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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营口理工学院汽保设备制造等协同创新中心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6-12-05
                                                     关于成立营口理工学院汽保设备制造等协同创新中心的决定
 

各系、部,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院的科技创新能力,充分发挥我市行业企业的优势,增强协同互动,加速技术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经研究决定成立汽保设备制造等8个协同创新中心。希望各系部充分利用校企协同创新中心的平台,加强政、产、学、研多方合作,协作开展产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活动,更好地为营口经济社会发展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服务。
 
       附件:1.营口理工学院协同创新中心一览表
                   2.汽保设备制造协同创新中心章程
                   3.装备制造研发协同创新中心章程
                   4.精细化工、特种油品研发协同创新中心章程
                   5.环境检测与水体养殖研发中心章程
                   6.镁质、金属材料及多功能材料研发中心章程
                   7.辽南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协同创新中心章程
                   8.思想道德修养与企业文化环境建设协同创新中心章程
                   9.营口物流创新研发中心章程
 
 
 
                                                                                                                      营口理工学院
                                                                                                                     2016年9月5日
 
 
 
 
 
 
 

附件1
 
     营口理工学院协同创新中心一览表
 
序号 协同创新中心名称 所在
系部
系部
负责人
1 汽保设备制造协同创新中心 机电系 霍仕武
2 装备制造研发协同创新中心
3 精细化工、特种油品研发协同创新中心 化工系 朱秀慧
4 环境检测与水体养殖研发中心
5 镁质、金属材料及多功能材料研发中心
6 辽南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协同创新中心 思政部 王惠德
7 思想道德修养与企业文化环境建设
协同创新中心
8 营口物流创新研发中心 经管系 关明坤
 

附件2
 
汽保设备制造协同创新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简称“2011计划”)文件精神,由营口理工学院牵头,组建 “汽保设备制造协同创新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若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本章程对中心理事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创新平台及中心管理部门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中心组建目的是,以协同创新引领我校创新能力的全面提升,推动地方高等教育的科学发展,加快高水平、有特色、示范性的应用型大学建设步伐,促进地方自主创新、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进而推动区域经济全面发展和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
第四条 中心发展目标是,实现营口装备制造领域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的进一步改革与升级,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提高;实现应用型专业体系建设与行业、产业的相融与互动,提高专业建设水平,形成一批优势特色专业;完善“双师双能型”师资队伍培养体系,提升教产学研合作和服务地方水平,实现相关领域科技创新能力的重大提升,产生一批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成果;通过协同创新平台,与各参与方合作,探索建立新型的与之配套的领导机制、协同机制、保障机制以及运行管理模式,在省内同类高校中形成示范效应。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建设内容
第五条 设立汽保设备制造协同创新中心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二人、秘书长一人和副秘书长三人,分别由各协同单位管理和技术负责人担任,负责协同创新中心的发展规划、机构设置、经费管理、人事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和监察审计等工作。由理事会聘任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建立主任责任制,领导运营管理办公室进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聘请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的业内知名学者和相关政府工作人员,负责学术指导、技术咨询、评审认定等工作。
第七条 建立协同创新人事管理制度。基于人员流动不调动原则,各成员单位应确定研究人员及技术人员。建立适合科研项目协同申报、关键技术协同攻关的跨单位相互衔接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人事聘用与薪酬制度,增强对国内外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外聘流动及客座研究人员经费实行定额项目制管理。
第八条 建立综合评价机制和退出机制。制定激励措施,根据作用与贡献进行综合评价,注重原始创新和解决国家重大需求的实效,鼓励竞争,动态发展。
第九条 健全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以科学研究和创新为主导,通过学科交叉与融合、调整课程设置、产学研紧密合作等途径;以科学研究支撑应用型和技术技能型人才协同培养;同时加大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力度,造就协同创新的领军人才。通过创新项目研究和吸收多学科领域专家的参与开发,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区域经济发展的转化,成为区域经济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训基地。
第十条 建立技术持续创新的科研组织模式。协同创新中心下设各研究部,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在首席专家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协同创新的人才、学科和资源优势,跨单位组建科研小组、专项科学研究中心等研究团队,在协同创新中不断发现和解决现实问题,形成可持续发展、充满活力和各具特色的科研组织模式。科研组织上不但具有稳定的研究人员,还可以根据科研任务的需要在各个协同体单位招聘临时人员。本着“唯一性、协同性、整体性、先进性、开放性、竞争性”的动态管理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优化,使协同创新中心充满活力。
第十一条 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共享。在合作研究相关领域,实现人力资源、设备、情报、软件等资源共享。充分利用和盘活现有人员、仪器设备、场地、信息渠道等资源,优化关键科研技术公关和学科交叉融合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方式,构建有利于协同创新的基础条件,形成长效机制,实验室全部对协同体单位相互开放,根据协同创新中心的任务需要,在各个协同体单位灵活地开展工作。并且建立科研任务信息交流平台,及时发布科研难题,利用信息交流平台共同解决,活跃学术气氛。
第三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 营口理工学院为汽保设备制造协同创新中心的组建和运营牵头单位,其他协同单位为参与单位。
1.营口理工学院的责任和义务
(1)作为牵头单位结合协同创新中心的科研工作、人才培养、日常运行等的需要,组建汽保设备制造协同创新中心。
(2)提供协同创新中心各类专兼职人员的办公用房和科研工作所需的设施,协调组建协同创新实验室,并联合其他协同体单位拟定各项规章制度、招聘日常管理和科研人员、投入日常运行经费,保证协同创新中心的正常运行。
(3)根据发展对相关专业人才的需求,协助协同创新中心制定相关培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提供人才培养师资和条件;作为牵头单位支持协同体单位输送优秀专家成为协同创新中心的特色课程教师和教学实践主讲教师等工作,并享受与在校教师相对等的生活条件及相关科研立项等待遇和政策。
(4)建立具体政策措施,重点支持与之密切科研合作的各级科研平台的建设,培育实验室发展成为省级重点实验室。
(5)结合发展的总体布局和技术需求,拟定协同创新中心科研发展和关键技术攻关规划,支持协同体单位在专著、论文、发明等软实力方面的建设,优先支持协同创新中心各团队的科研立项、优先安排引进人才指标、优先配置资源,为发展提供一批可转化应用的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
2.协同体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1)委派并支持本单位人员积极参加汽保设备制造协同创新中心的组建、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日常管理,并为协同创新中心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2)制定相关专业特长人才的需求和接收计划,积极委派并支持本单位人员参加专业特长人才的培养。
(3)支持技术研发、科研管理和资产管理等部门完成协同创新中心的实验室、科研设备和仪器等资源相互开放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4)积极参加拟定协同创新中心科研发展和关键技术攻关规划及实施方案,支持联合申报科研项目、重点实验室及科研奖项。
第四章 管理、运行方式
第十三条 营口理工学院与各协同体单位共同成立汽保设备制造协同创新中心理事会,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各方主要领导担任,主要审定合作计划,讨论、审定重大合作项目、检查合作项目的进展并监督落实情况,协调处理合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学术决策、岗位设置、人员评估等。由理事会聘任协同创新主任,建立主任责任制,其主要职责是对中心各项工作的实施进行全面统筹管理。
第十四条 组建期间,各方分别由科研管理部门指派专门人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创新中心组建后,由运行管理办公室在协同创新中心主任的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日常运行、科研管理、和协同体单位的资源协调。
第十五条 中心是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非法人实体,按照“虚拟法人”的机制,独立进行管理运行。
第十六条 开放式办中心,新成员单位进入时,由中心理事会作出决议,且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通过。中心协同体单位可自由退出。协同体单位退出时,应提前6个月书面告知理事会。协同单位退出,不影响中心的继续存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经理事会提议中心可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理事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通过。
第十八条 中心的其他规章制度和各协同体单位制订的相关管理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
第十九条 中心章程经全体成员单位通过后生效,最终解释权属中心理事会。
 
