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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理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3-12-27 00:00:00
营口理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证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和提高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营口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方能入学。新生必须凭营口理工学院录取通知书,按新生入学须知要求到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学院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营口理工学院学生注册管理办法》办理注册手续。未办理注册手续者不享有在校内参与正常教学活动的权利,其擅自参加课程考核取得的成绩按无效处理。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考试成绩不被认可。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或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请假与考勤
 
  第七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院纪律,自觉按时参加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培养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设计、实习、劳动、军训、社会调查等都实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第八条 学生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批准后方能生效。请假单由学生处存查。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须持有必要证明,请病假须附诊断书。凡请事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请事假二天以上(含二天),由系主管主任批准。学生请假需离寝者须经家长同意,辅导员确认,事假不得超过两周。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请假规定视具体情况另定。
  学生请假期满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凡未经请假、请假未被批准、病假无诊断证明,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九条 学生考勤工作由系组织,任课教师根据本细则的原则及所授课程的特点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任课教师应将学生出勤情况向学生所在系反馈。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在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按培养计划应修的课程未取得学分,则须再修。对已通过该课程的考试而继续选修该课程的学生,可申请该课程的复修,经学生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复修课程按选课学分收取学分学费,两次成绩取高者记载。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营口理工学院成绩考核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营口理工学院教学学分制实施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章 学籍审查
 
  第十四条 学院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籍审查,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籍处理,按学分进行学籍审查和处理,具体标准如下:
  (一)学生每学期应修课程所获得的学分最低不少于13学分,某一学期所获得的应修课程学分少于13分者,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将由学院给予书面警示一次;在每学年初的学籍处理中,如连续两学期(或以上)获得的应修课程学分均低于13学分者,将给予降级。
  (二)学生应修的课程未取得学分累计达20学分及以上者(小于30学分),予以书面警示一次。
  (三)学生应修的课程未取得学分累计达30学分(含30学分)以上40学分以下者,可直接降级试读;第二次达到降级处理的学生,予以直接退学。
  (四)学生应修的课程未取得学分累计达40学分(含40学分)以上者,予以退学。
  (五)书面警示或降级处理决定书由学院签发,并由系负责按送达程序送达本人。
  (六)降级编入下一年级重读的学生,其已经获得的课程学分予以保留。
  (七)如学生除已获得培养计划内应修课程全部学分外,还获得了上一年级当学年应修课程的全部学分,则可以申请编入上一年级学习,达到要求者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十五条 学籍变动送达程序。学籍变动由教务处出具学籍变动通知书,并送发有关部门和个人。
  (一)由教务处指定送交人,将学籍变动通知书送交给学生本人,并由学生在送达的学籍变动通知书上签字。
  (二)学籍变动通知书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由送交人记明无法送达事由和日期,可采用留置送达。
  (三)学生对变动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
  (四)教务处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决定的,由教务处提交学院有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五)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六)从通知书下发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以后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转专业、转学与出境留学
 
  第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学习并完成学业。如遇特殊情况,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专业推荐,拟转入专业同意,教务处审核,院长批准可以转专业学习,由于转专业带来的相关问题,给学生本人造成学习等方面的影响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七条 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办理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学、转专业:
  (一)凡经学校审核确认有专长,转学、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的其他系(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给优秀学生重新选择专业开设绿色通道,第一学期学习成绩在专业排名前10%的学生有一次重新选择专业的资格。在符合转专业规定的前提下,经本人提出申请,转出转入系同意后,需参加学院组织的转入专业加试考试,考试合格后由教务处审批,择优转入;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转学、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系和转入系审核通过,学院批准,由教务处备案;
  (二)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两校同意,由学校报辽宁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三)转学、转专业一般应在学期初办理,因转学、转专业给学生带来的相关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专业转入上一批次专业的、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为非计划内的;
  (四)指标生、指令生、国防生、调剂生,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在同一城市院校的;
  (六)部队院校转入地方院校的;
  (七)初中起点大专班五年制的,前三年期间;
  (八)大学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
  (九)跨科类的(文史类、理工类和艺术类之间);
  (十)应予以退学的;
  (十一)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出境自费留学,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系同意,教务处审核,学院批准,可申请保留学籍两学期(含离校学期)或退学,教务处提供学历证明及成绩单。
  第二十二条 有关转学及转专业的详细规定依照《营口理工学院学生转学、转专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休学、停学和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超过六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时间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二)不能正常学习要求休学的;
  (三)因学业成绩或其他原因,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四)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时间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五)学生休学期间的人身安全行为责任自负;
  (六)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经学院批准,可以连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二学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时间单位,休学前,已考课程成绩有效。
  第二十六条 休学的学生由教务处下达休学通知书,注明休学原因,休学起止日期及办理休、复学手续时间,由教务处按第十五条送达程序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办理休学手续,并停止院内一切活动,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由学院统一组织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办理休学手续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以内。
  第二十八条 因病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经本人申请(持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诊断),经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后,可继续休学。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停学:
  (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二)系或学院认为必须停学者;
  (三)出境探亲、出国学习者;
  (四)因故申请办理停学者;
  (五)停学必须由本人或系提出申请,经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后办理相关手续。由学生所在系发给学生停学通知。
  (六)学生停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累计停学不得超过两年,停学手续除考试周外,均可办理;
  (七)停学期间免收学费,超过一学期1/3教学周办理停学者,所缴纳的该学期学费不退;
  (八)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九)因出国停学者,保留学籍一年;
  (十)学生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十一)学生停学期间的人身安全行为责任自负。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按休学通知书注明的日期持休学证明和有关证件向所在系递交复学申请,经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于开学后办理复学手续,并安排到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若原专业的下一年未招生,由系与教务处协商安排到其它相近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我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要求复学的学生,应持街道、乡、镇开据的本人休学期间的表现材料,由系进行政治审查。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八章 劝退与开除学籍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劝其退学:
  (一)经学籍审查,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累计休学两年(两次)又需休学,或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复查不能复学者;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且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保留学籍期满未在规定的期限办理复学手续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学生退学、开除学籍的处理,由学院院长会议研究决定。教务处负责因学习原因退学及考试违纪、考试作弊的认定,对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教务处出具退学、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并由所在系按第十五条送达程序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二)退学、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二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退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取得的学分超过毕业所规定学分的50%者按肄业处理,发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院将注销其学籍,并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四)退学者,在校时间超过本学期教学进程三分之一以上时间者,学院不返还本学期已缴纳学费。
  第三十三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见《营口理工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毕业前,进行毕业资格审核(最后一次重考结束后),由系负责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具体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等方面。
  第三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营口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八条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允许提前毕业。可申请缩短学习年限,缩短学习年限申请须在上届学生毕业当年三月五日前提交,由学生所在系审批后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案,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手续者,不允许缩短学习年限。
  第三十九条 不能在所在专业基本学制内达到毕业条件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申请须在同届学生毕业当年三月五日前提交,由学生所在系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手续者,不允许延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条 学生在规定的基本学制内学完本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但未取得规定的学分,按结业处理,发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结业的学生可在结业后二年内向学院申请参加未取得学分课程的考试,一般安排跟下一年级进行,考核成绩合格,修满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可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逾期不申请或在规定的期限内经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再受理重考申请。
  第四十二条 本科学生在校修业年限不得超过六年,六年内达不到毕业、结业条件者,作肄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辽宁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辽宁省教育厅注册。
  第四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4年5月30日修订并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通讯地址:辽宁省营口市博文路46号
   邮政编码:115014   版权所有:营口理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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