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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理工学院监考人员暂行规则
发布日期:2013-12-27 00:00:00
营口理工学院监考人员暂行规则
 
  为做好营口理工学院考试监考工作,切实保证考试秩序和考场纪律,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营口理工学院监考由教务处根据需要向理工学院各部门下达监考任务,由部门通知监考人员本人。如监考人员因故不能监考,由部门负责人另行安排接替人员,严禁漏岗事故发生。各考场的监考人员由教务处(暂定)统一安排确定,各考场监考人员名单一经确定,个人不得擅自调换。考试课程的主讲教师须到考场,处理或解释课程试卷的问题。
  第二条 监考人员须于考前30分钟一起到教务处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及考试有关材料。领取试卷时需共同核对考试科目、检查试卷袋封口是否完好,如有问题应立即提出并现场处理。
  第三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开始15分钟前进入考场,做好考前一切准备,包括考前教育、安排考生座位、清理考场等。
  第四条 监考人员须要求考生按指定的座位就坐,并按考场考生名单逐一核对考生与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是否相符。
  第五条 发放试卷前要严格清场,除考试必备的笔、尺等用具外,要求考生将已带入考场的书包、教材、参考资料、笔记本、作业本、练习本、草稿纸等物品一律集中放在教室指定之处。      
  第六条 监考人员应当众拆封检查试卷数量、按时发卷(一般提前5分钟),并督促学生填写卷头和检查试卷有无问题,有问题及时处理。但此时不准答卷,须待考试时间到方可答卷。
  第七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清点考生人数,考生迟到30分钟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和考试结束前5分钟内不准交卷离开考场。
  第八条 试卷如有错误或问题,监考人员不清楚或无法解释,应尽快咨询课程主讲教师后再做解释,但涉及试题内容的不得做任何解释。
  第九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监考。站位得当(一前一后),在考场内不准吸烟、聊天、看书、看报、使用电话(手机要关闭)、坐在座位上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更不能擅自离岗。监考人员应巡视考场情况,检查和制止考试中的违纪行为,保证考场纪律。
  第十条 监考人员对违纪或作弊行为,要当场确认,收缴有关材料令其退场,在试卷总分处标明“违纪”字样,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考试结束后连同试卷、物证或旁证材料及时送交学院教务处。监考人员对有违纪或作弊倾向或苗头的考生,应首先予以警示,制止其行为,经警示无效,并确有证据,方可确认和处理。
  第十一条 监考人员对于考试过程中发生的紧急情况或突发疾病等,应根据情况予以妥善处理,凡需要报告的,应及时向教务处人员报告。
  第十二条 监考人员要严格掌握考试时间,按时发放及收回试卷,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
  第十三条 考生不得将考试试卷带出考场,所有试卷由监考人员统一收回。
  第十四条 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当众报时并提醒考生注意考试结束时间。考试结束时间到,监考人员应明令考生停笔将试卷放于考桌上,一名监考人员维持秩序,另一名监考人员收卷,试卷收齐后监考人员应当场清点,确保收回试卷与发放试卷数目相等,并仔细检查每份试卷的页数,待清点完毕,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第十五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在试卷袋封面上写清应填写的内容,并将试卷从速送到教务处,严防丢失试卷。
  第十六条 凡监考人员在考场违反规定,将按《营口理工学院教学事故处理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本规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营口理工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通讯地址:辽宁省营口市博文路46号
   邮政编码:115014   版权所有:营口理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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