 
 
 
附件3
 
装备制造研发协同创新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简称“2011计划”)文件精神,由营口理工学院牵头,组建“装备制造研发协同创新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若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本章程对中心理事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创新平台及中心管理部门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中心组建目的是,以协同创新引领我校创新能力的全面提升,推动地方高等教育的科学发展,加快高水平、有特色、示范性的应用型大学建设步伐,促进地方自主创新、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进而推动区域经济全面发展和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
第四条 中心发展目标是,实现营口装备制造领域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的进一步改革与升级,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提高;实现应用型专业体系建设与行业、产业的相融与互动,提高专业建设水平,形成一批优势特色专业;完善“双师双能型”师资队伍培养体系,提升教产学研合作和服务地方水平,实现相关领域科技创新能力的重大提升,产生一批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成果;通过协同创新平台,与各参与方合作,探索建立新型的与之配套的领导机制、协同机制、保障机制以及运行管理模式,在省内同类高校中形成示范效应。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建设内容
第五条 设立装备制造研发协同创新中心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二人、秘书长一人和副秘书长三人,分别由各协同单位管理和技术负责人担任,负责协同创新中心的发展规划、机构设置、经费管理、人事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和监察审计等工作。由理事会聘任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建立主任责任制,领导运营管理办公室进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聘请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的业内知名学者和相关政府工作人员,负责学术指导、技术咨询、评审认定等工作。
第七条 建立协同创新人事管理制度。基于人员流动不调动原则,各成员单位应确定研究人员及技术人员。建立适合科研项目协同申报、关键技术协同攻关的跨单位相互衔接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人事聘用与薪酬制度,增强对国内外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外聘流动及客座研究人员经费实行定额项目制管理。
第八条 建立综合评价机制和退出机制。制定激励措施,根据作用与贡献进行综合评价,注重原始创新和解决国家重大需求的实效,鼓励竞争,动态发展。
第九条 健全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以科学研究和创新为主导,通过学科交叉与融合、调整课程设置、产学研紧密合作等途径;以科学研究支撑应用型和技术技能型人才协同培养;同时加大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力度,造就协同创新的领军人才。通过创新项目研究和吸收多学科领域专家的参与开发,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区域经济发展的转化,成为区域经济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训基地。
第十条 建立技术持续创新的科研组织模式。协同创新中心下设各研究部,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在首席专家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协同创新的人才、学科和资源优势,跨单位组建科研小组、专项科学研究中心等研究团队,在协同创新中不断发现和解决现实问题,形成可持续发展、充满活力和各具特色的科研组织模式。科研组织上不但具有稳定的研究人员,还可以根据科研任务的需要在各个协同体单位招聘临时人员。本着“唯一性、协同性、整体性、先进性、开放性、竞争性”的动态管理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优化,使协同创新中心充满活力。
第十一条 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共享。在合作研究相关领域,实现人力资源、设备、情报、软件等资源共享。充分利用和盘活现有人员、仪器设备、场地、信息渠道等资源,优化关键科研技术公关和学科交叉融合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方式,构建有利于协同创新的基础条件,形成长效机制,实验室全部对协同体单位相互开放,根据协同创新中心的任务需要,在各个协同体单位灵活地开展工作。并且建立科研任务信息交流平台,及时发布科研难题,利用信息交流平台共同解决,活跃学术气氛。
第三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 营口理工学院为装备制造研发协同创新中心的组建和运营牵头单位,其他协同单位为参与单位。
1.营口理工学院的责任和义务
(1)作为牵头单位结合协同创新中心的科研工作、人才培养、日常运行等的需要,组建装备制造研发协同创新中心。
(2)提供协同创新中心各类专兼职人员的办公用房和科研工作所需的设施,协调组建协同创新实验室,并联合其他协同体单位拟定各项规章制度、招聘日常管理和科研人员、投入日常运行经费,保证协同创新中心的正常运行。
(3)根据发展对相关专业人才的需求,协助协同创新中心制定相关培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提供人才培养师资和条件;作为牵头单位支持协同体单位输送优秀专家成为协同创新中心的特色课程教师和教学实践主讲教师等工作,并享受与在校教师相对等的生活条件及相关科研立项等待遇和政策。
(4)建立具体政策措施,重点支持与之密切科研合作的各级科研平台的建设,培育实验室发展成为省级重点实验室。
(5)结合发展的总体布局和技术需求,拟定协同创新中心科研发展和关键技术攻关规划,支持协同体单位在专著、论文、发明等软实力方面的建设,优先支持协同创新中心各团队的科研立项、优先安排引进人才指标、优先配置资源,为发展提供一批可转化应用的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
2.协同体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1)委派并支持本单位人员积极参加装备制造研发协同创新中心的组建、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日常管理,并为协同创新中心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2)制定相关专业特长人才的需求和接收计划,积极委派并支持本单位人员参加专业特长人才的培养。
(3)支持技术研发、科研管理和资产管理等部门完成协同创新中心的实验室、科研设备和仪器等资源相互开放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4)积极参加拟定协同创新中心科研发展和关键技术攻关规划及实施方案,支持联合申报科研项目、重点实验室及科研奖项。
第四章 管理、运行方式
第十三条 营口理工学院与各协同体单位共同成立装备制造研发协同创新中心理事会,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各方主要领导担任,主要审定合作计划,讨论、审定重大合作项目、检查合作项目的进展并监督落实情况,协调处理合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学术决策、岗位设置、人员评估等。由理事会聘任协同创新主任,建立主任责任制,其主要职责是对中心各项工作的实施进行全面统筹管理。
第十四条 组建期间,各方分别由科研管理部门指派专门人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创新中心组建后,由运行管理办公室在协同创新中心主任的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日常运行、科研管理、和协同体单位的资源协调。
第十五条 中心是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非法人实体,按照“虚拟法人”的机制,独立进行管理运行。
第十六条 开放式办中心,新成员单位进入时,由中心理事会作出决议,且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通过。中心协同体单位可自由退出。协同体单位退出时,应提前6个月书面告知理事会。协同单位退出,不影响中心的继续存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经理事会提议中心可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理事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通过。
第十八条 中心的其他规章制度和各协同体单位制订的相关管理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
第十九条 中心章程经全体成员单位通过后生效,最终解释权属中心理事会。
 
