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网站首页 > 章程 > 正文
营口理工学院章程
发布日期:2022-09-15 10:58:08

 

营口理工学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院校。20091月,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营口市人民政府与东北财经大学、辽宁石油化工大学、辽宁科技大学合作建设营口大学园。20134月,经教育部批准建立营口理工学院,实行省市共建、营口市直接管理的管理体制。学校坚持面向国家发展建设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面向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承担国家赋予地方高校的职责和使命。

学校秉持“修德、悟道、致知、力行”校训,坚持敢为人先、志在必得、精诚团结、精细严实精神。学校坚持应用技术大学发展定位,以学生为中心、以教师为主体、以学科专业建设为基础、以教学质量持续提升为核心,致力于成为一所高水平、有特色、应用型的高等教育机构。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营口理工学院”,简称“营口理工”,英文名称为“Yingko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简称“YIT”,法定注册地为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博文路46号,学校网址为https://www.yku.edu.cn/,根据办学需要,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调整法定注册地和校区。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职能,努力建设高水平、有特色、应用型大学。

第六条 学校秉持“育人为本、质量为先、应用为重、服务为要”的办学理念,坚持修德守礼、笃学致知、强魄健体、崇真尚美、力行实践、求是创新“六位一体”的人才培养理念,贯彻“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教育理念,根植营口,服务辽宁,深融行业,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富有社会责任感和创新精神,基础知识实、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技术进步的应用型人才。

第七条 学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坚持和完善以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学校领导体制和治理体系,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自主办学、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开放合作、尊重学术自由,保障教授治学。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八条 学校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教育,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适时开展研究生教育,不断提高办学层次和教育规模。

第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人才需要,自主设置、调整学科和专业群,构建以工学为主, 兼有理学、管理学、经济学等多学科及相关专业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强化办学优势和特色,不断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和层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

学校设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招生政策、制度和程序,建立监督机构和协调机制,维护招生的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定位,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加强教学资源建设,改革教学管理制度,持续推进教学改革,完善质量评价机制,保障教学质量。

学校依法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依法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二条 学校面向社会,利用人才、技术、智力、设备等资源优势,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科技研发、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活动,推进产学研用协同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新思路、新知识、新技术。

学校鼓励教师从事探索性、创造性科学研究活动。学校依法依规支持科研人员行使科研相关自主权,充分调动单位和人员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创新动力活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第十三条 学校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境外教育、研究、商业、政府等机构和组织依法开展交流合作,举办国际学术会议,建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办学机构,招收境外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学校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战略,全面提升办学质量和水平。

第三章 学生和教职工

第十五条 学生是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在校内依法依规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

(四)组织和参加科技研发、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及创新、创意、创业和文娱体育等活动;

(五)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

(二)热爱祖国,诚实守信,尊师敬友;

(三)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健全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支持体系,完善学生权益保障机制,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充分保障学生行使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履行自身义务。学校对成绩突出者和为国家、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生社团工作,学校支持学生社团按照其章程依法依规自主开展活动和管理。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八条 教职工是学校依法聘用的从事教学、管理、教学研究辅助等其他专业技术工作、服务等事务的工作人员。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并根据人员不同类别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制度、管理岗位聘用制度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制度。学校实行教职工公开招聘制度,其中教师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九条 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六)依法依规获得薪酬及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教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忠于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二)崇德尚业,勤奋工作,为人师表,立德树人;

(三)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创建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校园环境;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爱护公共设备与设施,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六)爱岗敬业,掌握本岗位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健全教职工权益保障机制,为教职工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实行教职工年度及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聘用、晋升、解聘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工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者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或者处分。建立和完善教职工培训制度,促进教职工个人发展。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三条 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交流活动或者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教育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及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营口理工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 。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对学校教材工作负总责,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委对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学校党委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学校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会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凡属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

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会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会委员到会。党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不是党委会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三十条 学校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加强党对高校教师工作的领导,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落实师德第一标准。

第三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营口理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是学校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设立营口市监委驻营口理工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职责。学校纪委的职责是履行监督执纪问责,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决定,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凡属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校长请假。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学校党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制度,依法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同时包含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45周岁以下)。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根据工作需要,人数可在届中进行调整。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或二级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校长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由校长聘任。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科研机构设置方案,科研平台、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高水平人才引进标准、专职教师选调标准、兼职教师聘任标准;

