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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口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12-20 06:23:00  点击:
     
    营口理工学院文件
     
     
    营理院发〔2017〕81号
     
     

    关于印发《营口理工学院学生
    管理规定》及相关规章制度的通知
     
    各系、部,各部门:
    为规范营口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营口理工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营口理工学院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及相关17个配套实施办法。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营口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2.营口理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3.营口理工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4.营口理工学院国家(政府)奖学金评选细则
          5.营口理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细则
          6.营口理工学院奖学金评比办法
          7.营口理工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实施细则
          8.营口理工学院学生申诉办法
          9.营口理工学院学生宿舍管理细则
          10.营口理工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11.营口理工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办法
          12.营口理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13.营口理工学院学生注册管理规定
          14.营口理工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实施细则
          15.营口理工学院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试行)
          16.营口理工学院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
          17.营口理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暂行办法
          18.营口理工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考核工作管理
    办法(试行)
     
     
     
    营口理工学院
    2017年8月29日
    附件1
     
           营口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营口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营口理工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营口理工学院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营口理工学院全日制本科生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
    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须知上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按《营口理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学校复查程序和办法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照《营口理工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营口理工学院学生注册管理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照《营口理工学院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留级、降级等要求,按《营口理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营口理工学院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营口理工学院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执行。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具体按照《营口理工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考核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退学后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按情况经学校认定,可予以承认。具体办法按照《营口理工学院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由相关部门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并记入学生档案;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营口理工学院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暂行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按照《营口理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具体办法按照《营口理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按照《营口理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营口理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并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原则上应该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经学校批准后可以延长学习年限最长至6年(包含休学、保留学籍等不在校时段)。学生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按照《营口理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依照《营口理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可以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依照《营口理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营口理工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办法》,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或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营口理工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按照《营口理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实施。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具体按照《营口理工学院学生宿舍管理细则》执行。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坚持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具体按照《营口理工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制定《营口理工学院学生申诉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六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营口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营理工院发〔2015〕11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2
     
     营口理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提高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营口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凭营口理工学院录取通知书,按新生入学须知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或在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2年;对参军入伍的新生,应由学生本人或委托人或当地征兵部门向学校报送《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对创新创业的新生,经学校创新创业教育与就业指导处审核通过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2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及《营口理工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实施细则》对其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营口理工学院学生注册管理办法》办理注册手续。未办理注册手续者不享有在校内参与正常教学活动的权利,其擅自参加课程考核取得的成绩按无效处理。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考试成绩不被认可。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或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请假与考勤
    第八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纪律,自觉按时参加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设计、实习、劳动、军训、社会调查等都实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第九条 学生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批准后方能生效。请假单由学生处存查。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须持有必要证明,请病假须附诊断书。凡请事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请事假2天以上(含2天),由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学生请假需离寝者须经家长同意,辅导员确认,事假不得超过2周。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请假规定视具体情况另定。
    学生请假期满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凡未经请假、请假未被批准、病假无诊断证明,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十条 学生考勤工作由系组织,任课教师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及所授课程的特点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任课教师应将学生出勤情况向学生所在系反馈。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在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章 学籍审查
    第十三条 学校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籍审查,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籍处理,按学分进行学籍审查和处理,具体标准如下:
    (一)学生每学期应修课程所获得的学分最低不少于本学期应修学分的60%,某一学期所获得的应修课程学分少于本学期应修学分60%分以上者,在下一学期开学初给予学业警示1次;
    (二)学生应修的课程未取得学分累计达20学分及以上者(小于30学分),予以学业警示1次;
    (三)学生应修的课程未取得学分累计达30学分(含30学分)以上40学分以下者,可直接降级(留级)试读;第二次达到降级(留级)处理的学生,予以直接退学;
    (四)学生应修的课程未取得学分累计达40学分(含40学分)以上者,予以退学;
    (五)书面警示由教务处下发学业警示通知书,降级(留级)及退学处理决定书由学校签发;
    (六)降级(留级)编入下一年级重读的学生,其已经获得的课程学分予以保留。
    第十四条 学籍变动送达程序。学籍变动由学生处出具学籍变动通知书,并送发有关部门和个人。
    (一)由学生处指定送交人,将学籍变动通知书送交给学生本人,并由学生在送达的学籍变动通知书上签字;
    (二)学籍变动通知书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由送交人记明无法送达事由和日期,可采用留置送达;
    (三)学生对变动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学生处,由学生处负责通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决定的,由学生处提交学校有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五)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六)从通知书下发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以后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转专业、转学与出境留学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学校审核确认对本校其他专业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给优秀学生重新选择专业开设绿色通道,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学习成绩在专业排名前10%的学生有一次重新选择专业的资格,学校受理此例转专业学生时间为每年3月上旬;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六)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者,学校可放宽转专业条件,适当调整专业。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未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或入学未满1学期的;
    (二)艺术类、体育类、普通类3者之间跨类别的;
    (三)部、省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四)低批次录取转入高批次录取专业;
    (五)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
    (六)休学期间的;
    (七)申请二次转专业或申请退回原专业的;
    (八)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等。
    第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1学期或者毕业前1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转学、转专业给学生带来的相关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具体办理如下:
    一、转专业工作组织及程序:
    1.转专业工作时间及组织。学生转专业工作安排在每学年开学初进行(成绩排名转专业除外),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2.转专业程序。学生本人填写《营口理工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审批表》,连同不适应在原专业学习的证明材料一并上交到转出系;转出系对转专业学生转材料进行审核,包括:转专业审批表及证明材料。审核通过后,汇总名单,提交到转入系;转入系对学生拟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进行核对,并提出可替代或需补修课程明细,最终将所有材料上报学生处。
    3.转专业报批及公示。学生处汇总全校学生转专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公示转专业学生名单,公示期一周,公示无异议后,完成电子学籍异动处理。
    二、转学工作组织及程序:
    1.转学工作时间及组织。学生转学时间在每学年开学初进行,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2.转学程序。学生本人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连同不适应在本校学习的证明材料一并上交到所在系;所在系对转学学生材料进行初审,包括:转学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审核通过后,提交到学生处。
    3.转学报批及公示。学生处对转学学生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将学生转学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院长办公会议;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公示转学学生名单,公示期一周,公示无异议后,将转学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递交至转入学校。
    4.转入校审批。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公示无异议后,可以转入学习。
    5.跨省转学。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6.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学生出境自费留学,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系同意,学生处审核,学校批准,可申请保留学籍2个学期(含离校学期)或退学,教务处提供成绩单,学生处提供相应学历证书。
    第七章  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超过6年。对于休学创业的学生,需简化休学批准程序,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可延长到8年。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时间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二)不能正常学习要求休学的;
    (三)因学业成绩或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四)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时间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学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以连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2学年。学生休学期间的人身安全行为责任自负。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时间单位,休学前,已考课程成绩有效。
    第二十四条 休学的学生由学生处下达休学通知书,注明休学原因,休学起止日期及办理休、复学手续时间,由学生处按第十四条送达程序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办理休学手续,并停止校内一切活动,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五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取得学分等相关问题按照校际之间协议规定执行。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六条 因病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经本人申请(持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诊断),经系审批,报学生处备案后,可继续休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按休学通知书注明的日期持休学证明和有关证件向所在系递交复学申请,经系审批,报学生处备案,于开学后办理复学手续,由学生处安排到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若原专业的下一年未招生,由系与教务处、学生处协商安排到其它相近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我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要求复学的学生,应持街道、乡、镇开据的本人休学期间的表现材料,由系进行政治审查。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予以开除学籍。
    第八章 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四款的或者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学生退学的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教务处负责因学习原因退学及考试作弊退学的学生的认定。由学生处出具退学处分决定书,并由所在系按第十四条送达程序送达学生本人;
    (二)退学的学生,2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退学的学生发给相应的写实性学习证明;
    (四)退学的学生,在校时间超过本学期教学进程三分之一以上时间的,学校不返还本学期已缴纳学费。
    第三十条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毕业前,进行毕业资格审核(最后一次补考结束后)。由系负责全面鉴定,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等方面。
    第三十三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对符合《营口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五条 提前毕业的学生修业年限为3年,且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任何课程考试无补考记录;
    (二)第5学期结束后应修完培养方案中前7学期所有课程;
    (三)每学期专业排名需在前20%;
    (四)第五学期前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以上。
    提前毕业申请程序:
    (一)学生在第一学期开学前三周,提交提前毕业申请到学生所在系;
    (二)学生所在系进行审核,并指导学生制定提前修读课程计划,将所有材料上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备案,并按计划在每学期末进行课程考核(如有课程考核冲突,学生需参加正常培养方案课程考核,修读课程办理缓考)。
    (四)符合提前毕业所有条件,由教务处出具学生总成绩单,提交到学生处,办理学籍相关事宜。
    第三十六条 不能在所在专业基本学制内达到毕业条件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申请须在第8学期第6教学周提交,由学生到所在系填写申请表,经学生所在系审核,由学生处批准后,可办理延长学习。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手续者,不允许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基本学制内学完本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但未取得规定的学分,按结业处理,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课程重修或重做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考核合格或毕业设计(论文)通过,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证书上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三十九条 提前毕业、正常毕业、延期毕业、结业换毕业证的学生,符合《营口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均可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获得学位证书时间按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日期填写。
    第四十条 对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辽宁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送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籍学历管理平台注册。
    第四十三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营口理工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的原则
    (一)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综合考核,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公平竞争的原则。
    (三)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四)评选过程及结果公开的原则(公示时间为三天)。
    第三条 奖励的种类
    (一)先进班级、先进团支部、社会实践先进集体、先进寝室、学风先进寝室。
    (二)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三)优秀共青团员标兵、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共青团活动积极分子、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社会实践优秀个人、自立自强优秀个人。
    第四条 奖励的方式
    (一)口头表扬;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奖金、奖品等。
    (二)获得学校及以上表彰奖励的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 组织实施
    学生奖励工作由学生处、团委统一组织,各系具体实施。
    第二章  先进集体评选办法
    第六条 先进班级评选
    (一)评选条件
    1.全班同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种行为规范。
    2.全班同学积极参加理论学习,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道德品质良好,综合素质高;全班无损害学校、集体、他人利益和荣誉的现象,本学年内无一人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
    3.全班同学学习目的明确,学风严谨,课堂秩序良好;本学年全班同学课程考核成绩名列本系、本年级或本专业前茅;外语四级累计通过率、计算机等级考试累计合格率在同年级中较高。
    4.全班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及其它集体活动,身心健康;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共同进步,在争先创优活动中起到积极作用。
    5.全班能积极开展文明礼貌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守社会公德,保持良好的宿舍和个人卫生。
    6.集体观念强,同学间彼此尊重,互相帮助,关系融洽;自觉服从学校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维护公共道德,没有在公共场所起哄、打闹等现象。
    7.班委会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联系群众、务实创新,有完善的工作制度,工作效率高,效果好。
    (二)评选程序
    1.先进班级评选活动,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由学生处统一组织,各系具体实施。
    2.在先进班级评选活动中,每学年末,各班实事求是地写出总结材料报所在系。各系根据核实、考察的情况进行认真评比推荐,在本系学生中公示,若无异议再附相关材料上报学校学生处,学生处对各系推荐的先进班级进行认真复查,公示后报学校审批。
    (三)评选比例及时间
    1.各系按照学生班级总数25%的比例向学生处推荐申报。
    2.先进班级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每年10月进行。
    第七条 先进团支部评选
    (一)评选条件
    1.团支部所属成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种行为规范。
    2.团支部所属成员按期缴纳团费,定期开展组织生活;团支部积极组织、开展、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上级团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活动有特色,对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有成效;本学年团支部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工作效果明显。
    3.团支部委员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联系群众、务实创新,有完善的工作机制。
    4.团支部委员学习风气良好,上课没有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
    (二)评选程序
    1.先进团支部的评选,由学校团委统一组织,各系具体实施。
    2.在先进团支部评选活动中,各团支部实事求是地写出总结材料、填好相关的表格报所在系团总支;各系团总支根据核实、考察的情况进行认真评选推荐,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附推荐表格上报学校团委;经学校团委认真复查,公示后报学校审批。
    (三)评选比例及时间
    1.各系团总支按照评选学生团支部总数的25%的比例推选。
    2.先进团支部每学年评比一次,一般在10月进行。
    第八条 社会实践先进团队评选
    (一)评选条件
    1.按照本年度社会实践活动的总体要求组建实践服务队,活动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新颖,活动成效显著;服务队成员积极性高、参与面广,服务态度好,受到实践单位好评。
    2.社会实践活动宣传报道及时,吸引社会媒体的关注,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较好地维护和提升学校的形象。
    3.活动期间能主动向学校团委汇报活动开展动态;在活动结束后及时上交社会实践报告;社会实践报告内容详实,资料丰富,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和指导意义,并能提供活动的图片、音像、实物等资料。
    (二)评选程序
    1.社会实践先进团队评选由学校团委组织实施,各系团总支和有关职能部门配合。
    2.每年6月底之前,各系申报团队向学校团委提交活动方案和书面申请;9月初,各系申报团队认真填写“社会实践先进团队申报表”,并附申报材料(活动总结、活动简报、活动照片、媒体报导情况)报学校团委;学校团委根据各团队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选,全校公示后报学校审批。
    (三)评选比例及时间
    1.按照当年申报团队的总数的30%进行评选。
    2.社会实践先进团队评选每学年一次,一般在每年10月进行。
    第九条 文明寝室评选
    (一)评选条件
    1.寝室成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营口理工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种行为规范。
    2.寝室成员学习勤奋,学风严谨,上课没有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本学年宿舍成员补考人数不超过25%。
    3.寝室成员劳动观念强,宿舍卫生检查评比优良。
    4.寝室成员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及其他集体活动,在争先创优活动中起到积极作用。
    5.集体观念强,同学间团结友爱、彼此尊重、互相帮助、关系融洽;自觉服从学校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维护公共道德,没有在公共场所起哄、打闹等现象。
    (二)评选程序
    1.文明寝室的评选,由学生处统一组织,各系具体实施。
    2.各系对学生宿舍每周检查一次,并根据文明宿舍评比指标体系对学生的品德、学习、纪律等情况作好记录。在此基础上按各寝室的得分推荐出文明寝室,并向学生处申报。
    3.学生处组织“文明寝室评比委员会”对各系推荐的文明寝室进行复查,公示后报学校审批。
    (三)评选比例及时间
    1.各系按学生寝室总数的10%进行推荐申报。
    2.文明宿舍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每年10月进行。
    第十条 优良学风寝室评选
    (一)评选条件
    1.寝室被评为本学年“文明寝室”;
    2.寝室学习风气浓厚,寝室全体成员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学习成绩突出:
    (1)寝室全体成员上学年各科考试一次及格率95%以上。
    (2)至少有25%的寝室成员学习成绩位居班级前十名。
    (3)寝室成员外语四级考试一次通过率在50%以上或累计通过率70%以上(未参加外语四级考试的年级除外)。
    3.寝室全体成员能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无考试违纪行为;
    4.积极参加各种学习竞赛、学术讲座、科技创新等活动,寝室成员创新能力较强。对于寝室成员积极参加学习和科技竞赛等并获得优秀成绩的,评比时予以优先考虑;
    (二)评选程序
    1.优良学风寝室的评选,由学生处统一组织,各系具体实施。
    2.各系在评出文明寝室基础上组织评选优良学风寝室,并向学生处申报。
    3.学生处对各系推荐的优良学风寝室进行复查,公示后报学校审批。
    (三)评选比例及时间
    1.各系按学生寝室总数的5%进行推荐申报。
    2.优良学风寝室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每年10月进行。
    第三章  优秀个人评选办法
    第十一条 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评选。
    (一)评选条件
    1.三好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1)学年内获得“三好学生”称号。
    (2)学习成绩优秀,综合排名在本专业(或班级)前5%以内。
    2.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种行为规范。
    (2)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乐于助人,勤俭节约,全学年无纪律处分。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其它集体活动,身心健康,在争先创优活动中起到积极作用。
    (4)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努力,热爱所学专业,有钻研精神和一定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积极参加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学习成绩优良,全学年所修课程一次性考核合格且平均成绩80分(或成绩绩点3.5)以上(全校性任选课除外),体育成绩达标。
    3.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具备三好学生条件的第(1)、(2)、(3)项。
    (2)在本学年曾担任学校、系学生会干部、学生社团干部、班干部职务满一年,且工作积极肯干,富有开拓精神,工作成绩显著,受到同学好评。
    (3)全学年所修课程平均成绩80分(或成绩绩点3.5)以上或学习成绩在本专业本年级前30%者,所修课程一次性考核合格(全校性任选课除外),体育成绩达标。
    4.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具备三好学生条件的第(1)、(2)、(3)项。
    (2)在校期间曾获校级及以上奖励和荣誉称号,一贯表现优秀,未受过任何处分。
    (3)所修课程一次性考核合格且平均成绩80分(或成绩绩点3.5)以上或综合评分名列同专业同年级前30%(全校性任选课除外),体育成绩达标。
    (4)有下列情形之一,将取消优秀毕业生资格:毕业前违反校规校纪者;毕业论文成绩良好以下者;违反毕业生就业政策和相关规定者。
    (二)评选程序
    本条所列的评选工作由学生处统一组织。由各系具体实施,经公示后附推荐材料报学生处审查,并全院公示后,报学校审批。
    (三)评选比例及时间
    1.三好学生标兵按学生总数的3%推选,三好学生按学生总数的8%推选。
    2.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各系按学生总数的4%推选。
    3.同一学生在同一学年不得同时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4.优秀毕业生按毕业生总数的10%推选。
    5.每学年评选一次,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一般在每年10月进行;优秀毕业生评选一般在毕业年5月底前完成。
    第十二条 优秀共青团员标兵、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共青团活动积极分子、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社会实践优秀个人、自立自强优秀个人评选
    (一)评选条件
    1.优秀共青团员标兵评选条件(参见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条件)
    2.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种行为规范。
    (2)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乐于助人,艰苦朴素,全学年无纪律处分。
    (3)积极参加共青团组织的各项素质拓展活动,认真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共青团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在同学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4)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平均成绩在80分(或成绩绩点3.5)以上且所修课程一次性考核合格(全校性选修课除外),体育达标。
    3.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条件
    (1)具备优秀共青团员的各项条件。
    (2)本学年担任共青团干部职务满一年。
    (3)工作认真负责,出色履行工作职责,积极组织、参加所在团组织的活动,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表达能力,工作有实绩。
    (4)关心团员青年,及时反映团员青年的意见和要求;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团员青年中有较高威信,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4.共青团活动积极分子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种行为规范。
    (2)积极参加校、系、班团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能够发挥骨干作用,在团日主题教育活动、社会实践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校园文化活动和学生科技创新创业活动中有突出表现。
    (3)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学年内每学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本班级前2/3,一学年无不及格成绩。获学校奖学金者优先考虑。
    5.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评选条件
    (1)具备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条件的(1)、(2)、(3)项。
    (2)积极参加学校和社会各项公益活动。自愿报名并参与院内、系内及其他各级政府和组织机构组织安排的各项志愿者服务活动。
    6.社会实践优秀个人评选条件
    (1)具备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条件的(1)、(2)、(3)项。
    (2)立足专业,服务社会,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突出表现,受到指导老师和实践单位的好评。
    (3)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2次以上,并有参加实践单位的证明。
    7.自立自强优秀个人评选条件
    (1)具备优秀团员评选条件的(1)、(2)、(3)项。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遇到重大伤害或困难的学生,顽强拼搏,自强不息,刻苦学习,学习成绩优良,各方面表现突出。
    (二)评选程序
    1.本条所列优秀个人的评选工作由学校团委统一组织开展。
    2.优秀个人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团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3.由系团总支审核,经公示后向学校团委推荐,学校团委评审公示后报学校审批。
    (三)评选比例及时间
    (1)优秀共青团员标兵,是从优秀共青团员中选拔更优秀者命名,人数占全校优秀共青团员总数的10%,优秀共青团员按团员总数的8%进行推选;优秀共青团干部按全校团干部的10%进行推选;共青团活动积极分子按团员总数的10%推选;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社会实践优秀个人、自立自强优秀个人按当学年学生参加活动的实际情况进行推选。
    (2)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每年10月进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4
     
