2013〕32号 附件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发广大教师的教学热情,鼓励教师努力进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促进我院课堂教学质量的提高,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优秀奖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凡在我院从事教学工作,该学年完成学院规定教学工作量的教师,均可参加评选。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对教学工作认真负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教学中严格要求学生并符合下列条件第一条和其它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教学优秀奖。

1.教师聘期考核合格,完成本学年度教师教学工作量,且教学效果突出(学生评价85分以上,听课评价85分以上)。

2.积极进行教学研究,在教育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有一定成效,本学年发表教学研究论文一篇以上(一等奖须在核心刊物上发表教学论文一篇以上),本人为第一作者。

3.荣获国家、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第一、二获奖者),四年内有效,但只计算一次;或主持(第一、二主持人)国家、省(部)级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项目,在项目立项至完成期间有效,但只计算一次。

4.精心指导,严格要求,努力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本人担任第一指导教师,成绩显著(本学年指导的学生获得市级以上的科研立项及成果奖或在正式出版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5.实验课教学,在创新实验内容,改进实验方法,完善实验条件,编写高质量的实验指导书或实验讲义,切实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与实验研究能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设计或改造综合性实验、设计性实验一个以上,学生反映好,为系、部认可。

6.积极参与编写教材工作,获得国家、省(部)规划的教材选题,并担任主编或参编。

7.能积极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教学效果好,受到学院同行的认可。

8.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重视学生智能培养,在开展第二课堂教学及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或其它竞赛、培养特优生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学生在竞赛中获得市级以上奖励),公共课教学学生统考成绩达到全省平均分以上,学院认可。

9.教学优秀一等奖获得者当年教学工作考核必须为优秀并通过学院审查确认其教学效果突出,教学改革和教书育人成效显著。

第五条 凡在参评年度的教学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该年度教学优秀奖:

1. 教学工作考核不合格或学生评价85分以下;

2. 不服从本单位教学任务统筹安排;

3. 发生过教学事故;

4. 在任课期间累计请假总天数在两周以上;

5. 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试卷分析等教学文件不齐全。

6. 本学年度未承担教学任务者。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六条 每学年第二学期为评选本学年度教学优秀奖的时间。

第七条 凡符合上述评奖条件的在职教师,由本人申请或所在系部推荐,填写《营口理工学院教学优秀奖申请表》。

第八条 由各系部组织对申报者进行评议,申报人应向系部报告申请条件和教学成绩,展示有关教学优秀奖材料,系部综合评议后向学院提出获奖候选人名单,并在申请表上签署系部意见。一等奖由学院统一评审,二等奖原则上由系部评定。

第九条 各系部按该学年度承担教学工作的教师人数作为申报的名额基数,其指标为:一等奖3%,二等奖6%。

第十条 系部对申请者进行评审,提出向学院推荐一等奖人选名单,呈报二等奖获奖人名单,并在学院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时间),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各系部公示如无争议,可将所呈报的获奖人名单,连同各人的《营口理工学院教学优秀奖申请表》,以及能真实反映其教学效果的各种材料报送教务处。

第十二条 由教务处审核后交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各学院推荐的一等奖人选进行评审,确定获奖名单。

第十三条 教务处将各系、部所呈报的获奖人名单和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对一等奖申报者进行评审的结果汇总后报院领导审批,并以学院文件公布后生效。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每年教师节前夕由学院公布获奖者名单,并作为今后职称评定与职务聘任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23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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