 
 
 
附件4
 
精细化工、特种油品研发协同创新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简称“2011计划”)文件精神,由营口理工学院牵头,组建“精细化工、特种油品研发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若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本章程对中心理事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创新平台及中心管理部门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中心组建目的是,以协同创新引领我校创新能力的全面提升,推动地方高等教育的科学发展,加快高水平、有特色、示范性的应用型大学建设步伐,促进地方自主创新、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进而推动区域经济全面发展和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
第四条 中心发展目标是,实现相关专业领域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的进一步改革与升级,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提高;实现应用型专业体系建设与行业、产业的相融与互动,提高专业建设水平,形成一批优势特色专业;完善“双师双能型”师资队伍培养体系,提升教产学研合作和服务地方水平,实现相关领域科技创新能力的重大提升,产生一批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成果;通过协同创新平台,与各参与方合作,探索建立新型的与之配套的领导机制、协同机制、保障机制以及运行管理模式,在省内同类高校中形成示范效应。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建设内容
第五条 设立精细化工、特种油品研发协同创新中心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七人、秘书长一人和副秘书长二人,分别由各协同单位管理和技术负责人担任,负责协同创新中心的发展规划、机构设置、经费管理、人事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和监察审计等工作。由理事会聘任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建立主任责任制,领导运营管理办公室进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聘请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的业内知名学者和相关政府工作人员,负责学术指导、技术咨询、评审认定等工作。
第七条 建立协同创新人事管理制度。基于人员流动不调动原则,各成员单位应确定研究人员及技术人员。建立适合科研项目协同申报、关键技术协同攻关的跨单位相互衔接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人事聘用与薪酬制度,增强对国内外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外聘流动及客座研究人员经费实行定额项目制管理。
第八条 建立综合评价机制和退出机制。制定激励措施,根据作用与贡献进行综合评价,注重原始创新和解决国家重大需求的实效,鼓励竞争,动态发展。
第九条 健全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以科学研究和创新为主导,通过学科交叉与融合、调整课程设置、产学研紧密合作等途径;以科学研究支撑应用型和技术技能型人才协同培养;同时加大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力度,造就协同创新的领军人才。通过创新项目研究和吸收多学科领域专家的参与开发,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区域经济发展的转化,成为区域经济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训基地。
第十条 建立技术持续创新的科研组织模式。协同创新中心下设各研究部,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在首席专家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协同创新的人才、学科和资源优势,跨单位组建科研小组、专项科学研究中心等研究团队,在协同创新中不断发现和解决现实问题,形成可持续发展、充满活力和各具特色的科研组织模式。科研组织上不但具有稳定的研究人员,还可以根据科研任务的需要在各个协同体单位招聘临时人员。本着“唯一性、协同性、整体性、先进性、开放性、竞争性”的动态管理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优化,使协同创新中心充满活力。
第十一条 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共享。在合作研究相关领域,实现人力资源、设备、情报、软件等资源共享。充分利用和盘活现有人员、仪器设备、场地、信息渠道等资源,优化关键科研技术公关和学科交叉融合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方式,构建有利于协同创新的基础条件,形成长效机制,实验室全部对协同体单位相互开放,根据协同创新中心的任务需要,在各个协同体单位灵活地开展工作。并且建立科研任务信息交流平台,及时发布科研难题,利用信息交流平台共同解决,活跃学术气氛。
第三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 营口理工学院为精细化工、特种油品研发协同创新中心的组建和运营牵头单位,其他协同单位为参与单位。
1.营口理工学院的责任和义务
(1)作为牵头单位结合协同创新中心的科研工作、人才培养、日常运行等的需要,组建精细化工、特种油品研发协同创新中心
(2)提供协同创新中心各类专兼职人员的办公用房和科研工作所需的设施,协调组建协同创新实验室,并联合其他协同体单位拟定各项规章制度、招聘日常管理和科研人员、投入日常运行经费,保证协同创新中心的正常运行。
(3)根据发展对相关专业人才的需求,协助协同创新中心制定相关培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提供人才培养师资和条件;作为牵头单位支持协同体单位输送优秀专家成为协同创新中心的特色课程教师和教学实践主讲教师等工作,并享受与在校教师相对等的生活条件及相关科研立项等待遇和政策。
(4)建立具体政策措施,重点支持与之密切科研合作的各级科研平台的建设,在培育实验室发展成为省重点实验室。
(5)结合发展的总体布局和技术需求,拟定协同创新中心科研发展和关键技术攻关规划,支持协同体单位在专著、论文、发明等软实力方面的建设,优先支持协同创新中心各团队的科研立项、优先安排引进人才指标、优先配置资源,为发展提供一批可转化应用的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
2.协同体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1)委派并支持本单位人员积极参加精细化工、特种油品研发协同创新中心的组建、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日常管理,并为协同创新中心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2)制定相关专业特长人才的需求和接收计划,积极委派并支持本单位人员参加专业特长人才的培养。
(3)支持技术研发、科研管理和资产管理等部门完成协同创新中心的实验室、科研设备和仪器等资源相互开放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4)积极参加拟定协同创新中心科研发展和关键技术攻关规划及实施方案,支持联合申报科研项目、重点实验室及科研奖项。
第四章 管理、运行方式
第十三条 营口理工学院与各协同体单位共同成立协同创新中心理事会,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各方主要领导担任,主要审定合作计划,讨论、审定重大合作项目、检查合作项目的进展并监督落实情况,协调处理合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学术决策、岗位设置、人员评估等。由理事会聘任协同创新主任,建立主任责任制,其主要职责是对中心各项工作的实施进行全面统筹管理。
第十四条 组建期间,各方分别由科研管理部门指派专门人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创新中心组建后,由运行管理办公室在协同创新中心主任的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日常运行、科研管理、和协同体单位的资源协调。
第十五条 中心是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非法人实体,按照“虚拟法人”的机制,独立进行管理运行。
第十六条 开放式办中心,新成员单位进入时,由中心理事会作出决议,且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通过。中心协同体单位可自由退出。协同体单位退出时,应提前6个月书面告知理事会。协同单位退出,不影响中心的继续存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经理事会提议中心可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理事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通过。
第十八条 中心的其他规章制度和各协同体单位制订的相关管理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
第十九条 中心章程经全体成员单位通过后生效,最终解释权属中心理事会。
 
