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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与环保技术研究所章程
发布日期:2018-11-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生态文明与环保技术研究所是在营口理工学院的领导下,由自愿献身于应用生态与环保研究事业的教学科研人员组成的应用科学研究机构。
第二条 生态文明与环保技术研究所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为指导思想,以跨学科,跨领域多学科交叉的生态环保科学领域研究为主,注重产学研结合与创新成果应用,全心全意为东北全域(营口)地方经济建设贡献力量。
第三条 应用生态文明与环保技术研究所的主要任务是:
(一)面向生产实际,确定研究课题;
(二)加大横向联系,引进研究课题;
(三)结合教学、生活实际,寻找研究课题;
(四)根据问题或课题的具体情况,拟订研究计划和课题指南,组织申报市、省级科研项目;
(五)加强东北全域(营口)内外有关学术团体、研究机构、研究人员的联系,交流研究情况,探讨有关学术问题,必要时协同攻关;
(六)发表并推广应用生态与环保方面的研究成果。
第二章  研究人员
第四条 凡是热爱应用生态与环保科研事业,立志为循环经济经济发展模式研究领域做出贡献,承认本所之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志愿申请,并经营口理工学院批准,本研究所讨论通过,即可成为本所兼职研究人员或特约研究人员。
(一)具备讲师、助理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热心应用生态与环保研究事业者;
(二)具备助教、实习研究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热心应用生态与环保研究事业并取得一定研究成绩者;
(三)关心地方经济建设,积极支持和赞助应用生态文明与环保技术研究所的党政干部、社会知名人士、厂矿企业负责人及科技人员等。
第五条 研究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研究人员享有如下权利:
1.对研究所工作有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2.有参加本所活动和在本所一起享誉自己参加的相关项目知识产权的权利;
3.有优先获得本所有关资料的权利。
(二)研究人员应尽以下义务:
1.遵守本所章程,执行本所决定,关心本所工作;
2.积极完成本所分配或委托的工作任务;
3.自觉、积极地开展有关科研工作,解决生产实际中的课题;
4.互通知识信息,团结协作。
第六条 研究所保护研究人员的正当权益。研究人员有突出研究成果或特殊贡献者本所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建议营口理工学院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七条 研究人员有辞聘的自由。对不履行职责,不按期完成任务,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者,研究所有权解聘研究人员。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应用生态文明与环保技术研究所设所长一名,副所长一名(日后补充或学院指派),秘书一名。由以上人员组成所务委员会,负责日常所务领导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 制定研究计划,总结研究工作;

  • 主持有关学术活动,召开有关学术会议;

  • 聘任本所研究人员。

第九条 本所围绕生态与环保事业展开科学技术攻关研究兼顾相关的新产品开发及应用。
第十条 为加强对外联络,研究所设立对外联络部,负责对外学术交流、资金筹措等工作。
第十一条 本所聘请德高望重、学业斐然、关心支持应用生态文明与环保技术研究所研究工作的社会贤达名士、专家、教授为名誉顾问。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二条 经费来源:学院可以项目方式拨付启动经费,后继运作资金为自筹及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寻求合作与资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营口理工学院生态文明与环保技术研究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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