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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3-04-13 13:44:40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事假管理,切实维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因办理私事请假并被批准的为事假。

       第三条 工作人员请事假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履行请假手续,来不及履行手续的事后必须补办。凡未经批准而占用工作时间办私事或事假期满未经批准而延长的,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 工作人员请事假批准权限是:单位正职请假由上一级领导批准;单位副职请假,3天以内的,由单位正职批准,3天以上的,由上一级领导批准;单位中层领导请假,由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一般工作人员请假,由本人所在部门的领导批准。

       第五条 工作人员申请出国出境事假,要从严掌握。出国出境事假,由单位领导集体或上一级主管领导审批,假期最多不超过三个月。出国出境事假超过半年的,按停薪留职处理,超过一年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六条 事假期间的有关待遇

     (一)凡享受年休假制度的工作人员,年累计事假达到或超过应享受年休假时间的,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少于应享受年休假时间的,可继续享受年休假。

     (二)工作人员事假假期的生活待遇

       1、工作人员年内累计事假不超过年休假5个工作日的发给原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

       2、 工作人员年内累计事假超过上述时限的,每超过一天,减发工资的3%。

      上述规定中的减发工资,专业技术人员以职务工资为基数,工勤人员以岗位工资为基数。津贴部分和价格补贴以外的补贴是否扣除以及如何扣除,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三)工作人员年内累计事假超过一个月的,在年终考核时,不能评定为优秀。

     (四)工作人员年内累计事假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

     (五)工作人员年内累计事假超过6个月的,不能计算连续工龄。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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