 
 
 
附件5
 
环境检测与水体养殖研发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简称“2011计划”)文件精神,由营口理工学院牵头,组建“环境检测与水体养殖研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若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本章程对中心理事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创新平台及中心管理部门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中心组建目的是,以协同创新引领我校创新能力的全面提升,推动地方高等教育的科学发展,加快高水平、有特色、示范性的应用型大学建设步伐,促进地方自主创新、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进而推动区域经济全面发展和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
第四条 中心发展目标是,实现相关专业领域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的进一步改革与升级,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提高;实现应用型专业体系建设与行业、产业的相融与互动,提高专业建设水平,形成一批优势特色专业;完善“双师双能型”师资队伍培养体系,提升教产学研合作和服务地方水平,实现相关领域科技创新能力的重大提升,产生一批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成果;通过协同创新平台,与各参与方合作,探索建立新型的与之配套的领导机制、协同机制、保障机制以及运行管理模式,在省内同类高校中形成示范效应。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建设内容
第五条 设立环境检测与水体养殖研发中心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三人、秘书长一人和副秘书长三人,分别由各协同单位管理和技术负责人担任,负责协同创新中心的发展规划、机构设置、经费管理、人事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和监察审计等工作。由理事会聘任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建立主任责任制,领导运营管理办公室进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聘请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的业内知名学者和相关政府工作人员,负责学术指导、技术咨询、评审认定等工作。
第七条 建立协同创新人事管理制度。基于人员流动不调动原则,各成员单位应确定研究人员及技术人员。建立适合科研项目协同申报、关键技术协同攻关的跨单位相互衔接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人事聘用与薪酬制度,增强对国内外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外聘流动及客座研究人员经费实行定额项目制管理。
第八条 建立综合评价机制和退出机制。制定激励措施,根据作用与贡献进行综合评价,注重原始创新和解决国家重大需求的实效,鼓励竞争,动态发展。
第九条 健全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以科学研究和创新为主导,通过学科交叉与融合、调整课程设置、产学研紧密合作等途径;以科学研究支撑应用型和技术技能型人才协同培养;同时加大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力度,造就协同创新的领军人才。通过创新项目研究和吸收多学科领域专家的参与开发,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区域经济发展的转化,成为区域经济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训基地。
第十条 建立技术持续创新的科研组织模式。协同创新中心下设各研究部,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在首席专家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协同创新的人才、学科和资源优势,跨单位组建科研小组、专项科学研究中心等研究团队,在协同创新中不断发现和解决现实问题,形成可持续发展、充满活力和各具特色的科研组织模式。科研组织上不但具有稳定的研究人员,还可以根据科研任务的需要在各个协同体单位招聘临时人员。本着“唯一性、协同性、整体性、先进性、开放性、竞争性”的动态管理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优化,使协同创新中心充满活力。
第十一条 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共享。在合作研究相关领域,实现人力资源、设备、情报、软件等资源共享。充分利用和盘活现有人员、仪器设备、场地、信息渠道等资源,优化关键科研技术公关和学科交叉融合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方式,构建有利于协同创新的基础条件,形成长效机制,实验室全部对协同体单位相互开放,根据协同创新中心的任务需要,在各个协同体单位灵活地开展工作。并且建立科研任务信息交流平台,及时发布科研难题,利用信息交流平台共同解决,活跃学术气氛。
第三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 营口理工学院为环境检测与水体养殖研发中心的组建和运营牵头单位,其他协同单位为参与单位。
1.营口理工学院的责任和义务
(1)作为牵头单位结合协同创新中心的科研工作、人才培养、日常运行等的需要,组建环境检测与水体养殖研发中心。
(2)提供协同创新中心各类专兼职人员的办公用房和科研工作所需的设施,协调组建协同创新实验室,并联合其他协同体单位拟定各项规章制度、招聘日常管理和科研人员、投入日常运行经费,保证协同创新中心的正常运行。
(3)根据发展对相关专业人才的需求,协助协同创新中心制定相关培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提供人才培养师资和条件;作为牵头单位支持协同体单位输送优秀专家成为协同创新中心的特色课程教师和教学实践主讲教师等工作,并享受与在校教师相对等的生活条件及相关科研立项等待遇和政策。
(4)建立具体政策措施,重点支持与之密切科研合作的各级科研平台的建设,在培育实验室发展成为省重点实验室。
(5)结合发展的总体布局和技术需求,拟定协同创新中心科研发展和关键技术攻关规划,支持协同体单位在专著、论文、发明等软实力方面的建设,优先支持协同创新中心各团队的科研立项、优先安排引进人才指标、优先配置资源,为发展提供一批可转化应用的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
2.协同体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1)委派并支持本单位人员积极参加环境检测与水体养殖研发中心的组建、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日常管理,并为协同创新中心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2)制定相关专业特长人才的需求和接收计划,积极委派并支持本单位人员参加专业特长人才的培养。
(3)支持技术研发、科研管理和资产管理等部门完成协同创新中心的实验室、科研设备和仪器等资源相互开放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4)积极参加拟定协同创新中心科研发展和关键技术攻关规划及实施方案,支持联合申报科研项目、重点实验室及科研奖项。
第四章 管理、运行方式
第十三条 营口理工学院与各协同体单位共同成立协同创新中心理事会,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各方主要领导担任,主要审定合作计划,讨论、审定重大合作项目、检查合作项目的进展并监督落实情况,协调处理合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学术决策、岗位设置、人员评估等。由理事会聘任协同创新主任,建立主任责任制,其主要职责是对中心各项工作的实施进行全面统筹管理。
第十四条 组建期间,各方分别由科研管理部门指派专门人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创新中心组建后,由运行管理办公室在协同创新中心主任的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日常运行、科研管理、和协同体单位的资源协调。
第十五条 中心是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非法人实体,按照“虚拟法人”的机制,独立进行管理运行。
第十六条 开放式办中心,新成员单位进入时,由中心理事会作出决议,且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通过。中心协同体单位可自由退出。协同体单位退出时,应提前6个月书面告知理事会。协同单位退出,不影响中心的继续存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经理事会提议中心可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理事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通过。
第十八条 中心的其他规章制度和各协同体单位制订的相关管理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
第十九条 中心章程经全体成员单位通过后生效,最终解释权属中心理事会。
 