    营口理工学院国家(政府)奖学金评选细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及《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教〔2007〕576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国家(政府)奖学金评定、发放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未受到过纪律处分(前一学年);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综合素质高;社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等特别突出;
    5.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第三条 评定的等级和具体评定要求:
    1.国家(政府)奖学金设一个等级,每人每年8000元,评选名额按当年国家下达的奖励人数确定;
    2.参评国家(政府)奖学金的学生须达到校内一等奖学金评定标准。
    第四条 评选程序:
    1.各系成立以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国家(政府)奖学金评定小组,负责审核评定本系学生国家(政府)奖学金;
    2.学生按评选基本申请条件和评定要求提出申请,各系国家(政府)奖学金评定小组,根据有关要求和名额择优推荐、审核、评定,并负责组织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政府)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二份,汇总后报学生处;
    3.学生处依照基本申请条件、评定要求和名额等对全校申请国家(政府)奖学金的学生情况进行审核,并将评审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评定的受奖学生名单在学生处网站上及各系公告栏上公示一周;
    4.公示无疑议后,由学生处将受奖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校内奖学金;可以申请并获得校外企业奖学金;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七条 申请工作必须遵循诚实守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评定资格,追回已发奖学金,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八条 国家(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由学校学生处统一组织发放。
    第九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5
     
    营口理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细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及《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教〔2007〕574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发放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未受到过纪律处分(前一学年);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刻苦,成绩优秀;
    5.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6.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评定的等级和具体评定要求:
    1.国家励志奖学金设一个等级,每人每年5000元,评选名额按当年国家下达的奖励人数确定;
    2.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须达到校内二等奖学金评定标准。
    第四条 评选程序:
    1.各系成立以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小组,负责审核评定本系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学生按评选基本申请条件和评定要求提出申请,各系根据有关要求和名额择优推荐、审核并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汇总后报校学生处;
    3.学生处依照基本申请条件、评定要求和名额等对全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情况进行审核,并将评审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评定的受奖学生名单在学生处网站上及各系公告栏上公示一周;
    4.公示无疑议后,由学生处将拟受奖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国家(政府)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校内奖学金;可以申请并获得校外企业奖学金;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七条 申请工作必须遵循诚实守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评定资格,追回已发奖学金,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由学校学生处统一组织发放。
    第九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6
     
    营口理工学院奖学金评比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崇尚科学、勇于创新,创造各类人才脱颖而出的育人环境,倡导优良的校风和学风,特设立营口理工学院奖学金。
    第二条 申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评奖学年内未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2.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良;本学年内修读学分不得低于指导性培养计划规定的该年级学分数;
    3.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身心素质;
    4.无正当理由欠缴学费、住宿费的学生不享受学校各类奖学金。
    第三条 奖学金的种类:
    1.全科奖学金;
    2.单科奖学金;
    3.单项奖学金;
    4.专项奖学金。
    第二章全科奖学金评比办法
    第四条 全科奖学金的等级及金额:
    旨在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各年级均按学生所在专业进行评定。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800元,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500元,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8%。
    第五条 评比对象:
    全科奖学金评比对象为凡具备申请奖学金基本条件的我校正式注册的本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第六条 评比办法:
    1.全科奖学金的评定以学生综合测评成绩为基本依据。
    2.学生学期综合测评包括智育、德育两大部分,各部分的比例分别为70%,30%。综合测评公式如下:
    综合测评分=智育总分+德育总分
    智育总分=(∑(学期考试(考查)成绩*学分)/∑学分)*0.7
    考试课程有分数按分数计,没有分数按优秀(90分)、良好(80分)、中等(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50分)计。
    德育总分=(100+精神文明表现分+科技学术与创新分+社会实践与社团活动分+学生干部任职分+技术技能分+文体特长分+参与活动分+操行评定分+其他分)“标准化”*0.3。标准化公式如下:(实际德育分—负理想点)/(正理想点—负理想点)* 100
    备注:正理想点125,负理想点95。
    3.各门课程成绩均按第一次考核成绩计算;凡因考核安排有冲突而延误考核或因病缓考经批准参加二次考试或重修者,则按二次考试或重修成绩计算。只计算必修课和限选课的成绩。
    4.未通过国家计算机二级(第三学期及以后)者(不要求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的专业除外)、外语未通过四级(第四学期以后)者,全科奖学金降一档评定。
    5.对综合测评及学习成绩的要求:
    一等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70分以上,单科成绩70分以上。
    二等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65分以上,单科成绩65分以上。
    三等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60分以上,单科成绩60分以上。
    6.学年内受到警告及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取消评奖资格。
    第三章单科奖学金评比办法
    第七条 评比对象:
    单科奖学金评比对象为凡具备申请奖学金基本条件的我校正式注册的本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第八条 评比办法:
    旨在奖励考试科成绩单科第一的学生。单科奖学金按学年评定,按年级、专业、课程(除公共选修课、独立实验课外)统计每学期的单科第一名学生,每人次300元。评审结果以教务处发布的期末考试成绩为依据。学年内受到警告及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取消评奖资格。
    第四章单项奖学金评比办法
    旨在鼓励学生充分发挥个性特长,在学习、体育、文艺、科技及其他方面个性发展,以“鼓励个性发展、培养创新人才、提高教育质量”为出发点,尊重学生的个性差异,培养学生多方面的兴趣爱好。单项奖学金按学年评定,每人每学年300元。
    第九条 评比对象:
    单项奖学金评比对象为凡具备申请奖学金基本条件的我校正式注册的本科学生。
    第十条 评比办法:
    1.评比标准要求在某一方面有特长或突出表现,如体育、文艺、科技竞赛及创新创业大赛等方面。
    文体类:在国家级、省市级各项文体竞赛中荣获一等奖(第1名)的学生;两次以上(含两次)获得学校统一组织的各项文体竞赛一等奖(第1名)的学生。
    科技类:在国家级、省市级各项科技竞赛中荣获一等奖(第1名)的学生;两次以上(含两次)获得学校统一组织的各项科技竞赛一等奖(第1名)的学生。
    创新创业类:在国家级、省市级各项创新创业大赛中荣获一等奖(第1名)的学生;两次以上(含两次)获得学校统一组织的各项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第1名)的学生。
    学科竞赛类:在国家级、省市级各项学科竞赛中荣获一等奖(第1名)的学生;两次以上(含两次)获得学校统一组织的各项学科竞赛一等奖(第1名)的学生。
    其他类:在某些领域或专项上有突出贡献和成绩的,由相关推荐部门进行评定上报,标准参照推荐部门制定的评比办法。
    2.学年内受到警告及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取消评奖资格。
    第五章专项奖学金评比办法
    第十一条 专项奖学金(校外奖学金)由热心于学校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海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资设立,奖学金的评选条件、比例和金额按照捐资者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六章奖学金评审和表彰
    第十二条 全科奖学金、单科奖学金评审和表彰:
    1.成立校、系两级奖学金评审小组。学生处负责全校奖学金评审的组织、协调和材料审核工作,各系的评奖工作由本系奖学金评审小组具体执行。
    2.奖学金评定实行申报制度,根据评定条件,由个人提出申请,系评审小组确定各级、各类奖学金获奖初步名单,并张榜公示。
    3.校奖学金评审小组对获奖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名单后由学校发文,并在校园网上公布。
    4.学校在适当时机召开表彰大会,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单项奖学金评审和表彰:
    1.单项奖学金评定实行申报制度,根据评定条件,由个人提出申请,系评审小组上报学生处,学生处确定单项奖学金获奖初步名单,提交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2.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获奖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名单后由学校发文,并在校园网上公布。
    3.学校在适当时机召开表彰大会,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
    第七章监督和问责
    第十四条 实行监督和问责机制
    1.各项奖学金在评定和公示期间,由学生处、各系、纪检监察处全程监督检查。
    2.对于出现弄虚作假、不如实上报等不符合奖学金评比条件的学生一律取消其评奖资格,并根据情节进行相应纪律处分,并对所在系或推荐审核部门进行问责。
    第八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7
     
