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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理工学院教学事故处理规定(暂行)
发布日期:2013-12-27 00:00:00
营口理工学院教学事故处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工作,明确工作责任和要求,保证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由于主观原因对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院本科教学活动。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划分及范围
 
  第四条 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和特大教学事故三种。
  第五条 一般教学事故
  由于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效果等,仅在较短时间、较小范围内造成比较轻微的损害后果和影响的,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1. 因教学管理人员的工作延误,影响教学工作各环节的正常运行。
  2. 错订、漏订教材,或在开课前学生未能得到教材而影响教学。
  3. 因调课或考试安排不当,或因教室管理不善,延误部分上课或考试时间。
  4. 任课教师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中途离岗或提前下课(五分钟之内)。
  5. 任课教师上课没关闭手机而发出声响或使用手机影响教学工作。
  6. 教师批阅试卷不认真,有明显疏漏和错误,或计分、登录失误,影响到学生的学习及成绩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7. 因维护不善或操作失误,造成教学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8. 考试内容明显偏离教学大纲要求。
  9. 试题与前三届试题完全相同率超过20%。
  10. 主(监)考人员未严格遵守监考规定,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考场违纪、作弊现象,被巡考人员发现并查出考场违纪或作弊。
  11. 监考者在考场聊天、看书、看报、使用电话等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或迟到、擅离岗位等。
  12. 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没有正当理由而延误提交考试成绩单。
  第六条 重大教学事故
  1. 未经系、部主任、教务处批准,擅自变动或不执行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
  2. 未经系、部主任、教务处批准,擅自调课、停课或变动考试安排,严重干扰正常教学秩序。
  3. 未经系、部主任、教务处批准,擅自变更主讲教师或委托他人代课,造成教学失误。
  4. 任课教师无正当理由,缺课、多次上课迟到和提前下课或无故长时间离开课堂。
  5. 因排课表(考试)或教学调度过程中的失误,造成教师或学生未到课(缺考)或空课以及教室使用冲突等。
  6. 因实验准备未完成或准备错误,导致实验课不能按时进行超过五分钟。
  7. 因教室内电教设施缺少日常维护、任课教师未经培训或使用不当,造成在教学过程中无法采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由此导致严重影响正常的教学。
  8. 监考者未能及时到位,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或未能严格执行监考的有关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
  9. 考试命题未按规定由专人审查、试作,从而导致试题有错误未能事先发现,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10.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擅自给学生提分、降分,或在成绩管理中擅自改动学生考试成绩,其行为造成恶劣影响。
  11. 因维修不善、指导错误或擅离岗位,造成教学实验仪器设备损坏或学生受伤。
  12. 以任何形式为学生说情提分、修改成绩或干扰任课教师对学生课程成绩评定的行为。
  13. 丢失学生试卷、成绩单、平时成绩考核表等各种教学档案材料。
  第七条 特大教学事故
  1. 教师在教学或学生教育过程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基本要求的言论,其行为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 因对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缺少日常维修、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成教学实验仪器设备严重损坏或重大人员伤亡事故。
  3. 考前泄漏试题内容的任何行为。
  4. 出具或发给学生与事实不符的成绩证明、成绩单,学习证明及学历、学位证书。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方式
 
  第八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要立即报告教务处。
  第九条 教学事故由所在系部进行调查,调查后,形成书面材料报送教务处。
  第十条 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核定,重大教学事故及特大教学事故由主管院长核定。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营口理工学院教学责任事故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申诉的处理决定应当在接到申诉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营口理工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营口理工学院教学责任事故通知书
 


附件:

 
营口理工学院教学责任事故通知书
 
事故责任人姓名
 
岗位
 
职称
 
所在系、部
 
教学事故类型
一般教学事故 重大教学事故 特大教学事故
教学事故处理意见
 
           老师:因您于        年      月      日
 
出现            教学事故,根据《营口理工学院教学事故处

理规定(暂行)》,特对您进行如下处理
 

 
 
 
 
 
系、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教务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教学主管院长签字:             年  月  日
 
复议申请
  事故责任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注:一般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系、部负责人及教务处负责人签字;重大教学事故和特大教学事故由教学主管院长签字。此表一式三份,事故责任人、事故责任人所在系、部及教务处各执一份。

通讯地址:辽宁省营口市博文路46号
   邮政编码:115014   版权所有:营口理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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