 
 
 
附件6
 
镁质、金属材料及多功能材料研发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简称“2011计划”)文件精神,由营口理工学院牵头,组建“镁质、金属材料及多功能材料研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若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本章程对中心理事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创新平台及中心管理部门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中心组建目的是,以协同创新引领我校创新能力的全面提升,推动地方高等教育的科学发展,加快高水平、有特色、示范性的应用型大学建设步伐,促进地方自主创新、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进而推动区域经济全面发展和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
第四条 中心发展目标是,实现相关专业领域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的进一步改革与升级,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提高;实现应用型专业体系建设与行业、产业的相融与互动,提高专业建设水平,形成一批优势特色专业;完善“双师双能型”师资队伍培养体系,提升教产学研合作和服务地方水平,实现相关领域科技创新能力的重大提升,产生一批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成果;通过协同创新平台,与各参与方合作,探索建立新型的与之配套的领导机制、协同机制、保障机制以及运行管理模式,在省内同类高校中形成示范效应。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建设内容
第五条 设立镁质、金属材料及多功能材料研发中心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十人、秘书长一人和副秘书长二人,分别由各协同单位管理和技术负责人担任,负责协同创新中心的发展规划、机构设置、经费管理、人事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和监察审计等工作。由理事会聘任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建立主任责任制,领导运营管理办公室进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聘请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的业内知名学者和相关政府工作人员,负责学术指导、技术咨询、评审认定等工作。
第七条 建立协同创新人事管理制度。基于人员流动不调动原则,各成员单位应确定研究人员及技术人员。建立适合科研项目协同申报、关键技术协同攻关的跨单位相互衔接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人事聘用与薪酬制度,增强对国内外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外聘流动及客座研究人员经费实行定额项目制管理。
第八条 建立综合评价机制和退出机制。制定激励措施,根据作用与贡献进行综合评价,注重原始创新和解决国家重大需求的实效,鼓励竞争,动态发展。
第九条 健全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以科学研究和创新为主导,通过学科交叉与融合、调整课程设置、产学研紧密合作等途径;以科学研究支撑应用型和技术技能型人才协同培养;同时加大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力度,造就协同创新的领军人才。通过创新项目研究和吸收多学科领域专家的参与开发,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区域经济发展的转化,成为区域经济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训基地。
第十条 建立技术持续创新的科研组织模式。协同创新中心下设各研究部,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在首席专家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协同创新的人才、学科和资源优势,跨单位组建科研小组、专项科学研究中心等研究团队,在协同创新中不断发现和解决现实问题,形成可持续发展、充满活力和各具特色的科研组织模式。科研组织上不但具有稳定的研究人员,还可以根据科研任务的需要在各个协同体单位招聘临时人员。本着“唯一性、协同性、整体性、先进性、开放性、竞争性”的动态管理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优化,使协同创新中心充满活力。
第十一条 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共享。在合作研究相关领域,实现人力资源、设备、情报、软件等资源共享。充分利用和盘活现有人员、仪器设备、场地、信息渠道等资源,优化关键科研技术公关和学科交叉融合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方式,构建有利于协同创新的基础条件,形成长效机制,实验室全部对协同体单位相互开放,根据协同创新中心的任务需要,在各个协同体单位灵活地开展工作。并且建立科研任务信息交流平台,及时发布科研难题,利用信息交流平台共同解决,活跃学术气氛。
第三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 营口理工学院为镁质、金属材料及多功能材料研发中心的组建和运营牵头单位,其他协同单位为参与单位。
1.营口理工学院的责任和义务
(1)作为牵头单位结合协同创新中心的科研工作、人才培养、日常运行等的需要,组建镁质、金属材料及多功能材料研发中心。
(2)提供协同创新中心各类专兼职人员的办公用房和科研工作所需的设施,协调组建协同创新实验室,并联合其他协同体单位拟定各项规章制度、招聘日常管理和科研人员、投入日常运行经费,保证协同创新中心的正常运行。
(3)根据发展对相关专业人才的需求,协助协同创新中心制定相关培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提供人才培养师资和条件;作为牵头单位支持协同体单位输送优秀专家成为协同创新中心的特色课程教师和教学实践主讲教师等工作,并享受与在校教师相对等的生活条件及相关科研立项等待遇和政策。
(4)建立具体政策措施,重点支持与之密切科研合作的各级科研平台的建设,在培育实验室发展成为省重点实验室。
(5)结合发展的总体布局和技术需求,拟定协同创新中心科研发展和关键技术攻关规划,支持协同体单位在专著、论文、发明等软实力方面的建设,优先支持协同创新中心各团队的科研立项、优先安排引进人才指标、优先配置资源,为发展提供一批可转化应用的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
2.协同体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1)委派并支持本单位人员积极参加镁质、金属材料及多功能材料研发中心的组建、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日常管理,并为协同创新中心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2)制定相关专业特长人才的需求和接收计划,积极委派并支持本单位人员参加专业特长人才的培养。
(3)支持技术研发、科研管理和资产管理等部门完成协同创新中心的实验室、科研设备和仪器等资源相互开放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4)积极参加拟定协同创新中心科研发展和关键技术攻关规划及实施方案,支持联合申报科研项目、重点实验室及科研奖项。
第四章 管理、运行方式
第十三条 营口理工学院与各协同体单位共同成立协同创新中心理事会,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各方主要领导担任,主要审定合作计划,讨论、审定重大合作项目、检查合作项目的进展并监督落实情况,协调处理合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学术决策、岗位设置、人员评估等。由理事会聘任协同创新主任,建立主任责任制,其主要职责是对中心各项工作的实施进行全面统筹管理。
第十四条 组建期间,各方分别由科研管理部门指派专门人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创新中心组建后,由运行管理办公室在协同创新中心主任的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日常运行、科研管理、和协同体单位的资源协调。
第十五条 中心是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非法人实体,按照“虚拟法人”的机制,独立进行管理运行。
第十六条 开放式办中心,新成员单位进入时,由中心理事会作出决议,且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通过。中心协同体单位可自由退出。协同体单位退出时,应提前6个月书面告知理事会。协同单位退出,不影响中心的继续存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经理事会提议中心可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理事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通过。
第十八条 中心的其他规章制度和各协同体单位制订的相关管理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
第十九条 中心章程经全体成员单位通过后生效,最终解释权属中心理事会。
 