    营口理工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院良好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培养优良学风、教风、校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营口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 对违规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我院依法享有的管理权力,是对学生偏离基本行为规范和教育目标的警示和纠正,是对学生的一种辅助教育形式。
    第四条 对违规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的原则是程序规范、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对违规违纪学生的处理,应视其违规违纪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纪律处分包括: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六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规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裁处。
    第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纪律处分:
    1.违规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2.违规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且本人能主动检举揭发、积极配合我院调查,认错态度好的;
    3.其它可从轻、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1.曾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规违纪的;
    2.勾结校外人员违规违纪的;
    3.群体违规违纪的首要学生;
    4.同时有多种违规违纪行为的;
    5.违规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6.其它应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一年内受系通报批评三次及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校期间受到两次纪律处分后,第三次违规违纪应受处分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十条 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规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由于学生违规违纪给集体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伤害的,由违规违纪学生赔偿损失、承担医疗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我院发给学习证明,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间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1.取消当学年参加奖学金、助学金评选资格;
    2.取消当学年参加评优资格;
    3.担任学生干部的,免去职务;
    4. 党、团组织可依据党、团组织的规章制度做出相应的党、团纪律处分。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章违规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宪法及宪法性法律;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有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我院秩序等言论和行为,触犯宪法及宪法性法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有下列情形者,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处分。
    1.有反对或攻击宪法的言论、行为,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后对错误认识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显著进步表现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非法宣传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违反有关法规,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或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在我院进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有其它破坏社会秩序或者阻碍他人行使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的行为,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触犯刑法及刑事法律、法规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有下列情形者,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处分:
    1.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及违反我院保密规定,泄露有关机密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涉嫌煽动学生扰乱我院、社会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在公共场所以各种借口带头喊叫、起哄者,或以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事端、致使事态扩大者,视其产生的后果和认错的态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伪造、涂改、盗用、转借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不良后果的以及在调查处理违规违纪事件中故意提供假证或作伪证以及隐瞒不报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学生不得复制、传播淫秽物品;传播、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画报、录相、录音,光盘等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学生不得贩毒或者贩卖有类似毒品作用的药品、制剂,违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学生有唆使他人吸毒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涉嫌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毒品制售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9.学生不得卖淫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违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涉嫌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0.明知是犯罪嫌疑人仍留宿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但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不予处罚的情形除外。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有侵犯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行为,违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有下列行为者,视其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偷窃公私财物者,数额较大的,视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多次偷窃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冒领他人存款、汇款(单)或邮件(单)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拾捡他人有价证件、磁卡等后消费使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骗取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依情节、数额大小等,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7.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不得购买、窝藏、销售赃物,有下列情形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购买赃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购买赃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为他人窝赃、销赃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走私、贩私,非法经商、倒卖、传销等扰乱社会秩序活动,有下列情形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走私、贩私的,视走私、贩私物品的性质和违规违纪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未经工商部门或我院有关部门批准的非法经商、非法倒卖的,视其性质及获利情况,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传销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传销活动主要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擅自倒卖或非法转让我院科技成果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行政法规、规章,主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安宁,有下列情形、行为者,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处分: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行政拘留的,或虽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经刑事强制措施后,但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查看处分;
    3.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接受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调解,未被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学生有违反其他国家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视情节和情况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不得有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违者视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1.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或者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侮辱、谩骂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无故殴打他人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学生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有下列情形、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或其它方式激化矛盾或引发事端,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进入他人宿舍寻衅滋事、殴打他人的,或强迫他人离开宿舍并进行殴打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伤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物品等助长打架事态升级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持械打人者或打伤他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6)引发打架事端并先动手打人者以及策划、怂恿他人打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勾结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或群体打架事件的首要分子,视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8)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中,故意作假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兼有参与打架者加重处分;
    (9)酗酒并寻衅滋事的,按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5.学生偷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小的,视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6.有其它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行为的,视情节及结果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7.以上本条所述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妨害社会公共安全与秩序的行为,违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受行政拘留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携带或在宿舍内存放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在宿舍存放易燃、易爆品或者其它危险物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在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中,不听从指挥,有起哄、打口哨等故意影响安全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挑起事端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学生不得有吸毒行为,违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学生不得有嫖娼行为,违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有其他扰乱我院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破坏学校稳定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上网应当遵守国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违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刑事犯罪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利用国际互联网、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非法、有害信息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必须遵守我院消防、用电、用火管理规定,违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1.在宿舍内存有酒精炉、各种电热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等),拥有者无法证明确实未曾使用的,给予警告处分;
    2.在宿舍内使用酒精炉或者我院明令禁止使用的各种电热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等)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私自改动或破坏我院电器装备、电源线、电话线、广播线、网线等公共设施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损坏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因违章用火、用电等引起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学生有本条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涉嫌刑事犯罪或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遵守公共道德,不得有损害大学生形象的行为,违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1.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等,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学生不准在宿舍、教室等场所饮酒,更不能酗酒,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酗酒后有其它违规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按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3.有用望远镜等工具或其它手段窥视他人隐私行为的以及传播、散布别人隐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有滋扰、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 学生不得收听、收看淫秽物品。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观看淫秽书刊、画报的;收看或收听淫秽录像、录音及其它淫秽音像制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6.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踩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不听劝阻的以及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8.在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9.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正常学习或者休息,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0.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以及在教学楼、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内吸烟、打闹、喧哗或有其它妨碍学习、生活秩序的不文明行为,经教育不改或行为严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1.在校园内公共场所与异性交往中有不文明行为,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12.有其它违反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3. 学生有本条上述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按照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有影响我院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行为,违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1.扰乱教室、自习室、宿舍管理秩序,影响他人正常学习、休息,行为严重或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未经我院批准,擅自夜不归宿或私自在宿舍留宿同性外来人员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或床位,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私占、出借、出租床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造成宿舍环境卫生较差的当事人,经教育仍不整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6.违反我院规定的作息时间,经教育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未经请假,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学时或擅自离校连续二天未参加我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内累积旷课达20学时或擅自离校连续四天未参加我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0学时或擅自离校连续一周未参加我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0学时或擅自离校连续10天未参加我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0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我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根据《营口理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作劝退处理。屡教不改者或退学后拒不离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在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导教师或工人师傅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9.阻碍、拒绝我院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或拒不服从教育管理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执行公务的我院管理人员有谩骂、推搡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使用暴力殴打我院管理人员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0.扰乱课堂教学、实验、考试等秩序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有辱骂甚至殴打教师或我院工作人员行为的以及其它严重干扰正常课堂教学、实验、考试等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1.课堂上严禁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上课期间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的,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上课期间使用平板电脑、MP3、MP4、电子词典等电子产品玩游戏、看小说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12.学生有本条上述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按照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考试(含考查、测验)时不得违规违纪或作弊,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另制定处理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它违反我院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可依照本规定中类似条款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章违规违纪学生处理程序
    第二十八条 发现学生有违规违纪行为时,任何人有权向学生所在系、学生处、教务处或安保处报告。学生所在系、学生处、教务处或安保处应视情节立即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纠正违规违纪行为。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较重,学生处、教务处或安保处应牵头成立调查小组或责成学生所在系成立调查小组,对学生的违规违纪事实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学院发现学生违纪行为,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调查并核对事实,收集证据,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经学生所在系研究,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学生违纪处分材料送交学生处。
    学院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当及时收集现场证据,通报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负责人,并协助做好其他调查取证工作,学生所在系按前款规定程序办理。必要时,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可直接组织调查学生违纪事件,收集证据,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学生违纪处分材料送交学生处。
    第二十九条 收集的证据应当包括:
    1.当事人陈述材料;
    2.见证人证言材料;
    3.调查笔录;
    4.书证、物证、视听材料;
    5.鉴定结论及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材料等。
    第三十条 当事人陈述材料、见证人证言材料应当使用钢笔或碳素笔书写,详细说明实施经过,并要注明当事人(见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所属学院、年级、专业、学号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三十一条 调查笔录的过程应当有两名以上的调查人员进行,并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三十二条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两名调查人员均应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第三十三条 牵头单位调查取证后,可以依据《营口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条款、本办法第三章有关条款等我院其他相关规定,提出书面处理建议,连同所有证据,上报院长会议审查。
    第三十四条 牵头单位应在将处理建议上报院长会议之前,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院长会议为审查、决定违纪学生处理的专门机构,由分管学生工作院级领导,以及教务处、学生处、办公室、安保处、团委、监察室负责人,各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法律顾问,学生代表组成。
    院长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处长兼任,受理牵头部门学生处理建议,核实相关资料,召集院长会议,会议由学生处负责记录。
    第三十六条 分管学生工作院级领导主持院长会议,会议主要议程包括:
    1.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宣布会议纪律,介绍参加会议人员情况;
    2.调查小组代表介绍违规、违纪学生情况,叙述违规、违纪行为调查、确证情况,提出处分建议;
    3.参会人员对当事人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询问、开展会议调查;
    4.调查小组对询问情况进行说明;
    5.参会人员对处分建议进行表决(根据实际情况,表决可实行不记名投票);
    6.主持人宣读表决结果,做出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
    第三十七条 学生违规、违纪处分决定由学生处负责起草,报院长办公室统一行文,以规范性文件制作出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针对每个被处分的学生分别制定,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属系、年级、专业、学号等基本情况;
    2.经认定的违反相关规定的事实;
    3.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
    4.经研究决定作出的处分决定;
    5.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第三十八条 处分决定书一式六份,一份张贴于学校的奖惩布告栏,一份送交被处分学生本人,其他四份分别由处分牵头部门、院长办公室、学生处、其他会商单位存档。被处分学生的其他材料由院长办公室存档。
    第三十九条 处分决定书送达前,牵头单位应当填写学生处分登记表,连同处分决定书送学生处归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条 学生处分决定书应当由牵头单位负责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或委托被处分学生所属系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所属系通知学生家长。送达后,由被处分学生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并注明日期。送达可通过以下六种方式执行:
    1.直接送达:由工作人员将相关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其成年家属代收,即视为送达;
    2.留置送达:在向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送交需送达的相关文书时,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送达人可将相关文书依法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并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
    3.委托送达:直接送达确有困难,可通过出具委托函,并附相关文书和送达回证,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相关管理机关将相关文书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即视为送达;
    4.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确有困难,可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将需送达的相关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
    5.转交送达:受送达人已保留学籍参军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和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6.公告送达: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上述五种方法均无法送达时,可将需送达的相关文书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须由教务处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处分的解除
    第四十二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第四十三条 申请解除处分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受处分学生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
    2.受处分学生所在系组织民主评议,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建议,并将相关材料报学生处;
    3.学生处作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将解除处分决定书和《解除处分决定送达书》送达学生。
    第四十四条 学生解除处分后,处分材料和解除处分材料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营口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营理工院发〔2016〕112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规定不符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8
     
