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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理工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8-05-17 00:00:00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报废处置行为,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营口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营口理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行为。资产报废,是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开展,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单位负责配合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固定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
    1.已失去使用价值;
    2.主要零部件损坏严重而无法维修或维修费用过大且不经济的;
    3.因固定资产陈旧,技术落后、效率低,无利用改造价值的;
    4.因事故或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的;
    5.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需强制报废(须提供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强制性处置意见);
    6.因安全、环境污染、能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且无法改造的;
    7.符合国家有关报废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报废申请
    (一)凡需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填写《营口理工学院资产报废申请表》,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后提交至资产管理处。
    (二)各使用单位填写《营口理工学院资产报废申请表》时,必须账实相符,固定资产的编号、名称、型号、价值等都应核实后再逐项填写,并详细说明报废理由、设备现状、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丧失至何种程度、有无修复改造价值等。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报废鉴定
    (一)已列入固定资产的设备设施,由使用部门自行鉴定符合报废要求的,填写《营口理工学院资产报废申请表》。
    (二)资产管理处在接收到申请后,根据主要报废资产种类,组织7名以上专家组成论证小组,对所有申请报废资产进行论证,填写《营口理工学院资产报废鉴定报告》,形成论证报告,报主管领导。论证小组成员可适当发放评审费。
    (三)国家有专门的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按国家规定由技术监督部门提供技术鉴定意见,如:车辆报废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
    (四)家具类资产不需要鉴定。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报废审批
    (一)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后,资产管理处对拟报废固定资产进行现场核实论证后,在《营口理工学院资产报废处置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按要求上报学院审批。
    (二)资产管理处向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交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和学院党委会审批,在《营口理工学院资产报废处置表》中签署审批意见。批准通过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批文下达学校,方可正式办理财务核销手续。
    第八条 报废资产处置
    (一)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置,按照“统一归拢,集中处置”的原则进行。使用单位上交的报废固定资产原则上应最大限度地保持其完整性,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拆除待处置的报废固定资产的零部件。
    (二)资产管理处负责报废固定资产的回收和登记工作。回收的资产要有专门库房存放,专人负责回收物资的清点、分类、登记,做到进有登记、出有手续。
    (三)资产管理处负责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理,对有利用价值的仪器零部件可通过院内调剂进行充分再利用。
    (四)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市场竞价的方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
    第九条 报废固定资产账务及残值处理
    (一)报废固定资产通过市财政局审批后,各相关部门要以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批示为依据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财务处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资产管理处调整有关资产账目,资产使用部门调整单位明细账,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处置所得残值收入全部上缴学院财务处,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不符合报废条件及闲置固定资产的处理
    经鉴定不符合报废条件、尚能使用的固定资产,或长期闲置不使用的固定资产,有关单位应主动在学院资产管理处做调剂登记,在院内调剂使用。损坏、丢失的固定资产,责任人赔偿应按《营口理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低值品的报废、处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通讯地址:辽宁省营口市博文路46号
   邮政编码:115014   版权所有:营口理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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