 
 
附件7
 
辽南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协同创新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简称“2011计划”)文件精神,由营口理工学院牵头,组建“辽南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协同创新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若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本章程对中心理事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创新平台及中心管理部门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中心组建目的是,以协同创新引领我校创新能力的全面提升,推动地方高等教育的科学发展,加快高水平、有特色、示范性的应用型大学建设步伐,促进地方自主创新、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进而推动区域经济全面发展和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
第四条 中心发展目标是,实现相关专业领域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的进一步改革与升级,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提高;实现应用型专业体系建设与行业、产业的相融与互动,提高专业建设水平,形成一批优势特色专业;完善“双师双能型”师资队伍培养体系,提升教产学研合作和服务地方水平,实现相关领域科技创新能力的重大提升,产生一批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成果;通过协同创新平台,与各参与方合作,探索建立新型的与之配套的领导机制、协同机制、保障机制以及运行管理模式,在省内同类高校中形成示范效应。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建设内容
第五条 设立辽南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协同创新中心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二人、秘书长一人和副秘书长三人,分别由各协同单位管理和技术负责人担任,负责协同创新中心的发展规划、机构设置、经费管理、人事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和监察审计等工作。由理事会聘任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建立主任责任制,领导运营管理办公室进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聘请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的业内知名学者和相关政府工作人员,负责学术指导、技术咨询、评审认定等工作。
第七条 建立协同创新人事管理制度。基于人员流动不调动原则,各成员单位应确定研究人员及技术人员。建立适合科研项目协同申报、关键技术协同攻关的跨单位相互衔接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人事聘用与薪酬制度,增强对国内外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外聘流动及客座研究人员经费实行定额项目制管理。
第八条 建立综合评价机制和退出机制。制定激励措施,根据作用与贡献进行综合评价,注重原始创新和解决国家重大需求的实效,鼓励竞争,动态发展。
第九条 健全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以科学研究和创新为主导,通过学科交叉与融合、调整课程设置、产学研紧密合作等途径;以科学研究支撑应用型和技术技能型人才协同培养;同时加大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力度,造就协同创新的领军人才。通过创新项目研究和吸收多学科领域专家的参与开发,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区域经济发展的转化,成为区域经济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训基地。
第十条 建立技术持续创新的科研组织模式。协同创新中心下设各研究部,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在首席专家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协同创新的人才、学科和资源优势,跨单位组建科研小组、专项科学研究中心等研究团队,在协同创新中不断发现和解决现实问题,形成可持续发展、充满活力和各具特色的科研组织模式。科研组织上不但具有稳定的研究人员,还可以根据科研任务的需要在各个协同体单位招聘临时人员。本着“唯一性、协同性、整体性、先进性、开放性、竞争性”的动态管理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优化,使协同创新中心充满活力。
第十一条 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共享。在合作研究相关领域,实现人力资源、设备、情报、软件等资源共享。充分利用和盘活现有人员、仪器设备、场地、信息渠道等资源,优化关键科研技术公关和学科交叉融合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方式,构建有利于协同创新的基础条件,形成长效机制,实验室全部对协同体单位相互开放,根据协同创新中心的任务需要,在各个协同体单位灵活地开展工作。并且建立科研任务信息交流平台,及时发布科研难题,利用信息交流平台共同解决,活跃学术气氛。
第三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 营口理工学院为辽南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协同创新中心的组建和运营牵头单位,其他协同单位为参与单位。
1.营口理工学院的责任和义务
(1)作为牵头单位结合协同创新中心的科研工作、人才培养、日常运行等的需要,组建辽南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协同创新中心。
(2)提供协同创新中心各类专兼职人员的办公用房和科研工作所需的设施,协调组建协同创新实验室,并联合其他协同体单位拟定各项规章制度、招聘日常管理和科研人员、投入日常运行经费,保证协同创新中心的正常运行。
(3)根据发展对相关专业人才的需求,协助协同创新中心制定相关培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提供人才培养师资和条件;作为牵头单位支持协同体单位输送优秀专家成为协同创新中心的特色课程教师和教学实践主讲教师等工作,并享受与在校教师相对等的生活条件及相关科研立项等待遇和政策。
(4)建立具体政策措施,重点支持与之密切科研合作的各级科研平台的建设,在培育实验室发展成为省重点实验室。
(5)结合发展的总体布局和技术需求,拟定协同创新中心科研发展和关键技术攻关规划,支持协同体单位在专著、论文、发明等软实力方面的建设,优先支持协同创新中心各团队的科研立项、优先安排引进人才指标、优先配置资源,为发展提供一批可转化应用的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
2.协同体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1)委派并支持本单位人员积极参加辽南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协同创新中心的组建、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日常管理,并为协同创新中心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2)制定相关专业特长人才的需求和接收计划,积极委派并支持本单位人员参加专业特长人才的培养。
(3)支持技术研发、科研管理和资产管理等部门完成协同创新中心的实验室、科研设备和仪器等资源相互开放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4)积极参加拟定协同创新中心科研发展和关键技术攻关规划及实施方案,支持联合申报科研项目、重点实验室及科研奖项。
第四章 管理、运行方式
第十三条 营口理工学院与各协同体单位共同成立协同创新中心理事会,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各方主要领导担任,主要审定合作计划,讨论、审定重大合作项目、检查合作项目的进展并监督落实情况,协调处理合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学术决策、岗位设置、人员评估等。由理事会聘任协同创新主任,建立主任责任制,其主要职责是对中心各项工作的实施进行全面统筹管理。
第十四条 组建期间,各方分别由科研管理部门指派专门人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创新中心组建后,由运行管理办公室在协同创新中心主任的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日常运行、科研管理、和协同体单位的资源协调。
第十五条 中心是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非法人实体,按照“虚拟法人”的机制,独立进行管理运行。
第十六条 开放式办中心,新成员单位进入时,由中心理事会作出决议,且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通过。中心协同体单位可自由退出。协同体单位退出时,应提前6个月书面告知理事会。协同单位退出,不影响中心的继续存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经理事会提议中心可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理事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通过。
第十八条 中心的其他规章制度和各协同体单位制订的相关管理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
第十九条 中心章程经全体成员单位通过后生效,最终解释权属中心理事会。
 
 
 