    营口理工学院学生申诉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对学生处理的合法性、公正性、合理性,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营口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纪律处分、学籍变动等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条 处理学生申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 营口理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受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纪检监察的院级领导担任,委员由学生处、教务处、办公室、安保处、团委、纪检监察处负责人、各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法律顾问以及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申诉案件的需要,可成立调查小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处,具体负责办理学生申诉相关事项。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1.受理申诉申请;
    2.向有关单位、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学院及其下属单位对学生所作的处分、处理是否适当,拟订申诉处理决定书;
    4.处理与学生申诉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处理程序
    第九条 被处分或处理的学生在收到处分决定书或相关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超过10日即视为放弃申诉权利。申诉材料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申诉受理3个工作日内,将学生申诉书副本发送至作出处分处理决定的原部门。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3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提交原作出处理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诉的,复查终止。
    第十二条 根据实际情况,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对原处分或处理决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查决定:
    1.不在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本办法规定的申诉范围内的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有关系、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处理决定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且处理恰当的,决定维持原处理决定;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变更或撤销,并责令原部门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决定:
    (1)原处理决定所适用的规定或程序错误;
    (2)原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
    (3)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错误;
    (4)有证据证明工作人员在学生处分或处理中有徇私枉法或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开会,复查决定采用票决制,到会人员有半数以上同意方能有效。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责令作出处分处理决定的原部门重新作出决定的,有关部门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决定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决定。如有关部门不执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权责令其限期执行;拒不执行的,将依法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撤销或变更的复查决定,须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复查决定书应记载申诉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处分处理依据以及处理决定等内容。复查决定书须经申诉委员会主任签字,并加盖学校印章。
    第十七条 复查决定书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送达时应由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复查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九条 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以后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9
     
    营口理工学院学生宿舍管理细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集体生活的公共场所。为保证学生有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和秩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宿舍由学院、龙源公司共同管理,学生住宿由学生处、各系统一安排,住宿学生应服从安排和管理。
    第三条 学生持报到注册时开具的《新生入学住宿通知》,到宿舍管理员处办理住宿登记,领取房间钥匙,床上用品,交设备押金,毕业离校时退回钥匙并返还押金。
    第四条 对因未报到、休学、退学、毕业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各班级应及时进行床位调整,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不应以任何借口不服从安排。
    第五条 体检复查未通过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及休学的学生,须在离校前到宿舍管理员处办理退宿手续,住宿费不退,再入学时另行安排住宿。
    第六条 对因退学、毕业及其他原因必须离校者,离校前到宿舍管理员处办理退宿手续,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宿舍。
    第七条 学生因退学等个人原因退宿时,住宿时间在一学期内的,住宿费退50%;住宿时间超过一学期的,住宿费不退。
    第八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爱护宿舍内各类设施,凡有损坏的,应及时报宿舍管理员现场核查和维修,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九条 学生因毕业或其他原因退宿时,应文明离校,主动配合宿舍管理员核查清点寝室内设施,若有缺损的,相关责任人须按价赔偿。
    第十条 假期(暑假)需要留校住宿的学生,应由所在班级汇总名单,由学院、龙源公司统一安排,集中住宿。无人居住的宿舍楼要统一封门,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启封进入。寒假期间考虑到春节等原因,学校不留学生住宿。
    第十一条 为保证学生安全,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在各系统一安排的宿舍房间住宿,不得擅自调换房间或在校外住宿。严禁彻夜不归。
    第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并应及时劝阻和报告有损宿舍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 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辅导员并协助处理。
    第十四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物品。
    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的集体宿舍,任何人和任何部门都不得擅自安排他人在学生宿舍住宿。住宿学生更不得在宿舍内留宿外来人员。凡因私自安排或留宿人员造成学生个人或集体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不良影响的,责任者必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学生不应将寝室钥匙借与他人,也不得私自调换门锁;否则,后果由责任人自负。
    第十七条 为使学生养成良好生活学习习惯,优化学习环境,周一至周五上课及晚自习时间,学生无论是否有课必须离开宿舍,可到教室、自习室、图书馆等地看书学习,有病凭辅导员批准假条方可在宿舍休息。
    第十八条 宿舍内严禁以下给消防安全带来危害的行为,违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追究其相应法律、经济责任:
    1.乱动楼内消防设施或器材;
    2.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和杂物,使用蜡烛、煤油炉、酒精炉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和燃放鞭炮;
    3.使用电炉、电热杯、电饭煲、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等电热器具及未经批准的其他电器设备;
    4.私自接拉电线,违章用电。
    第十九条 宿舍内使用电脑,应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1.学生在宿舍内使用电脑,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营口理工学院校园网络管理细则》;
    2.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5、下午13:30~16:30、晚上19:00~21:00,严禁使用计算机玩游戏、看影碟片等。在使用计算机时,应不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
    3.严禁使用计算机玩黄色电子游戏和看黄色影片。严禁查阅、调用、复制、传播计算机网络中反动、黄色的影像制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拥有者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计算机,如为他人违纪使用计算机提供便利,计算机所有者与使用者要共同承担责任;
    4.宿舍楼可能出现电压异常波动甚至断电等现象,有特殊要求的电脑使用者,应自行配置可靠的电源稳压保护器,校方不承担因上述原因可能造成的各种责任。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楼实行24小时值班。宿舍管理员负责宿舍秩序,注意防火、防盗,以及来访登记等治安保卫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严禁小商小贩进入宿舍楼,也严禁学生个人在宿舍内从事任何经商活动。
    第二十二条 来访客人须在值班室登记,交押有效证件、领取会客单后方可进入宿舍;会客结束离开时取回所押证件;会客时不应影响周围同学,客人晚21:00前必须离开宿舍,禁止留宿。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不得进入异性宿舍楼,因病就诊、搬运大件物品等其他事由需要进入的,必须经管理员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宜在宿舍内存放贵重物品、大量现金,否则责任自负。
    第二十五条 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积极参加宿舍公益劳动,保持学生宿舍及走廊清洁卫生,爱护宿舍周边绿化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宿舍不得有以下影响公共环境和秩序的行为:
    1.在宿舍内墙壁上刻画、涂写及随意张贴或散发各种大小字报、启事、标语、漫画、传单、广告及海报等;
    2.向窗外、门外泼水,乱丢果壳、纸屑、瓶子等杂物;
    3.随地吐痰、便溺;
    4.在公共场所堆放杂物;
    5.在楼内及楼门口停放自行车;
    6.在走廊或宿舍内私拉绳晾晒衣物等;
    7.在宿舍内饲养狗、猫、鸟等宠物;
    8.在楼内打球、踢球、轮滑等;
    9.在楼内或寝室内打闹、大声喧哗、高声播放音响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10.打麻将、喝酒、赌博、起哄闹事、摔酒瓶等;
    11.其他影响公共环境和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遵守作息时间。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按时熄灯、起床。迟归者必须说明理由及出具学生证,并在“晚归登记本”上登记后方可入内。学生宿舍闭门时间为22:30,熄灯时间为22:40(星期五、六晚上闭门和熄灯时间顺延半小时)。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宿舍应制定相应的《宿舍内部公约》(经同舍成员共同讨论确定),相互督促,共同遵守,以保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每学生宿舍设舍长一人。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宿舍规章制度、安排值周、掌握作息时间、维持本室秩序、组织大清扫、制止违章用电、纠察晚归等,并完成辅导员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十条 为保持宿舍整洁、优美,培养同学们良好的卫生和劳动习惯,防止疾病的传播,学生宿舍实行卫生值周制度。
    1.编排值周表
    (1)在开学第一周由各舍长排定本学期的卫生值周表。
    (2)卫生值周制度必须健全,并认真执行,若成员发生变化,舍长负责调整值周安排。
    (3)值周时间:从开学初到期末由全舍成员轮流值周。
    2.值周生职责
    (1)值周生每天应至少要打扫卫生两次,保持舍内清洁,并将舍内公共用品,热水瓶、卫生工具等定点摆放整齐。
    (2)垃圾必须放入清洁袋中,不能随意堆放。
    (3)值周生应督促本舍其他成员搞好个人卫生。
    (4)值周生应积极配合舍长组织的宿舍文明建设活动。
    (5)周末宿舍卫生大扫除由舍长和值周生共同组织。
    (6)做好熄灯、报修等宿舍日常管理工作。
    (7)协助舍长做好宿舍安全、纪律等工作。
    (8)宿舍卫生检查不合格时,当周值周生是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辅导员应经常对宿舍卫生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予以公布并记录在册。
    第三十二条 宿舍内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及其他设施、设备均为公共财产,应妥善使用,不得私自拆装、调换或搬动。
    第三十三条 未经同意,不得将宿舍内任何家具转借他人或互换使用;不得将宿舍内家具拆卸或搬出使用。
    第三十四条 管理人员定期对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检查,遇有丢失、损坏现象,相关责任人须按价赔偿,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提倡节约用电,人离灯熄;提倡节约用水,随用随关,杜绝长流水。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登记报修。
    第三十六条 学生住宿实行定期对调制度。即每年9月开学第一周进行学生宿舍南北面及楼层之间的对调,任何人不得以种种理由拒绝调整。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营口理工学院宿舍管理细则》(营理工院发〔2015〕114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规定不符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0
     
