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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理工学院教研室工作规定(暂行)
发布日期:2013-12-27 00:00:00
营口理工学院教研室工作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研室是按专业或课程而设置的教学管理基层组织,在学院教学工作中直接肩负着组织教学、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质量管理及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等重要任务。搞好教研室建设,对于加强我院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更好地发挥教研室在教学改革与教学管理方面的作用,提升教学质量、培养优秀人才,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教研室组织
 
  第二条 教研室作为学院教学工作的基层实体组织,应当具有并保持一定的规模,一般由同一门课程或同一学科几个相近课程联合组建,分属有关系、部领导。
  第三条 教研室设主任一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主任。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在征求教师意见的基础上,经考核后由系、部主任聘任。
  第四条 教研室的成立或变动,由系、部负责,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第三章 教研室主任、副主任
 
  第五条 教研室主任、副主任是教研室的行政负责人,在系、部主任领导下,全面负责教研室的工作。
  第六条 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2.有较高的威信、较强的组织与协调能力;
  3.有较为丰富的教学工作经验;
  4.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
  5.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务或博士研究生学位/学历。
  第七条 教研室主任、副主任职责与权利:
  1.协助系、部领导组织制定本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安排落实教学任务;
  2.主持教研室教研活动及学术交流活动;
  3.负责组织教研室教学过程管理、教学质量管理及各项教学检查(包括听课检查)。
  4.组织考试命题,审查标准答案、评分标准;
  5.组织教师积极开展教学改革研究、教材及电子课件建设;
  6.负责制定教研室师资培养计划、师资队伍建设及考核方案,并积极配合学院组织实施;
  7.组织本教研室完成系、部交给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教学工作
 
  第八条 教学工作是教研室的中心工作。教研室要处理好教学、科研和教师进修提高的关系,充分保证教学第一线的力量,安排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尤其要注意安排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担任本科教学任务,注意引导教师教书育人,确保教学工作正常运转。
  第九条 教研室负责组织的教学工作,包括承担各门课程的课堂讲授、实验、习题与作业批改、课堂讨论、辅导答疑、社会调查、教学实习、考试考查等各个教学环节,以及由系、部统一组织安排的学生毕业实习及毕业设计(论文)指导等工作。
  第十条 教研室要注重抓好课堂教学质量。积极开展集体备课;通过各种形式组织教师间互相学习和交流,提高教师教学的整体水平;组织教师有计划地指导学生进行课外阅读和专题研究,因材施教,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

 
第五章 教研活动
 
  第十一条 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是学院的重要工作。教研室要认真组织教师在搞好教学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促进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的共同提高。
  第十二条 教研室应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专业发展和本教研室师资、设备的具体情况,鼓励教师积极申报和参与教学改革课题与科研课题研究,并结合自己的研究工作与教学实践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
  第十三条 教研室要以提高教学质量为中心,经常开展教学研究活动,组织教师学习教育教学理论,收集和交流国内外教育与科学研究方面的信息,认真研究课程教法,积极采用现代教育技术进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教研室应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一般每两周一次,教学研究活动要有计划、有落实、有成效,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 教研室要注意加强教材建设与教材研究,严格遵守《营口理工学院教材评估与选用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把教材、教学参考书的选用与编写、教学大纲和电子课件等的编制作为重要的教学研究工作加以落实。
  第十五条 教研室要把课程建设研究作为教研活动的重要内容,结合学科专业发展进行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改革。

 
第六章 师资培养
 
  第十六条 教研室是实施教师培养工作的基层组织。根据学院、各系、部师资队伍培养规划,结合本教研室的实际情况,拟定本教研室教师和教学辅导人员的培养计划;根据本教研室工作需要和不同层次教师的特点,分别对教师提出具体的业务提高要求,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教研室要高度重视青年教师的培养,充分发挥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对青年教师的教案、讲课、辅导、实验、教学进度、作业批改等进行指导和检查;组织教学观摩与听课及其他教学经验交流活动,帮助教师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七章 教学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教研室要重视教学档案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制定严格的教学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制度并完整保存教学资料,包括:年度教学工作计划、教学总结;教学改革计划及措施;课程档案;历年选用教材(讲义)、参考书和各类课程与实习指导的教学大纲、教案;集体备课、试讲与评议记录;试题及标准答案、试题质量分析资料、学生考试成绩统计与分析结果;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材料;教师教学研究论文复印件;实验室建设规划;开展教学研究与科学研究活动记录、学术交流活动记录;教师培养规划及其具体培养措施和考核记录等。
  第十九条 教研室应当建立教师教学档案,包括教师承担教学的课程名称、上课时间、上课地点、学时、作业批改、指导实习与实验、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工作量以及教学效果与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教学研究论文与教学成果获奖情况、教学事故及处理结果等。

 
第八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条 教研室要根据本规定定期进行自查,每学期均应以书面形式向系、部汇报教研室工作。
  第二十一条 系、部应对教研室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推荐申报学院“先进教研室”。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在适当时机会同有关部门对教研室工作进行评估,对工作开展较好的教研室予以表彰(学院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先进教研室”的评选与表彰),对未执行本规定、没有较好地履行教研室职责的,要责成其限期整改。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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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115014   版权所有:营口理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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