附件8
 
思想道德修养与企业文化环境建设
协同创新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简称“2011计划”)文件精神,由营口理工学院牵头,组建“思想道德修养与企业文化环境建设协同创新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若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本章程对中心理事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创新平台及中心管理部门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中心组建目的是,以协同创新引领我校创新能力的全面提升,推动地方高等教育的科学发展,加快高水平、有特色、示范性的应用型大学建设步伐,促进地方自主创新、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进而推动区域经济全面发展和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
第四条 中心发展目标是,实现相关专业领域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的进一步改革与升级,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提高;实现应用型专业体系建设与行业、产业的相融与互动,提高专业建设水平,形成一批优势特色专业;完善“双师双能型”师资队伍培养体系,提升教产学研合作和服务地方水平,实现相关领域科技创新能力的重大提升,产生一批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成果;通过协同创新平台,与各参与方合作,探索建立新型的与之配套的领导机制、协同机制、保障机制以及运行管理模式,在省内同类高校中形成示范效应。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建设内容
第五条 设立思想道德修养与企业文化环境建设协同创新中心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二人、秘书长一人和副秘书长三人,分别由各协同单位管理和技术负责人担任,负责协同创新中心的发展规划、机构设置、经费管理、人事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和监察审计等工作。由理事会聘任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建立主任责任制,领导运营管理办公室进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聘请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的业内知名学者和相关政府工作人员,负责学术指导、技术咨询、评审认定等工作。
第七条 建立协同创新人事管理制度。基于人员流动不调动原则,各成员单位应确定研究人员及技术人员。建立适合科研项目协同申报、关键技术协同攻关的跨单位相互衔接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人事聘用与薪酬制度,增强对国内外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外聘流动及客座研究人员经费实行定额项目制管理。
第八条 建立综合评价机制和退出机制。制定激励措施,根据作用与贡献进行综合评价,注重原始创新和解决国家重大需求的实效,鼓励竞争,动态发展。
第九条 健全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以科学研究和创新为主导,通过学科交叉与融合、调整课程设置、产学研紧密合作等途径;以科学研究支撑应用型和技术技能型人才协同培养;同时加大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力度,造就协同创新的领军人才。通过创新项目研究和吸收多学科领域专家的参与开发,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区域经济发展的转化,成为区域经济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训基地。
第十条 建立技术持续创新的科研组织模式。协同创新中心下设各研究部,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在首席专家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协同创新的人才、学科和资源优势,跨单位组建科研小组、专项科学研究中心等研究团队,在协同创新中不断发现和解决现实问题,形成可持续发展、充满活力和各具特色的科研组织模式。科研组织上不但具有稳定的研究人员,还可以根据科研任务的需要在各个协同体单位招聘临时人员。本着“唯一性、协同性、整体性、先进性、开放性、竞争性”的动态管理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优化,使协同创新中心充满活力。
第十一条 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共享。在合作研究相关领域,实现人力资源、设备、情报、软件等资源共享。充分利用和盘活现有人员、仪器设备、场地、信息渠道等资源,优化关键科研技术公关和学科交叉融合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方式,构建有利于协同创新的基础条件,形成长效机制,实验室全部对协同体单位相互开放,根据协同创新中心的任务需要,在各个协同体单位灵活地开展工作。并且建立科研任务信息交流平台,及时发布科研难题,利用信息交流平台共同解决,活跃学术气氛。
第三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 营口理工学院为思想道德修养与企业文化环境建设协同创新中心的组建和运营牵头单位,其他协同单位为参与单位。
1.营口理工学院的责任和义务
(1)作为牵头单位结合协同创新中心的科研工作、人才培养、日常运行等的需要,组建思想道德修养与企业文化环境建设协同创新中心。
(2)提供协同创新中心各类专兼职人员的办公用房和科研工作所需的设施,协调组建协同创新实验室,并联合其他协同体单位拟定各项规章制度、招聘日常管理和科研人员、投入日常运行经费,保证协同创新中心的正常运行。
(3)根据发展对相关专业人才的需求,协助协同创新中心制定相关培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提供人才培养师资和条件;作为牵头单位支持协同体单位输送优秀专家成为协同创新中心的特色课程教师和教学实践主讲教师等工作,并享受与在校教师相对等的生活条件及相关科研立项等待遇和政策。
(4)建立具体政策措施,重点支持与之密切科研合作的各级科研平台的建设,在培育实验室发展成为省重点实验室。
(5)结合发展的总体布局和技术需求,拟定协同创新中心科研发展和关键技术攻关规划,支持协同体单位在专著、论文、发明等软实力方面的建设,优先支持协同创新中心各团队的科研立项、优先安排引进人才指标、优先配置资源,为发展提供一批可转化应用的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
2.协同体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1)委派并支持本单位人员积极参加思想道德修养与企业文化环境建设协同创新中心的组建、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日常管理,并为协同创新中心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2)制定相关专业特长人才的需求和接收计划,积极委派并支持本单位人员参加专业特长人才的培养。
(3)支持技术研发、科研管理和资产管理等部门完成协同创新中心的实验室、科研设备和仪器等资源相互开放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4)积极参加拟定协同创新中心科研发展和关键技术攻关规划及实施方案,支持联合申报科研项目、重点实验室及科研奖项。
第四章 管理、运行方式
第十三条 营口理工学院与各协同体单位共同成立协同创新中心理事会,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各方主要领导担任,主要审定合作计划,讨论、审定重大合作项目、检查合作项目的进展并监督落实情况,协调处理合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学术决策、岗位设置、人员评估等。由理事会聘任协同创新主任,建立主任责任制,其主要职责是对中心各项工作的实施进行全面统筹管理。
第十四条 组建期间,各方分别由科研管理部门指派专门人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创新中心组建后,由运行管理办公室在协同创新中心主任的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日常运行、科研管理、和协同体单位的资源协调。
第十五条 中心是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非法人实体,按照“虚拟法人”的机制,独立进行管理运行。
第十六条 开放式办中心,新成员单位进入时,由中心理事会作出决议,且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通过。中心协同体单位可自由退出。协同体单位退出时,应提前6个月书面告知理事会。协同单位退出,不影响中心的继续存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经理事会提议中心可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理事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通过。
第十八条 中心的其他规章制度和各协同体单位制订的相关管理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
第十九条 中心章程经全体成员单位通过后生效,最终解释权属中心理事会。
 