    营口理工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学院社团管理机制,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根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学院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经过学院批准注册,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
    第四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学院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同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同学综合素质,促进同学成长成才。
    第六条 共青团营口理工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团委)受营口理工学院党委委托对学生社团实施管理并指导开展工作,对于专业特点较强和有特殊需要的学生社团,院团委可以委托系团总支及其他部门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 学生社团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其他方式获得的经费由社团自主管理,但必须遵守有关财务规定。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 学生社团成立,应由发起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团委审核同意。
    第九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学院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十条 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为院团委,院团委依本办法对学生社团成立、年检、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备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须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规校纪处分。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必须为本校在职教职工。
    4.有规范完整的社团章程。
    5.学生社团的宗旨及活动内容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三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院团委交下列材料:
    1.社团成立申请书。
    2.社团章程。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4.指导教师基本情况。
    5.社团年度活动计划。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社团名称、组建目的。
    2.社团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3.学生社团类别。
    4.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6.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7.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权限,产生、罢免的程序。
    8.社团章程修改程序。
    9.社团终止程序。
    10.应当由社团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经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正式填写《营口理工学院学生社团登记表》和《营口理工学院学生社团负责人登记表》,应当自院团委批准之日起2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筹备工作以外的活动。被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通知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六条 社团的纳新:
    社团可以在校园内指定地点进行纳新宣讲,也可以通过网络宣传纳新,或通过学院组织的集体社团展示纳新。不得在学生寝室、自习室宣传纳新。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1.社团申请条件、材料及章程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的。
    2.校内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受过校规校纪处分的。
    4.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的。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3.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社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首次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团委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的正、副社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院团委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年检、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2.对学生社团实行年检制度。
    3.对学生社团开展的活动进行审批。
    4.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5.组织学生社团开展统一的展示和宣传。
    6.对学生社团进行年度星级评比。
    7.对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社团会费及社会捐助管理
    1.社团经费原则上由社团负责管理,但要配备专职出纳。开展活动要提前申请立项,经费预算要由社团社长、副社长等三人以上签字方可获得批准开展活动,实际花销单据也要由三人签字方可支取经费。
    2.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也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3.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院团委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4.收取会费要经过院团委批准,会费需用于明确的目的,且针对和用于明确的群体,不得无故乱收会费。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并由院团委批准。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院团委审查通过。院团委及其他管理部门有权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四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咨询。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规校纪,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院团委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五章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罢免社团负责人。
    2.审议和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3.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4.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校团委备案,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会员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
    第六章 社团年检和招新时间
    第三十二条 社团年检时间
    (一)社团注册时间
    每年6月10日-20日为社团成员申请注册时间,6月21日-30日为社团注册时间。社团申请注册时,院团委要根据本办法对社团全年活动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合格后方可获得批准年检。
    (二)社团审批及招新时间
    院团委于每年8月新生入学前发布年检合格的社团名单,并组织做好社团推介及社团招新宣传工作。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7日内向院团委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订章程的,应当在修订完毕后7日内报院团委核准。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院团委申请注销登记:
    1.未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任务的。
    2.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3.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4.分立、合并的。
    5.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后,院团委应当对其财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院团委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三十九条 院团委每年对各类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对社团进行星级评选,表彰社团活动中的先进个人。评选细则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院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1.社团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2.不接受本办法、院团委的规定和指导的。
    3.财务管理混乱的。
    4.应当进行定期年检而未年检的。
    5.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6.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
    7.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院团委有权将其解散:
    1.社团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
    2.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不制止的。
    3.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4.应当进行定期年检而未年检,进行整顿后仍未年检的。
    5.社团成员连续一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第九章  社团活动
    第四十二条 社团举办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履行审批程序。所有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的进行。学生社团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参与人数较多或在校外举办、参加的学生社团活动,要有预案,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来自校外支持学生社团开展调研、交流、访问、培训等活动,必须严格按照社团活动流程报送团委审批。原则上企业、社会机构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需冠名,须经院团委审核批准。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社团在举办各种活动之前,必须按规定向院团委和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报告,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提交包括经费预算和活动策化等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经共同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院团委和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书面形式进行总结汇报,并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社团活动。
    第四十四条 社团开展下列具有一定安全风险的活动,应提前一个月到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并报院团委,院团委视情况决定。社团开展校外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应填写《安全承诺书》,必须经院团委批准。活动包括以下三条:
    1.活动地点对人身、财产有安全隐患的活动。
    2.长时间、长途出行的活动。
    3.参加人员较多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两个及以上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事先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社团联合活动的申请,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并报院团委审批后,方可着手进行准备工作。在准备工作完成后,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将联合活动方案提交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活动。
    第四十六条 社团举办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单位的联合活动,必须提前上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并上报合作单位的证明材料及活动方案,由院团委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七条 社团邀请校内外知名人士出席活动必须提前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经院团委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八条 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进行宣传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署社团全称,不得盗用社团联合会、院团委、相关部门、社团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四十九条 社团举办各类培训班、学习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并报院团委审批后,可以在其活动范围内,面向校内各类学生举办培训班、学习班。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办班要以为广大同学服务为宗旨,必须对广大同学负责。
    2.办班的社团需提前二周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提交办班的内容、人数、讲授方式、次数、教员和教材情况、招生方式等,经批准后方可张贴海报招生。
    3.办班社团及组织者应负责办班秩序的维护及其他有关事宜。
    第五十条 社团张贴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社团公开张贴的各种布告、通知、海报、启事、广告和宣传品等,应向社团联合会申报,经院团委审批后,在院宣传统战处进行登记备案,张贴在校内指定的布告栏上,不得随意张贴。
    2.张贴物必须内容真实、字迹端正、纸张整洁且应署社团正式名称。
    3.严禁张贴未经批准的各种活动的通知、海报、广告等,严禁使用不文明文字和不文明图画、标志。
    第五十一条 社团举办下列重大活动时,必须提前二周上报学生社团联合会,由院团委审核批准,在重大活动结束一周内向学生社团联合会、院团委上交详细的活动总结。
    1.与指导单位以外的校内外其他单位联合开展活动。
    2.有非本校外籍人士、港澳台人士参加的活动。
    3.从社会上筹集经费的活动。
    4.涉及政治敏感性、外来文化传播的活动。
    5.两个及以上社团联合举办的活动。
    6.在校外开展的活动,尤其是需要校外过夜和跨地区活动。
    7.其他比较重要的活动。
    第十章 学生社团星级评比
    第五十一条 为促进营口理工学院社团良性发展,促进社团创先争优,根据社团实际评比得分评出星级社团,分为五个等级,即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其中五星级社团等级最高。
    第五十二条 评选均采取申报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社团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上报评选材料,根据评选标准进行评审,对各社团提交评选材料进行打分,按照分数高低最终评出相应等级星级社团。
    第五十三条 参评社团为营口理工学院登记注册时间1年及以上的所有社团。新申请社团成立未满1年,只参评,不定级。
    第五十四条 参评社团的评选材料为上一年6月到本年6月期间社团活动及管理过程中的所有材料。
    第五十五条 评分内容:
    1.第一部分评比:社团材料评分,满分80;
    2.第二部分评比:社团活动评分,满分150;
    3.第三部分评比:社团答辩评分,满分150;
    4.第四部分评比:大众投票评分,满分120;
    5.第五部分评比:其他项目。
    第五十六条 社团材料评分标准:
    1.学生社团制度及日常管理评定包括:社团章程制度、社团换届记录、社团会议、社员培训、社团年度招新情况。
    学生社团制度及日常管理评定表
    评定内容 评定项目 评定分数
    社团章程制度 1.社团有明确规章制度:总则;业务范围;社团组织;社团注册与招新;会员;社团换届;社团活动;社团的宣传与外联;社团经费;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附则。并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开展工作。 满足一项1分,业务范围描述详尽。最高10分
    A——10分
    B——9分
    C——8分
    D——7分
    2.章程体现社团特色:有社团特色活动名称及社团活动具体内容(可在社团章程的社团活动一章以附件的形式体现) A——有社团特色活动名称及活动具体内容详细4分
    B——有社团特色活动名称但活动内容简略2分
    3.社团标志:社徽;社旗;社训。 满足一项2分,最高5分
    社团换届记录(在上一年度评比中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只需交本届记录即可) 1.历届换届改选办法 A——有换届改选办法4分
    B——没有换届改选办法0分
    2.社团的历届(含本届)组织结构图:包括:部门、职务、成员姓名(对于本评比年度新成立的社团只需有一届的组织结构图即可得5分) A——每一届组织结构图都有且信息详细4分
    B——仅有一届组织结构图3分
    3.社团历届(含本届)成员名单:基本信息:姓名、性别、所在院系、电话、QQ等(对于本评比年度新成立的社团只需有一届的成员名单基本信息即可) A——历届成员名单都有且基本信息纤细4分
    B——历届成员名单都有但基本信息缺少3分
    C——仅有一届成员名单2分
    4.符合自身社团发展,严禁抄袭现象 A——4分
    B——2分
    社团会议 社团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社团例会及干部会议,并有详细的会议记录:会议主题、时间、地点、会议主持及参会人员、会议内容(会议具体流程,参会人员发言记录等)、会议结果 A——在每评比年度有两次及以上的会议记录且记录详尽4分
    B——在每评比年度只有一次会议记录3分
    C——无会议记录0分
    社员培训 社团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社员培训大会,并有详细的会议记录:会议主题(可参照社团培训大会主题)、时间、地点、会议主持及参会人员、会议内容(会议具体流程,参会人员发言记录等)、会议结果 A——在每评比年度有两次及以上的会议记录且内容详尽4分
    B——在每评比年度有一次会议记录3分
    C——无会议记录0分
    社团年度招新情况 1.遵守社联招新计划,遵守社联统一安排,无违规社团纳新行为 A——严格遵守4分
    B——社团擅自行动2分
    C——未参加招新0分
    2.社团招新现场秩序井然,认真清扫招新点卫生 A——严格遵守4分
    B——秩序卫生较差2分
    C——秩序卫生混乱0分
    3.社团按时领取、归还所借物品(如:社团展板、桌椅、帐篷等)物品保存完好 A——严格遵守3分
    B——领取、归还延迟,物品保存较好2分
    C——归还物品严重拖延,物品有所损坏0分
    4.社团按时上交新社员名单及其基本信息 A——按时上交3分
    B——延迟上交2分
    C——未上交0分
     
    2.财务及其他评定包括:财务制度及财务管理人员、社费、微平台、协办活动、活动室。
    社团财务及宣传评定表
    评定内容 评定项目 评定分数
    财务制度及财务管理人员 财务制度完善(可参照社团章程社团经费一章),有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和人员。 A——财务制度完善,有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和人员3分
    B——财务制度质量一般,有财务管理部门和人员2分
                                 社费 社团在每次收取社费之前需完整填写《学生社团社费收取申请表》和《学生自愿缴纳社费签名书》 社团在每次收取社费之前需完整填写、并按时上交《学生社团社费收取申请表》和《学生自愿缴纳社费签名书》。如果社团在未填写《申请表》和《签名书》的情况下私自收取社费一经发现每次减5分;延时上交每次减3分。
    微平台 每个社团在规定时间内关注微平台人数 分数为关注人数占社团总人数比例乘10。
    协办活动 协办活动(包含院外协办和院内为其他社团协办)需向策划部申请备案。 每有一次协办活动加2分(未申请备案酌情扣分),得分不超过10分。
    活动室 社团对社团活动室各自位置进行装饰并由社联考评部进行打分。 A——有创新性并且能够体现社团特色10分
    B——能够完整表达出社团性质8分
    C——有装饰且无法表达出社团性质6分
    D——仅仅有装饰3分
    E——无装饰0分
     
    第五十七条 社团活动评分标准包括:策划部分、财务部分、宣传部分、现场考评部分。
    1.策划部分
    学生社团活动评定表
    评定内容 评定项目 评定分数
    社团活动策划
    (规定时间即活动前两周)
    1.每次活动前在规定时间内上交有质量的活动策划(日常活动只需上交1次) 按实上交一份活动策划7分
    延时上交酌情扣分
    2.每次活动前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并上交《学生社团活动申请表》 认真填写并按时上交7分
    延时上交酌情扣分
    3.活动策划具备:活动主题;活动背景;活动目的、意义;活动时间;活动地点;活动对象;活动内容;经费预算;注意事项;突发处理;职能分配等 A——八项及以上6分
    B——六项得5分
    C——四项及以下得4分
     
    2.财务部分
    学生社团活动财务评定表
    评定内容 评定项目 评定分数
    外联 1.外联:与赞助的企业签订赞助合同需社联审核;社团在每次获得赞助时需完整填写《学生社团接受赞助登记表》 A——完整填写登记表,有三方签字,合同审核通过7分
    B——登记表填写较完整,有合同4分
    C——材料延迟上交0分
    D——不交材料-2分
    2.社团财务支出需有明确的支出记账,账目清晰,做好财务登记,并保留原始凭证(正规发票);完整填写《学生社团活动花销明细表》 A——社团财务支出账目清晰,有原始凭证(正规发票),完整填写明细表7分
    B——社团财务支出有账目,有原始凭证(正规发票),明细表填写较完整4分
    C——材料延迟上交0分
    D——不交材料-4分
    社团领取、归还所借物品 社团按时领取、归还所借物品(如:社团展板、桌椅、帐篷等)物品保存完好 A——严格遵守6分
    B——领取、归还延迟,物品保存较好3分
    C——归还物品严重拖延,物品有所损坏-2分
     
    3.宣传部分
    学生社团活动宣传评定表
    评定内容 评定项目 评定分数
    社团活动宣传 1.社团所办活动发布在营口理工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微信平台上;社团还可在微信、微博、空间等互联网宣传本社团活动(可通过截屏或打印留底) A——两项都有5分
    B——只有一项2分
    C——没有不得分
    2.活动结束后(两日内)是否有相关的新闻报道(包括活动主题、流程、活动优缺点评价、活动结果及意义) A——有相关活动报道质量高且按时上交5分
    B——有相关活动报道但延时上交2分
    C——没有0分
    4.现场考评部分
    只有小型活动社团:小型活动平均分+日常活动次数。
    有大型活动社团:大型活动平均分数×50%+(小型活动平均分+日常活动次数)×50%。
    第五十八条 社团答辩评分。以社团本年度成果汇报为依据,可以为演讲、PPT、视频等形式进行汇报,最终由评审团评分。
    第五十九条 大众投票评分。以当日大众评委在生活服务中心大众投票结果为依据。总得分不超过120分。(最高票数社团为120分)。
    第六十条 其他项目:
    1.社团无正当理由,违反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指导的其他事项,减5分/次。
    2.未经校团委批准而擅自进行的对外交流活动,出现违法乱纪现象,有社会机构反映至学校,被主流媒体批评,每次减10分;情节严重者,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本年年度星级社团评定资格)。
    3.未经校团委批准私自悬挂条幅,活动结束一天内没有拆除条幅或违反相关规定者,每次减 5分。 
    4.凡造假账私吞社团经费者,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由校团委给予处分,并扣社团50分。
    5.社团除社费外不能再强制社员缴纳任何费用,如因需要,必须社员完全自愿且上报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并保证所有经费一律用于活动。除此之外一切收费活动均视为乱收费,一经查实,除责令将金额如数退还社员外,还要追究社团负责人的责任及扣减该社团10分。
    6.社团活动使用活动室时,申报及总结工作不合理,损坏物品或未清理卫生者减5分。
    7.社团私刻印章者减10分,取消社团本年度星级评定资格,记过处分,并立即整改。
    8.对于需要组织社员进行校外活动的社团,在活动前需向社团联合会提交《安全承诺书》,对于未提交的社团减5分/次。社团未提交《安全承诺书》就私自举办校外活动视为非法活动,出现一切不良后果由社团活动负责人全权负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1
     
