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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理工学院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5-04-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营口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结合营口理工学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营口理工学院科学技术协会(简称营口理工学院科协),是在营口理工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教师、教辅人员和科技工作者自愿参加的群众团体,是营口理工学院党委和行政领导联系教师、教辅人员和科技工作者的纽带,是搞好营口理工学院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力量。其业务受市科协的指导。
第三条 营口理工学院科协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全校广大教师、教辅人员和科技工作者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广泛开展各种群众性科技活动,开展学术交流,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进步和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学科建设、提高教学科研水平,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营口理工学院科协高举爱国主义的旗帜,执行党和国家的科技政策和法规,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精神,营造学术民主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团结和动员会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乐于奉献的精神,搞好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积极投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第六条 组织和支持会员开展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活动,提高营口理工学院师生员工的科学文化素养。
第七条 提倡和鼓励会员开展学术活动,进行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科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八条 加强营口理工学院科技及科技工作者同其他科技团体及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提高营口理工学院的教学、科研能力,扩大营口理工学院在省内、外的影响。
第九条 征集、评选和向有关学会推荐优秀论文、科技成果和科普作品等。
第十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科技培训工作,帮助教师、教辅人员和科技工作者更新科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 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积极组织会员参与营口理工学院的科学论证、咨询服务等活动,为科学决策当好参谋。
第十二条 保护知识产权,维护营口理工学院科协和会员的正当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向营口理工学院党委和行政领导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科技工作者。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条件和入会手续
一、凡上级学会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在营口理工学院的会员,承认营口理工学院科协章程,均为营口理工学院科协会员。
二、凡具有助教、助理工程师以上及相当于上述职称的专业人员,或已从事本专业二年以上的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教辅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图书馆情报人员等,均可申请参加营口理工学院科协。经所在部门推荐、营口理工学院科协批准后,即为营口理工学院科协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在营口理工学院科协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营口理工学院科协有建议和批评权。
3.优先参加营口理工学院科协举办的各项活动和取得有关资料。
二、义务
1.遵守营口理工学院科协章程,执行营口理工学院科协决议,维护营口理工学院科协荣誉。
2.支持和参加营口理工学院科协组织的各种活动,并发挥积极作用。
3.完成营口理工学院科协分配和委托的工作任务,为办好营口理工学院科协做贡献。
第十六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但需向营口理工学院科协提出书面申请。对不遵守营口理工学院科协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严重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会员,经所在分会核实,营口理工学院科协批准,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营口理工学院科协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营口理工学院科协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其职责是:
1.按营口理工学院管委会党工委和市科协的要求,决定营口理工学院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查营口理工学院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选举新的营口理工学院科协委员会;
4.修改营口理工学院科协章程;
5.处理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事宜。
第十八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营口理工学院科协委员会履行大会职权,领导营口理工学院科协工作。营口理工学院科协委员会的职责是:
1.执行营口理工学院科协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定;
2.根据营口理工学院科协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提出的工作任务,制定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
3.定期召开营口理工学院科协委员会,审批会员,讨论营口理工学院科协工作;
4.筹备召开下次营口理工学院科协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
5.完成营口理工学院管委会党工委和市科协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十九条 营口理工学院科协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营口理工学院技协办公室挂靠在院科研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由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营口理工学院科协委员会
1.委员的条件:热爱科协事业,热心为科技工作者服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
2.委员的推荐:凡挂靠大学园的全国、省、市各级学会、协会、研究会推荐1-2名候选人(候选人应为在该学会任副秘书长以上职务者);各学院推荐1-2名候选人;各相关部处推荐1名候选人。
3.委员的产生:由营口理工学院科协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4.委员的任期:委员的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一条 营口理工学院科协设若干分会。分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人,会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 营口理工学院科协的经费来源:
1.营口理工学院行政拨款;
2.外单位、团体及个人捐赠;
3.营口理工学院科协举办各种活动的收入。
第二十三条 营口理工学院科协的经费由专人负责合理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与上级规定如有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营口理工学院科协代表大会通过后即执行,解释权属营口理工学院科协委员会。
 
 
 
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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