附件9
 
营口物流创新研发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简称“2011计划”)文件精神,由营口理工学院牵头,组建“营口物流创新研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若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本章程对中心理事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创新平台及中心管理部门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中心组建目的是,以协同创新引领我校创新能力的全面提升,推动地方高等教育的科学发展,加快高水平、有特色、示范性的应用型大学建设步伐,促进地方自主创新、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进而推动区域经济全面发展和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
第四条 中心发展目标是,研发中心依托营口理工学院和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现代的物流理念和学科专业综合优势,结合物流协会几百家物流企业专业设施设备和运作经验,在营口市服务业委和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相关部门的引领下,为营口物流发展抓新机遇、找新起点、谋新发展;研发中心主要研究方向包括:研究营口不同类型的物流企业转型升级的方式、途径和目标,为企业发展策划设计解决方案,为企业参加物流服务投标和发展新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为拓展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及物流与各种生产型产业融合提供新思路,探索营口港发展的新方向和新模式;建设营口现代物流体系,规划设计营口特色物流中心,农产品物流网络,以及电商物流等。同时,将重点做好提升行业现代物流理念,宣传现代物流理论,传授现代物流知识,开阔企业经营思路,提高全行业人员素质;立足物流发展前沿,跟踪行业发展动态,研判行业发展趋势,为行业提供预测预警信息;承接政府、企业委托,开展课题研究规划制定,项目开发,业务咨询,人才培训,行业统计,标准化实施等工作;深化“产、教”融合,加强“校、企”合作,创新“产、学、研”一体化物流人才培训模式,为物流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实现应用型专业体系建设与行业、产业的相融与互动,提高专业建设水平,形成一批优势特色专业;完善“双师双能型”师资队伍培养体系,提升教产学研合作和服务地方水平,实现相关领域科技创新能力的重大提升,产生一批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成果;通过协同创新平台,与各参与方合作,探索建立新型的与之配套的领导机制、协同机制、保障机制以及运行管理模式,在省内同类高校中形成示范效应。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建设内容
第五条 营口物流创新研发中心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二人、秘书长一人和副秘书长三人,分别由各协同单位管理和技术负责人担任,负责协同创新中心的发展规划、机构设置、经费管理、人事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和监察审计等工作。由理事会聘任创新中心主任,建立主任责任制,领导运营管理办公室进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聘请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的业内知名学者和相关政府工作人员,负责学术指导、技术咨询、评审认定等工作。
第七条 建立协同创新人事管理制度。基于人员流动不调动原则,各成员单位应确定研究人员及技术人员。建立适合科研项目协同申报、关键技术协同攻关的跨单位相互衔接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人事聘用与薪酬制度,增强对国内外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外聘流动及客座研究人员经费实行定额项目制管理。
第八条 建立综合评价机制和退出机制。制定激励措施,根据作用与贡献进行综合评价,注重原始创新和解决国家重大需求的实效,鼓励竞争,动态发展。
第九条 健全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以科学研究和创新为主导,通过学科交叉与融合、调整课程设置、产学研紧密合作等途径;以科学研究支撑应用型和技术技能型人才协同培养;同时加大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力度,造就协同创新的领军人才。通过创新项目研究和吸收多学科领域专家的参与开发,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区域经济发展的转化,成为区域经济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训基地。
第十条 建立技术持续创新的科研组织模式。协同创新中心下设各研究部,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在首席专家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协同创新的人才、学科和资源优势,跨单位组建科研小组、专项科学研究中心等研究团队,在协同创新中不断发现和解决现实问题,形成可持续发展、充满活力和各具特色的科研组织模式。科研组织上不但具有稳定的研究人员,还可以根据科研任务的需要在各个协同体单位招聘临时人员。本着“唯一性、协同性、整体性、先进性、开放性、竞争性”的动态管理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优化,使协同创新中心充满活力。
第十一条 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共享。在合作研究相关领域,实现人力资源、设备、情报、软件等资源共享。充分利用和盘活现有人员、仪器设备、场地、信息渠道等资源,优化关键科研技术公关和学科交叉融合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方式,构建有利于协同创新的基础条件,形成长效机制,实验室全部对协同体单位相互开放,根据协同创新中心的任务需要,在各个协同体单位灵活地开展工作。并且建立科研任务信息交流平台,及时发布科研难题,利用信息交流平台共同解决,活跃学术气氛。
第三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 营口理工学院为营口物流创新研发中心的组建和运营牵头单位,其他协同单位为参与单位。
1.营口理工学院的责任和义务
(1)作为牵头单位结合协同创新中心的科研工作、人才培养、日常运行等的需要,组建营口物流创新研发中心。
(2)提供协同创新中心各类专兼职人员的办公用房和科研工作所需的设施,协调组建协同创新实验室,并联合其他协同体单位拟定各项规章制度、招聘日常管理和科研人员、投入日常运行经费,保证协同创新中心的正常运行。
(3)根据发展对相关专业人才的需求,协助协同创新中心制定相关培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提供人才培养师资和条件;作为牵头单位支持协同体单位输送优秀专家成为协同创新中心的特色课程教师和教学实践主讲教师等工作,并享受与在校教师相对等的生活条件及相关科研立项等待遇和政策。
(4)建立具体政策措施,重点支持与之密切科研合作的各级科研平台的建设,培育实验室发展成为省级重点实验室。
(5)结合发展的总体布局和技术需求,拟定协同创新中心科研发展和关键技术攻关规划,支持协同体单位在专著、论文、发明等软实力方面的建设,优先支持协同创新中心各团队的科研立项、优先安排引进人才指标、优先配置资源,为发展提供一批可转化应用的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
2.协同体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1)委派并支持本单位人员积极参加物流创新研发中心的组建、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日常管理,并为协同创新中心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2)制定相关专业特长人才的需求和接收计划,积极委派并支持本单位人员参加专业特长人才的培养。
(3)支持技术研发、科研管理和资产管理等部门完成协同创新中心的实验室、科研设备和仪器等资源相互开放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4)积极参加拟定协同创新中心科研发展和关键技术攻关规划及实施方案,支持联合申报科研项目、重点实验室及科研奖项。
第四章 管理、运行方式
第十三条 营口理工学院与各协同体单位共同成立物流创新研发中心理事会,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各方主要领导担任,主要审定合作计划,讨论、审定重大合作项目、检查合作项目的进展并监督落实情况,协调处理合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学术决策、岗位设置、人员评估等。由理事会聘任协同创新主任,建立主任责任制,其主要职责是对中心各项工作的实施进行全面统筹管理。
第十四条 组建期间,各方分别由科研管理部门指派专门人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创新中心组建后,由运行管理办公室在协同创新中心主任的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日常运行、科研管理、和协同体单位的资源协调。
第十五条 中心是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非法人实体,按照“虚拟法人”的机制,独立进行管理运行。
第十六条 开放式办中心,新成员单位进入时,由中心理事会作出决议,且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通过。中心协同体单位可自由退出。协同体单位退出时,应提前6个月书面告知理事会。协同单位退出,不影响中心的继续存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经理事会提议中心可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理事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通过。
第十八条 中心的其他规章制度和各协同体单位制订的相关管理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
第十九条 中心章程经全体成员单位通过后生效,最终解释权属中心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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