(八)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九)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价: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学术委员会提交复议申请,学术委员会在收到申请的14个工作日内组织复议,必要的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同时向学校或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校认为需要学术委员会审议、评价、咨询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各分院(部)设立分学术委员会,作为所在单位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负责分院(部)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产生并行使职权,决定本校学位和名誉学位的授予及撤销,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等。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基层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成员由具有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以上人员和相关岗位负责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学士学位的评定和授予工作,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修改学位授予条件和实施细则。

(二)终审获得学位毕业生名单。

(三)撤销违规授予的学位。

(四)裁决本校学生授予有争议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教学副校长、教务处正副处长及各院(部)推荐选举的教师代表组成,一般由教学副校长任主任,设副主任若干名,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报党委会审定后,由校长聘任;教学指导委员会任期三年,期满换届,可以连任,任期中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成员进行调整。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参谋、咨询机构。教学指导委员会总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对学校高等教育的教学重大问题进行学术和政策研究,提出指导、咨询和审议意见,并参与教学管理的决策等。具体包括:

(一)审议学校高等教育整体规划以及办学的中长期发展计划。

(二)积极指导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工作,研究、推广教学改革经验,提出重大教学改革方案,审议决定学校开展的教学研究项目。评议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改革方案、教学管理制度、质量评价标准,对学校的教学管理、教学改革、学科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意见,供校领导决策参考。

(三)在学校党委教材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落实国家教材建设相关政策,健全学校教材管理制度,负责教材规划、编写、审核、选用等工作。

(四)审议本科专业设置与培养方案,指导教学计划的修订和课程体系结构的优化改革工作,指导人才培养目标、培养内容、培养规格的确定。

(五)指导建立和完善各类、各层次教学评价制度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审议各类教学评估指标体系,参与各种教学评估活动,并对学校评估体系实施进行监督指导,对提高教学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教学事项的指导咨询、评议审议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党委职能部门、行政职能部门、后勤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在学校党委和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学校有效运行,面向师生员工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保障和支持院(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院(部)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本学院的办学资源。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和科研工作需要,设分院(部)、工程训练中心、技术研发中心等教学科研二级机构。

院(部)设院长(主任)一职,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本单位教学科研活动、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社会服务等有关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管理和学生管理工作;

(四)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依照学校核定职数,院(部)可设置副院长(副主任),协助院长(主任)开展工作;工程训练中心、技术研发中心可设主任一职。

院(部)级单位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院(部)级单位党组织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院(部)等二级机构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的学科建设、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根据议题内容,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主持党政联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与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代表由学校各基层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学校教代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学校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教代会设执委会,负责在休会期间行使教代会职责。

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学生群众团体,是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组织,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参与学生事务的最高权力机关,全校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通过学生代表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和行为表现,征求广大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和主席团成员;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等。

第四十三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章 财务与资产

第四十五条 学校的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依法筹措办学经费,加大办学投入,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管理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财务分管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构建财务监督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第四十八条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来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充分发挥资产效益。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学校拥有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五十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贯彻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对学校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并监督执行。

第六章 学校和社会

第五十一条 学校面向社会合理开放办学资源,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公众在参与学校事务、共享学校办学资源的同时,应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营口理工学院校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学校为校友的继续学习提供便利和条件,促进校友为国家和地方建设、学校事业发展作贡献,进行学术交流,组织联谊活动等。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面向社会、开放办学的咨询议事机构,由政府、学校、企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理事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七)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每届任期五年。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代表学校接受各类社会捐赠,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五十五条 学校开展与行业、企业、协会及社会团体的横向联合与深度合作,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中小企业咨询服务中心、产学研合作教育平台、大学生校外教学实践基地和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等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拓宽学校自身发展空间。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五十六条 学校徽志为由毛泽东笔体的校名、校名英译和象征图形组成的圆形徽标。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校歌为《海阔天高》(作词:张世泽、韩瑞祥,作曲:刘晓鹏)。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校旗为印有校徽和中英文校名的蓝色彩旗。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418日。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由校长签发,报辽宁省教育厅核准。

章程的修订需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1/5以上代表或校长办公会提议。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辽宁省教育厅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讯地址:辽宁省营口市博文路46号
   邮政编码:115014   版权所有:营口理工学院

通讯地址:辽宁省营口市博文路46号   邮政编码:115014   版权所有:营口理工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