    营口理工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营口理工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向学校、学生和社会提供便捷、客观、权威的学籍、学历信息查询、验证及认证服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学校按国家规定录取的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取得的学籍、获得的学历证书进行在线审核、电子标注、数据备案和网上查询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学历教育学生均须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毕(结)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四条 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以学校为主体,由学校对符合国家规定、依法录取的学生学籍、毕(结)业生学历证书进行电子注册。
    第五条 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是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信息查询的唯一网站。
    第二章 学籍电子注册
      第六条 学校以教育厅复核的考生录取数据作为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以下简称学籍注册)的依据。
      第七条 学校对报到新生进行录取、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合格的学生予以学籍注册,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对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予以标注。
      本科学生在同一学习时段,只注册一个普通全日制学籍。跨校联合培养学生,在录取学校进行学籍注册。
      第八条 学校在学籍注册中发现录取数据有误或缺失的,由学校向省招生部门提出申请。省招生部门将核实后相关结果及时反馈学校。
      第九条 学籍注册后,学生可登录学信网实名注册后查询、核实本人身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
      第十条 学校从学生入学次年起至毕业,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学年电子注册(以下简称学年注册)。学年注册包括在校生新学年注册(含注册学籍、暂缓注册等)和上学年学籍变动(含留级、降级、跳级、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保留学籍等)、学籍记载(含学业考试情况、社会实践情况、奖惩情况等)、学籍注销(含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死亡等)以及学生取得的其他证书(含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等)的标注。学校实行学分制,则无需标注留级、降级、跳级情况。
      第十一条 学年注册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完成。学籍注销应在学籍处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学生离校后学信网将学生的身份信息、学籍注册信息、学年注册信息作为学籍档案保存。
    第三章 学历电子注册
      第十三条 学校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以下简称学历注册)。学历注册证书分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两种。
      第十四条 学校只能为取得本校学籍并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颁发并注册一份学历证书。学生毕(结)业离校时,学校应颁发毕(结)业证书并完成学历注册。学生获得的辅修专业证书,标注在主修学历证书注册信息中。
      第十五条 学历注册信息与学历证书内容保持一致。学历注册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照片;学习起止年月;专业、层次、学制、毕(结)业、学习形式;学校名称、校(院)长姓名及证书编号。
    第十六条 学历证书发证日期与学生毕业日期一致,发证日期即是学历注册提供网上查询的有效日期。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身份信息的,由学生本人提供合法性证明,学校或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后更改,学信网保留更改前的信息。学生要求修改、变更的信息或证明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
      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学校不得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须经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后方可修改。
      学历证书遗失的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并在学历注册信息中标注。
    第四章 查询及认证
    第十八条 就业指导中心依据复核备案的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信息,建立全国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为学生和社会提供查询、验证和认证服务。
      第十九条 学生可免费查询本人身份信息、学籍注册信息、学年注册信息和学历注册信息,也可查询本人学籍档案。社会其他部门及个人可依据学生提供的相关信息对学生身份信息、学籍注册信息、学年注册信息、学历注册信息和学生学籍档案进行查询、验证。
      第二十条 依据全国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及相关证明材料,就业指导中心可提供认证服务,对申请人申请认证的学历证书或学籍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认定。认证服务以申请人自愿原则进行。
    第五章 监管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重视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工作,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流程,保障信息安全,强化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采集、录入及管理服务人员应严格按照工作权限规范管理和服务,数据注册、标注、修改等应专人操作,严格遵守岗位制度、认真履行工作程序,确保数据注册及时准确。
      第二十三条 各级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应依法正确采集、管理和使用学生信息。不得以任何非法形式展示、公布或分发学生身份信息。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规定入学的学生,学校不得为其注册学籍和学历,已经注册的应予以注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2
     
    营口理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根据《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教函〔2007〕257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营口理工学院招收的在籍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由学校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处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学生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生处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包括:
    1.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学校各部门,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2.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助学岗位;
    3.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4.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5.组织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6.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7.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或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8.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七条 学校财务处、总务处、图书馆、实验中心、信息中心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学生处开展工作,提供学生勤工助学岗位。
    第八条 各系辅导员负责审核学生勤工助学的条件,推荐适宜的勤工助学人选,掌握学生勤工助学的基本情况。
    第三章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九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3.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后勤服务(包括教室清扫、食堂服务等)、图书馆、实验中心、信息中心服务等为主。
    4.总务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四章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勤工助学的参加对象
    1.凡正式注册的学生均有资格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2.学生应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参加各种类型的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占用上课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3.凡所学课程有不及格者,一般不予安排参加勤工助学。
    第十一条 学生勤工助学的选聘程序:
    (一)本人申请
    每学期开学后,学生处公布本学期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学生到各系领取并填写“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由系汇总筛选后到学生处统一办理推荐登记手续。
    (二)各系推荐
    在同等条件下,贫困学生优先,符合用工需要的特长者优先,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
    (三)面试
    学生处组织用工单位对被推荐学生进行面试,拟确定人选须经公示。
    (四)签署协议
    学生处与学生签署《营口理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
    (五)培训上岗
    学生处协助用工单位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的用工程序
    (一)用工申请
    1.各部门需要设立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的,需填写《用工需求登记表》。如是设立固定岗位的,须在每学期开学前向学生处提出用工申请。
    2.用工申请岗位需经学校领导审核后确定。
    (二)报送名单
    学生面试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录用的学生名单和岗位安排情况送至学生处备案。如录用人员有变化应及时通知学生处。
    (三)专人负责
    为确保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各用工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协助做好本部门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参与勤工助学工作的审检、监督、考勤和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考核
    用工单位应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每月进行工作考核,并应在每月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将《营口理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考核表》交学生处审核,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章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本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校外用工报酬由协议方式确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部门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处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六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处统一管理,注意维护学生的安全和合法权益,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凡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应向学生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处负责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学生的权利
    1.学生具有在国家政策指导下,自愿选择勤工助学工作岗位的权利。
    2.学生具有从上级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各类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获取勤工助学信息的权利。
    3.学生具有在勤工助学劳动中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权利。
    4.学生具有拒绝从事国家规定禁止的特殊工种工作的权利。
    第十九条 学生的义务
    1.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
    2.学生有自觉加强品德修养、信守合同、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名誉的义务。
    3.学生有实事求是介绍自己情况的义务。
    4.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章用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的权利
    1.用工单位具有在学校指导下,选用学生从事勤工助学劳动的权利。
    2.用工单位具有接受学校领导,享受学校提供相关服务的权利。
    3.校外用工单位具有直接与学生协商劳动报酬标准的权利。
    4.如实向学校总结评价学生勤工助学劳动表现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的义务
    1.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的义务。
    2.实事求是向学生介绍勤工助学岗位情况的义务。
    3.有信守合同,并按协议书规定支付学生劳动报酬的义务。
    4.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学生身心健康的义务。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内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必须与用工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派出部门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校外的勤工助学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勤工助学的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二十三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各方应按照协议有关条款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派出部门出面协调,协调不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将予以表彰,并将表彰材料装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将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并扣发相应报酬:
    1.无故不参加岗位培训者;
    2.不听从用工单位安排者;
    3.未经批准两次不到岗者;
    4.在勤工助学期间,考试不及格者;
    5.在勤工助学期间,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6.隐瞒真实情况,向学校、用工单位提供虚假证明者。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3
     
    营口理工学院学生注册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日常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营口理工学院学生注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每年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营口理工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在缴清应缴全部费用后(因家庭困难正在办理贷款,获准缓交的除外),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向所在系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系汇总后报学生处批准。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请假未经学校允许或逾期未报到者(因不可抗力除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请)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营口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按《营口理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没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在校生注册时间为每学期开学报到之日起至正式开课后两周以内。由各系统一到学生处注册。学生须按学校的规定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未按学校规定交纳费用的不予注册。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在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注册后两周内,学生处将对全校学生注册情况进行汇总并公示,同时各系要将未注册学生的情况告知学生家长。对超过规定注册时间两周以上未注册而又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学校视其为放弃学籍,将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章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对其作退学处理。
    未取得正式注册资格的学生当学期不得参加课程考试,不安排毕业设计(论文)课题,如擅自参加考试或设计者,成绩记为无效;不享受学校各类奖项评定,并取消参加各类教学竞赛的资格。
    第八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营口理工学院学生注册管理规定》(营理工院发〔2015〕114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规定不符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4
     
    营口理工学院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营口理工学院招生工作的严肃性,体现招生工作“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更好地开展我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的紧急通知》(教电〔2010〕301号)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包括初查与复查两项内容,审查工作是我院对考生录取资格进行确认的重要环节。是切实保护学生权益、确保招生公平公正、维护我院办学秩序的重要措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监督、检查新生入学审查工作,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招委会下设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查工作办公室”),审查工作办公室设在招生工作处,负责具体实施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审查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招生工作处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各系成立由系主任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主任任副组长、辅导员等相关人员为成员的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小组,负责实施本系已录取新生的审查工作。
    第三章 初查流程
    第五条 各审查小组在新生报到当日,对入学新生进行资格初查。初查工作由各系新生辅导员或班主任完成。初查所需的新生录取相关信息材料由审查工作办公室负责提供。初查内容包括:
    (一)录取通知书审查。对新生报到所持的录取通知书进行真伪查验,依据新生录取数据重点核对身份证号、姓名、考生号、证书编号、录取专业、省区等信息。
    (二)照片审查。对新生的录取通知书照片、身份证照片和报到新生本人进行对照。
    (三)证件审查。依据新生录取数据,认真查验身份证等新生报到时提供的材料,重点核对身份证号、姓名、考生号、省区等信息。
    第四章 复查流程
    第六条 各审查工作小组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对入学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工作由各系新生辅导员或班主任完成。复查内容包括:
    (一)照片复查。按照“六对照”原则对新生的录取电子照片、准考证照片、纸质档案照片、录取通知书照片、身份证照片和报到新生本人进行对照。
    (二)证件复查。依据各招生省区考试院(招办)提供的录取新生电子档案信息,认真查验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准考证等新生报到时提供的材料,重点核对身份证号、姓名、考生号、省区等信息。
    (三)档案复查。一是认真核查新生纸质档案的完整性。纸质档案一般包括高考报名登记表、考生报考志愿表、考生体检表、高中学生学籍表(或毕业生登记表)等。对材料缺失情况进行记录。二是认真核查新生纸质档案的一致性。利用各招生省区考试院(招办)提供的录取新生电子档案信息与新生纸质档案进行逐一核对。
    (四)体检复查。体检复查由学生处组织与实施,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组织新生进行体检,各系对体检存在问题的新生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学院审查工作办公室。
    第五章 审查反馈
    第七条 在审查过程中凡发现照片、档案等材料有不相符或存在问题的新生,上报审查工作办公室进行再次审查。
    第八条 审查工作小组依据初查情况如实填写《营口理工学院新生初查报到情况统计表》(附件1)与《营口理工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初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依据复查情况如实填写《营口理工学院新生复查报到情况统计表》(附件4)与《营口理工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情况统计表》(附件5),由审查工作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系公章后报送审查工作办公室。
    第九条 对审查中发现的突出疑点,审查小组须汇总相关材料并填写《营口理工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初查问题反馈表》(附件3)和《营口理工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问题反馈表》(附件6)报送审查工作办公室。由审查工作办公室对可疑情况展开进一步调查。对不符合招生条件或徇私舞弊者,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已报到入学的取消其学籍,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并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并配合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调查,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向社会公布学院纪检监察处办公电话,接受新生入学资格审查期间的咨询及投诉。认真调查处理涉及考生资格弄虚作假的投诉举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附表:1.营口理工学院新生初查报到情况统计表
    2.营口理工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初查情况统计表
    3.营口理工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初查问题反馈表
    4.营口理工学院新生复查报到情况统计表
    5.营口理工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情况统计表
    6.营口理工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问题反馈表

    附表1
     
    营口理工学院____级新生初查报到情况统计表
     
    系名称(公章)                                                             填表日期:
       专业
    省份
                    合计
    录取 报到 录取 报到 录取 报到 录取 报到 录取 报到 录取 报到 录取 报到 录取 报到 录取 报到
    辽宁                                    
    ……                                    
     
    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营口理工学院____级新生初查未报到名单
     
    系名称(公章)                                             填表日期:
    序号 考生号 姓名 专业名称 省份 备注
               
               
               
               
               
               
               
               
               
     
    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附表2
     
    营口理工学院____级新生入学资格初查情况统计表
     
    系名称(公章)            共    页    第    页            填表日期:
    序号 学号 考生号 姓名 专业名称 报到结果 复查结果 备注
                   
                   
     
    本系新生入学资格审查最终结果为:
    应报到新生    人,实际报到     人,通过新生入学资格审查    人;未通过新生入学资格审查   人。
    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1.报到结果填写:报到、未报到、来校后自行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
    2.初查结果填写:合格、待定、不合格,待定和不合格者的具体情况在备注中注明。
    3.该表需列出所有应报到新生名单,按照专业、学号顺序填写。
    附表3
     
    营口理工学院____级新生入学资格初查问题反馈表
     
    系名称(公章)            共    页    第    页            填表日期:
    序号 学号 考生号 姓名 专业名称 问题情况说明 备注
    照片审查 证件审查 通知书审查  
                     
                     
                     
                     
                     
                     
     
    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附表4
     
    营口理工学院____级新生复查报到情况统计表
     
    系名称(公章)                                                             填表日期:
       专业
    省份
                    合计
    录取 报到 录取 报到 录取 报到 录取 报到 录取 报到 录取 报到 录取 报到 录取 报到 录取 报到
    辽宁                                    
    ……                                    
     
    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营口理工学院____级新生复查未报到名单
     
    系名称(公章)                                             填表日期:
    序号 考生号 姓名 专业名称 省份 备注
               
               
               
               
               
               
               
               
               
     
    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附表5
     
    营口理工学院____级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情况统计表
     
    系名称(公章)            共    页    第    页            填表日期:
    序号 学号 考生号 姓名 专业名称 报到结果 复查结果 备注
                   
                   
     
    本系新生入学资格审查最终结果为:
    应报到新生    人,实际报到     人,通过新生入学资格审查    人;未通过新生入学资格审查   人。
    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1.报到结果填写:报到、未报到、来校后自行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
    2.复查结果填写:合格、待定、不合格,待定和不合格者的具体情况在备注中注明。
    3.该表需列出所有应报到新生名单,按照专业、学号顺序填写。
    附表6
     
    营口理工学院____级新生入学资格复查问题反馈表
     
    系名称(公章)            共    页    第    页            填表日期:
    序号 学号 考生号 姓名 专业名称 问题情况说明 备注
    照片复查 证件复查 档案复查 体检复查
                       
