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文件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管理文件 > 正文
营口理工学院课程教学基本要求(暂行)
发布日期:2013-04-12

 

       为明确课程教学的各教学环节对教师的要求,加强教学过程管理,保证课程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要求。

       一、教学原则

       1.启发学生主动思考,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2.培养学生学习兴趣和正确的学习方法。

       3.注重学生能力培养。

       4.突出讲课重点,掌握基本知识。

       二、教学基本要求

       (一)授课计划

       1.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深刻理解和掌握课程的全部教学内容(包括实验、上机及课程设计等),合理制定课程授课计划,填写教学任务书,制订教学日历及课程教学进度表。

       2. 认真计划安排课程各教学环节的内容,如学生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日常测试、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实验、上机等。

       (二)备课

       1.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授课计划,认真撰写教案。

       2. 广泛查阅教学资料,锤炼讲课内容及板书内容。

       3. 根据课程重点和难点,认真研究、精选课后作业习题及习题课内容。

       4. 认真准备,合理应用多媒体教学课件。

       5. 上课前认真备课。

       (三)讲课

       1. 语言流畅、规范、精炼,概念准确,板书工整,布局得当。

       2. 有效利用形体语言,吸引学生的注意力。

       3. 善于启发学生思考,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4. 重点突出,少而精。

       5. 循序渐进、前后衔接、温故知新。

       (四)布置及批改作业

       1. 学生课后作业应贯彻少而精的原则,作业量要适度,但至少要每上课四学时,布置一次作业,每次作业量学生完成时间约为两小时。

       2. 认真批改学生作业,及时发现教和学两方面存在的问题。

       3. 严禁抄袭作业,第一次发现抄袭,口头批评;第二次发现抄袭,给予通报批评;第三次发现抄袭,该门课程成绩为零分,并给予警告处分。

       4. 作业批改量不少于1/2,鼓励全批全改。

       (五)习题课及课堂讨论

       1. 课程教学中可有计划地安排课程小结和习题课,帮助学生理解、消化和巩固所学的知识。

       2. 讲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的重点和难点,安排习题课的内容,一般应以教师讲题为主,学生做题为辅。

       3. 根据课程的教学内容情况,可适当安排课堂讨论。

       (六)答疑

       1. 课后答疑是课堂教学的重要补充,必须安排专门的课后答疑时间。

       2. 对于学习较困难的学生,教师应要求学生来进行专门的答疑。

       3. 通过答疑及时了解学生学习方面的问题和教学中的问题,改进教学。

       (七)实验(或上机)指导

       1. 任课教师全面负责实验(或上机)指导,实验室(或机房)技术人员应密切配合,保证学生实验(或上机)的教学质量。

       2. 任课教师应按实验(或上机)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认真准备实验(或上机),每个实验(或上机)都要亲自试做,在实验(或上机)中加强指导。

       3. 要求学生实验(或上机)前要进行预习,实验(或上机)要严格要求,学生应独立完成实验(或上机)。

       4. 教师应认真审查学生的实验(或上机)数据,每份实验(或上机)报告都要认真批改,评定成绩。

       (八)课程考核

       1. 严格按要求进行课程考核,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定学生成绩。

       2. 课程考核应结合学生平时学习(包括出勤)、作业、实验(或上机)、日常测验、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等综合考虑,各项所占比例应在第一次上课时向学生明确说明。

       3. 日常测验、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等试卷命题难度及份量应适中,使多数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一般日常测验时间为50分钟,期中及期末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考题一经确定,教师不得进行集体答疑,考题要做到严格保密,如有透、漏题现象将给予严肃处理。

       4. 课程教学结束后,应在期末考试前将《学生平时成绩考核表》送系、部存档管理。考试后三天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将《课程成绩表》交系、部办公室,统一报系、部主任签字公布生效。

       (九)教学纪律

       1. 任课教师要遵守上课时间,保证课时,不迟上课,不早下课。

       2. 任课教师授课期间一般不得出差、调课、停课、找人代课或代批考卷,以保证教学的严肃性和连续性。

       3. 任课教师不得擅自调课,确需调课,应提前报系、部办公室,经系、部主任批准后执行。

       4. 任课教师上课时要关闭手机。

       (十)其他

       有关课程设计、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另行规定。

       本要求由营口理工学院教学委员会解释。

处长办公室:0417-3588599   副处长办公室:0417-3588515   办公室:0417-3588565;2982135   地址:辽宁省营口市博文路46号   邮编:115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