                       
                       
                       
                       
                       
     
    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附件15
     
    营口理工学院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是教学运行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的重要环节,是促进学生学习、检查教学效果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为规范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课程包括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所有计算学分课程及教学环节,对于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应执行该教学环节所对应的专门管理办法。
    第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归入学生档案,且考核成绩作为学生转专业、奖学金评定、出国留学、毕业等重要依据。
    第二章 课程考核
    第四条 课程考核依据课程性质、特点可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需按照教学任务执行。
    第五条 考核方式以有利于考核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综合应用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提高为导向,充分考虑课程目标、课程性质等因素。可采取试卷考核、调查报告、大作业、作品设计等多层次、多元素的考核方式。
    第六条 考试课程期末考核由教务处协调各系、部安排。考查课程期末考核由各开课单位在考试周前完成考核,全院公共课考查课程教务处协助完成。
    第七条 课程考核由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两部分组成。其中,课程平时考核成绩占课程考核总成绩的比例为30%-60%,期末考核成绩占课程考核总成绩的比例为40%-70%。独立实验课、实践教学课程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设定。
    第八条 每门课程的平时成绩、期末成绩所占比例,应在本课程的教学大纲中明确标出,并由任课教师在本课程开讲后的第一周内告知学生。
    第九条 学生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取消参加课程期末考核资格。
    1.旷课累计达总课时1/5以上学时或缺课累计达总课时1/4以上学时;
    2.平时成绩不足1/3;
    3.一门课程学期累计未完成教师布置作业达到作业总量1/3以上。
    对取消参加课程期末考核资格的学生,应由任课教师告之,并在考试前填写《营口理工学院取消学生课程考试资格申请表》,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平时成绩
    第十条 平时成绩考核的组成应包括:出勤、课堂表现(包括学习笔记、课堂提问、课堂讨论、精神面貌等)、阶段性考核(可采用考试、小论文、调查报告等)、平时作业、课内实验等。阶段性考核应贯穿在整个课程的平时考核中,教师应重视过程考核及阶段性评价,需在考核结束后一周内上交成绩,如有特殊情况的课程应提交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 课堂考勤和课堂秩序监控是教师的基本职责,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应给予批评和教育。对平时成绩有可能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学生,应及时提出警示。
    第十二条 平时成绩的评定要真实、准确,有充分依据。并在考核手册中有详实记载。对平时成绩考核与管理不负责任、学生意见大乃至影响到学生成绩的公平与公正性的教师,责成系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
    第四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课程性质不同,成绩评定可分为百分制、五等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两等级分制(及格、不及格)。具体课程参照如下:
    百分制评定课程:公共必修课(不含形式与政策)、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
    五等级分制评定课程:实践性教学课程(不含入学教育及军训、军事理论、毕业教育);
    两等级分制评定课程:公共选修课、形式与政策、入学教育及军训、军事理论、毕业教育。
    成绩评定换算标准参照:五等级分制评定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少于60分为不及格;两等级分制评定大于等于60分及格,小于60分不及格。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一周以内,由任课教师负责登录营口理工学院教务管理平台录入课程考核的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并设定各项成绩的比例。成绩录入应与成绩原始凭证(如考核手册、学生试卷)保持一致,成绩录入后保存提交,并打印成绩单、试卷分析,由任课教师及相关人员签字后,连同试卷一并上交。
    第十五条 期末考试试卷成绩原则上如低于50分,总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具体分数按期末考试试卷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教师应以客观的尺度评定学生的各项成绩,防止评分标准过严或过宽。教师任课的教学班的课程考核成绩一般情况下应呈正态分布,不及格的学生比例原则上需控制在30%以内。
    第十七条 成绩一经提交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确因评定有误或漏登、误登等原因造成的成绩差错,必须由教师填写《营口理工学院成绩更正申请表》,经开课单位教学主任、教务处处长签字后,由教务处更改。如果登录的课程成绩有明显或重大失误的,对相关教师及相关负责人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成绩由教务处统一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出具相应的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学业成绩中如实体现。
    第十九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的,学院对已取得的课程成绩予以保留,保留期限为两年。如学生在两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已获得的成绩及学分,按以下两种情况,经学院认定后给予相应处理。
    1.我院退学后重新考入
    由学生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系根据专业培养计划,在入学后两周内完成退学前成绩的转换认定工作。
    2.其它高校退学后重新考入
    原退学专业与我院录取专业相当,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办理退学前成绩的转换认定工作。
    第五章 缺考、补考与缓考
    第二十条 缺考。
    期末考试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请假未批准者,按缺考处理,课程卷面成绩以零分记载,平时成绩正常记载,成绩录入备注“缺考”,且不得参加开学初补考,可参加重修。
    阶段测验和期中考试缺考者,该项成绩以零分计,学期成绩评定的比例不变;因请假而阶段测验或期中考试缺考者,由任课教师自行安排补考试卷及补考时间,并记录成绩。
    第二十一条 补考。
    课程考试不及格,可参加开学初组织的一次免费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可参加重修;公共选修课中任选课程不及格,不予安排补考,改修其他课程;独立实验课与实践教学课程不及格,不予安排补考,如仅缺少报告、作业,开学初可补交,否则直接重修。
    凡考试时缺考、违纪、作弊和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考生不予安排补考。
    补考试卷难度不得降低要求,补考成绩与正考成绩计算方法相同。
    学院在第八学期开学初为大四学生安排一次大补考机会。
    第二十二条 缓考。
    学生因病假或事假不同在规定时间参加课程期末考试的,需提前一周(突发情况除外)填写《营口理工学院缓考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缓考学生需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缓考学生如考试成绩不及格,学校不再单独安排补考机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6
     
    营口理工学院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试行学分制管理,提高本科教学管理水平,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合格的应用型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试行学分制管理的收费制度,旨在学年学费基础上计算学分学费标准,为学生在标准学制内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或希望学习更多知识情况下,给予学生重修、复修、辅修机会。学生在标准学制内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不高于学年学费标准。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三条 本科学制为四年,学生经申请并获批准修业年限可缩短至3年或延长至6年,对休学创业的学生,经过批准后最长修业年限为8年。
    第四条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等均计入修业年限内,且在校实际学习时间不得超过所学专业规定学制两年。
    第五条 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年限者,需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三章 课程、学分与成绩考核
    第六条 课程按修读方式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必修课程指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程指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可选择性修读的课程。
    第七条  学分是学习量的计量单位,以0.5为最小单位。将学时换算成学分的原则为:理论课程16学时记1学分,体育课、独立实验课等32学时记1学分,军训、入学和毕业教育、专业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1周记1学分。
    第八条  标准学制为四年的专业,毕业学分为180学分左右,具体最低学分按照各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生修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某门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条  依据我院和其他院校的学分互认协议,在校期间参加跨校联合培养的学生可向所在系申请将在对方学校获得的学分转换为我院的课程学分,依据学分转换申请单登记成绩并归档申请单和原始成绩单复印件。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按照《营口理工学院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参照《营口理工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考核工作管理办法》及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标准表执行。
    第四章 选课与辅修专业
    第十三条  学生选课应依据专业培养方案按学期进行。各系应委派有经验的教师予以指导,首先保证修读必修课、限选课,再选其它类选修课;有严格先后修读关系的课程,应按先后顺序选课;选课应自行避免上课时间的冲突。
    选课原则:
    1. 只有按时注册的学生才有资格进行选课。
    2. 根据学期教学安排在选课周内进行选课。
    3. 为保证学生学习质量,学生每学期公共选修课限选3门。
    4. 经核准选定的课程,不得变动。学生应对自己的选课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凡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听课的学生,一律不准参加课程考核,若自行参加考核,其成绩无效;选课而不听课者,取消考试资格。
    第十五条  面对全院的公共选修课人数少于20人的课程不予开设。
    第十六条  课程替代。由于专业培养计划调整等原因,原课程停开导致无法修读者,可以由所在系确定替代课程,报教务处审批;替代课程必须与原课程属性相同,且替代课程学分不得低于原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  辅修专业是指学生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其他专业。
    全日制本科生第一学年各学期已修课程在专业排名均为前20%者可以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每位学生只能辅修一个专业。
    第十八条 申请辅修专业者,应当在第二学期期中提出辅修专业申请,由辅修专业所在系根据本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辅修专业所在系应当根据本系教育资源及在校学生规模、学生需求、辅修专业学习要求等因素审查确定修读辅修专业学生名单,并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统一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辅修专业从学生在校第三学期开始学习,原则上随主修该专业的学生上课。
    第二十条 学生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专业必修课程学分的,可以申请获得学校颁发的“营口理工学院辅修专业结业证书”或写实性辅修专业学习证明。辅修专业的学生未达到主修专业毕业条件的,不能申请获得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辅修专业结业申报和审查工作由辅修专业所在系负责,与本科应届毕业生毕业审查同时进行。
     第五章 学分绩点
    第二十二条 绩点是一门课程的成绩系数,绩点的最小单位为0.1(四舍五入)。百分制中59分以下绩点为0,60分为1.0,考试成绩每增加1分,绩点相应增加0.1,100分为5.0。
    或:课程绩点=(成绩-50)/10
    五级制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分为五个等级,赋予对应的绩点为4.5、3.5、2.5、1.5、0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总学分绩点=Σ(课程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Grade Point Average 缩写GPA)是总学分绩点除以绩点课程的学分总和,用来综合评定学生的专业学习效果,其计算公式为:
     
    经补考、重修考试合格的课程,学分绩点按1.0计算,经复修考试合格的课程,学分绩点按实际分数换算。
    第二十三条 为了评定学生的课程学习效果,学生修读的重要通识课程和学科专业课程学分列入学分绩点,学生所得学分与学分绩点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档案,具体列入学分绩点的课程由专业培养方案确定。
    第二十四条 每个专业的学分绩点的课程总学分可以设置为65~70学分,约占毕业最低学分的36%~39%。
    通识绩点课程可在对专业有重要影响的通识课程中选择,该类课程占绩点课程学分的45%左右。
    专业绩点课程可在学生必须掌握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中选择,该类课程占绩点课程学分的55%左右。
    第六章 重修与复修
    第二十五条 重修
    学生因考试缺考、违纪、作弊和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必须参加该门课程的重修。同一门课程最多可重修两次。
    重修申请方式:学生需在课程开设学期的第一教学周提交重修申请表,经各系审核后,完成重修课程的选课工作。未经选课者不得参与重修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重修学习方式:全院公共课重修人数大于等于30人、专业课大于等于20人的,安排在晚上或周末开设重修班教学,否则插班学习。插班学习应尽量避免与正常课程冲突,如无法避开,应与任课教师商议学习方式或选择课程再次开设时重修。
    第二十六条 复修
    学生因学分绩点不足、出国留学等原因可以选择课程复修,复修申请方式与学习方式与重修一致。复修课程所取得的成绩不计入专业排名及评奖、评优等。
    复修课程需原成绩在60~80之间,否则禁止该门课程复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每学分收费标准为90元,重修、复修、辅修课程按此学分收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7
     
    营口理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学风、考风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谓学生考试是指学院学生参加的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考查,以及由教务处组织实施的全国、全省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并依据本办法,负责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考试纪律
    第四条 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学院规定的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并主动向监考人员出示,未携带学院规定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私自涂改证件者按代考作弊论。
    第五条 学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监考人员指定的座位就坐。考试迟到超过30分钟取消本次考试资格,作缺考处理。开考后30分钟内不准交卷出场。在考试过程中,考生未经监考人员许可不得中途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第六条 闭卷考试只准携带规定的文具用品入座,不得自带任何纸张。开卷考试只准携带教师规定的资料和文具用品入座,其它物品须按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集中放置。考试开始前,考生要认真清理自己周边位置的字条及其它资料,检查并擦除桌面上与考试课程相关的字迹,无法处理者要主动声明调换座位,以免造成作弊嫌疑。
    第七条 学生不准携带任何通讯工具进入考场,如已带入考场,必须事先声明并关闭,考试开始后未关闭通讯工具者按违反考试规定论处。
    第八条 发试卷后,考生应首先在试卷规定的位置填写专业班级、姓名,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记,否则试卷作废。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他物品。如对试题字迹不清或有疑问时,考生应先举手示意,等待监考人员前往处理,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交谈。
    第九条 考试结束后,考生须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留在座位上。经监考人员验收,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十条 考试后,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查分,更不得要求教师改动分数。
    第十一条 国家级、省级特殊考试(如全国大学外语等级考试等)若有与上述考试纪律要求不一致的,依照国家级、省级特殊考试的特殊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应当在考试前一周填写《营口理工学院缓考申请表》,经课程所在系、部秘书审核、任课教师签字、主管教学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因病请假须有医院证明。除非紧急情况,学生在课程考试后递交的病假证明和申请无效。学生申请缓考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缺考处理。学生缺考但考场出现写有其姓名的试卷,以替考论。
    第三章 考试违纪、作弊等行为的认定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监考人员要当场给予以纠正:
    1. 未按监考人员指定位置就座;
    2. 至发试卷时仍将不允许带入考场的物品带入座位;
    3. 私自带空白的答题纸或草稿纸;
    4. 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
    5. 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
    6. 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
    第十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试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违反考场纪律:
    1. 第十三条中任一种行为无视警告而坚持或重犯;
    2. 不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参加考试;
    3. 在考试规定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4. 将通讯工具带进考场未向监考人员申明;
    5. 考试结束后继续答卷;
    6. 交卷后又涂改答案;
    7. 不按时交卷;
    8. 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临座或竖起,故意造成他人偷看机会;
    9. 考试中互打暗号、手势;
    10. 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
    第十五条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考试作弊: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不论看与否);
    2. 在桌面、身体、允许使用的工具书等其它物品上写有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3. 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用);
    4. 接传答卷,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或利用传呼机、手机、电脑记事簿、快译通、文曲星等电子工具储存或传递与考试有关的信息;
    5. 考试期间故意撕毁试卷或答卷;
    6. 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课程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
    7. 考试后不交试卷并将试卷或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
    8. 根据试卷卷面答题雷同情况,经阅卷教师鉴定,并与学院有关部门共同确认属抄袭行为;
    9. 其他有违考场规则构成作弊行为。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属于严重作弊:
    1. 请人代考或代人参加考试;
    2. 组织作弊者;
    3. 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
    4. 窃取试卷或扩散试卷,给考试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5. 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第四章 考试违纪、作弊处分
    第十七条 违犯考场纪律被确认为考试违纪者,取消当次考试资格,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凡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第十九条 凡考试严重作弊者或两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分的撤销按照《营口理工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 处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当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表》中如实记录,或写成单独书面材料并签名,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送交教务处。
    第二十二条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表》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教师在阅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和违反学术规范问题,要及时书面报告(连同物证)送交教务处。
    第二十四条 处分的权限与程序
    1. 给予学生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根据本规定提出处分意见,由学院教务处审批;
    2.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根据本规定提出处分意见,由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审批;
    3.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根据本规定提出处分意见,由教务处审核,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4. 特殊情况下,学院教务处有权直接提出对违纪作弊者作出处分意见或处分决定。
    5. 被处分学生的申诉按照《营口理工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处分的存档与公布
    (一)学生处分决定书、相关材料归入学院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
    (二)处分的公布规定
    1. 学生违纪作弊处分的决定,一般应视情况及时在全院或系范围内予以公布。
    2. 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由学院相关主管部门决定不予公布。
     第二十五条 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公布之日起,应在要求时限(一般为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由学院相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其善后事宜,按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8日发布施行,《营口理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暂行办法(试行)》即行废止。
     
     
     
     
     
     
     
     
     
     
     
    附件18
     
    营口理工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考核工作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执行教学计划中对实践环节的具体要求,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增强学生创新实践意识,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从事科研和实践活动而取得的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学校相关部门考核后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 根据《营口理工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内容要求,自2013级学生开始实施创新创业实践培养计划,设置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学生须在毕业前修满5学分,超出部分可以累计但不计入学分。
    第四条 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考核的监督管理和复核汇总工作。创新创业教育与就业指导处(简称创就处)负责学分的具体考核和管理工作。各系(部)、各部门指定专人按照《管理办法》内容要求负责学分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的范围及考核方式
    第五条 各类等级考试,主要指学生参加大学英语等级考试(或其他语种与之对应级别考试)或者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根据学生考试成绩或者取得证书级别给予对应学分;学生提供成绩证明或者证书原件、复印件申请考核。
    第六条 各类竞赛,指由学校创新创业领导小组认可的官方或者非官方机构组织的竞赛。根据学生参与级别不同给予对应学分;学生提供证书原件、复印件或者参赛证明申请学分考核。
    第七条 学术论文,指学生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有正式刊号(ISSN、CN刊号或ISBN出版号)或者由官方机构主办的没有正式刊号的学术类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的活动。依据学生发表论文刊物的级别给予对应学分;学生提供杂志原件(电子版在线检测)、复印件申请考核。
    第八条 读书实践,指学生阅读专业课、经典名著等并书写读书报告的活动,每篇读书报告不少于5000字。根据学生提交的读书报告的篇数给予对应学分;学生提供手写读书报告申请考核。
    第九条 学术报告,指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外各类学术讲座或报告。根据学生参与次数给予对应学分;学生填写《学分记录表》申请考核。
    第十条 科研活动,指学生参与或独立承担的科研课题、发明创造或者参加校、系组织的课外科技活动。根据学生在课题中承担的任务、取得的成果或者参与活动的次数给予对应学分;学生提交立项报告、结题报告、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参与证明等材料申请考核。
    第十一条 文体实践活动,指学生参加本《管理办法》中第五条内容以外的各级文体实践活动。根据学生参与活动的不同级别给予对应学分;学生填写《学分记录表》申请考核。
    第十二条 社会实践及志愿者服务,指学生自行或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工作。根据学生参与实践活动的内容给予对应学分;学生填写《学分记录表》或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考核。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指学生通过考试或者培训取得的各级各类职业资格证书或者非资格证书。根据学生所获证书的颁发部门或等级给予对应学分;学生提供证书原件、复印件申请考核。
    第十四条 创新创业活动,指学生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及在各级种类创业基地进行创业的活动。根据学生参与项目的类型和参与活动的时间给予对应学分;学生提供参与项目的证明材料申请考核。
    第三章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考核程序
    第十五条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考核工作分为初审、复核、公示、复查。
    第十六条 初审工作由各系负责,活动的组织部门或主管部门负责出具相关证明。活动结束一周内,各系负责指导学生填报《学分记录表》,准备相关佐证材料,统一报送创就处。每学期第17周为汇总截止期,期后活动延至下学期上报。
    第十七条 学生《学分记录表》的记载应明确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的项目内容、获得学分,填写工整规范,如在填写过程中发生涂抹修改情况,需在修改处盖章备查。
    第十八条 不同项目的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可累计,同一项目的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只能以获得的最高学分计算,不得累加。
    第十九条 创就处负责对各系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汇总报送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 创就处负责定期将复核结果面向全校学生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内如有学生提出异议,创就处负责开展复查工作,确保学分考核公正合理。凡在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按照《营口理工学院教学事故处理规定(暂行)》(营理工院发〔2013〕32号)和《营口理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暂行办法》(营理工院发〔2015〕15号)处理。
    第二十二条 每次学分认定工作结束,《学分记录手册》由学生本人或系部保存,学分考核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由创就处统一保存,《学分记录手册》如有丢失及时到创就处进行补办。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之处由营口理工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
     
    附表:1. 营口理工学院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考核标准表
    2. 营口理工学院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记录手册
     
     
     
     
     
     
     
     
     
     
     
     
     
    附表1
     
    营口理工学院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
    考核标准表
                                                                                                                                                        
    序号 类别 具体项目名称 考核依据 学分 出具证明部门 备注  
     
    1 各类
    考试
    大学英语六级考试 成绩≥425分 4 教务处 上限4学分  
    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成绩≥425分 3 教务处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及以上 成绩合格 4 各系 上限4学分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 成绩合格 2 各系  
    2 各类
    竞赛
    国家级竞赛一等奖 证书或证明 10 活动组织部门或
    创就处
       
    国家级竞赛二等奖 证书或证明 4    
    国家级竞赛三等奖 证书或证明 3    
    国家级竞赛参赛 证书或证明 2    
    省级竞赛一等奖 证书或证明 4 活动组织部门或
    创就处
       
    省级竞赛二等奖 证书或证明 3    
    省级竞赛三等奖 证书或证明 2    
    省级竞赛参赛 证书或证明 1    
    校级竞赛一等奖 证书或证明 3 活动组织部门
     
       
    校级竞赛二等奖 证书或证明 2    
    校级竞赛三等奖 证书或证明 1    
    校级竞赛参赛 证书或证明 0.5    
    系级竞赛获一等奖 证书或证明 1 各系    
    系级竞赛二等奖 证书或证明 0.5  
    3 学术
    论文
    在三大检索期刊发表论文 期刊原件 10 科技处 期刊须有正式刊号,级别按主管(办)单位级别考核,只考核论文第一作者。  
    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论文 期刊原件 5 科技处  
    在国内普通期刊发表论文 期刊原件 3 科技处  
    在营口理工学院学报发表论文 期刊原件 2 科技处  
    4 读书
    实践
    阅读专业课或经典名著 5千字以上读书报告 0.5 各系 上限1学分  
    5 学术
    报告
    学校组织的各类学术讲座或报告累计参加5次 参加报告活动记录 0.5 各系 上限3学分  
    6 科研
    活动
    参与国家级科研课题活动,
    承担重要科研任务
    立项时在科技处备案,课题负责人证明 8 科技处    
    参与省级科研课题活动,
    承担重要科研任务
    立项时在科技处备案,课题负责人证明 3 科技处    
    参与校级科研课题活动,
    承担重要科研任务
    立项时在科技处备案,课题负责人证明 2 科技处    
    参与国家级科研课题活动,
    完成其中一部分
    立项时在科技处备案,课题负责人证明 5 科技处    
    参与省级科研课题活动,
    完成其中一部分
    立项时在科技处备案,课题负责人证明 4 科技处    
    参与校级科研课题活动,
    完成其中一部分
    立项时在科技处备案,课题负责人证明 2 科技处    
    参与横向科研项目 立项时在科技处备案,课题负责人证明 2 科技处    
    独立承担国家级科研任务 立项报告,结题报告 15 科技处    
    独立承担省级科研任务 立项报告,结题报告 10 科技处    
    独立承担校级科研任务 立项报告,结题报告 3 科技处    
    独立承担横向科研任务 立项报告,结题报告 4 科技处    
    国家发明专利 证书、申请受理证明 10 科技处    
    实用新型专利 证书、申请受理证明 5 科技处    
    外观设计专利 证书、申请受理证明 5 科技处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证书、申请受理证明 5 科技处    
    参加校、系组织的课外科技活动 活动参加证明材料 1 活动组织部门 上限3学分  
    7 各类文体实践活动 参加国家级文体活动 活动组织部门证明 3 活动组织部门 上限3学分,受表彰学分奖励按本表第2项执行,同一项目不累加,取最高学分  
    参加省部级文体活动 活动组织部门证明 2 活动组织部门  
    参加校级对外文体活动 活动组织部门证明 1 活动组织部门  
    8 社会实践及志愿者服务 自行校外实习 实习单位证明及鉴定 1 各系 上限2学分  
    参加学校组织的
    假期社会实践、调查
    调查报告 1 活动组织部门 上限2学分  
    参加校外相关部门组织的
    志愿者服务
    活动组织部门证明 1 创就处 上限2学分  
    参加校内相关部门组织的
    工作实践活动一学期
    活动组织部门证明 1 活动组织部门 上限4学分  
    参加服务学校工作累计5次 活动组织部门证明 0.5 活动组织部门 上限2学分  
    作为社团成员参加社团活动
    累计一学期
    团委证明 0.5 团委 上限2学分  
    9 职业
    技能
    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证书(人社部颁发) 5 各系    
    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证书(人社部颁发) 4 各系    
    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证书(人社部颁发) 4 各系    
    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证书(人社部颁发) 3 各系    
    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 证书(人社部颁发) 2 各系    
    国家级高级 证书(非人社部颁发) 3 各系    
    国家级中级 证书(非人社部颁发) 2 各系    
    国家级初级 证书(非人社部颁发) 1 各系    
    无级别的(含驾照) 证书 1 各系    
    公司的各类认证 认证公司的经营资质及证书 1 各系    
    10 参与创新创业活动 国家级大创项目负责人 立项时在创就处备案 5 创就处    
    国家级大创项目成员 立项时在创就处备案 3 创就处    
    省级大创项目负责人 立项时在创就处备案 4 创就处    
    省级大创项目成员 立项时在创就处备案 2 创就处    
    院级大创项目负责人 立项时在创就处备案 3 创就处    
    院级大创项目成员 立项时在创就处备案 2 创就处    
    任创业企业主要负责人,
    持续参与一学期
    企业任命书及证明 3 创就处 上限5学分  
    参与创业企业的管理工作,
    持续参与一学期
    企业任命书及证明 2 创就处 上限5学分  
     
     
     
     
     
     
     
     
     
    附表2
     
     
     
     

     
    营口理工学院
    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记录手册
     
     
     
    系部:                                  
    年级、专业:                                               
    班级:                                  
    姓名:                                  
    学号:                                  
    联系方式:                                                     
     
     
    营口理工学院
    创新创业教育与就业指导处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汇总表
     
    学期 20    -20     学年
    第    学期
    20    -20     学年
    第    学期
    累计得分    
     
    学期 20    -20     学年
    第    学期
    20    -20     学年
    第    学期
    累计得分    
     
    学期 20    -20     学年
    第    学期
    20    -20     学年
    第    学期
    累计得分    
     
    学期 20    -20     学年
    第    学期
    20    -20     学年
    第    学期
    累计得分    
     
    总    分  
           
    营口理工学院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记录表
                             
    学   期: 20    —20    学年度    第    学期
    记录时间  
    实践活动类别  
    实践活动内容  
    实践活动成果  
    获得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分值  
    指导教师意见                               教师姓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活动主办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系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创就处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备  注  
     
                                                              
     营口理工学院办公室                       2017年8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