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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理工学院教材评估与选用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13-12-27 00:00:00
营口理工学院教材评估与选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是进行教学的基本工具,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为保证使用教材的质量,规范教材评估与选用等相关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系部、教研室和任课教师均应提高对教材评估与选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按本办法的要求和程序工作,保证使用教材质量的稳步提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教材的评估与选用工作。

 
第二章 教材评估
 
  第四条 教材评估是学校教材建设工作的必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内容。教材评估旨在保证优秀的、高质量的、有特色的教材进入课堂,有效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条 教材评估的形式主要包括自编教材评优、教材质量跟踪调查和教材定期检查评估。 
  第六条 教材评估的对象为全校普通本科学生课堂教学使用的指定教材。教学参考书、实验(实习)指导书、习题集以及非正式出版的讲义等,由各系、部自行组织评估。
  第七条 教材评优是对我院教师编写的纳入学校教材建设规划的教材进行评选,旨在鼓励教师编写高质量的特色教材、推广高质量的教材。学校每两年评选一次校级优秀教材,并对优秀者给予一定的奖励。教材评优工作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
  第八条 教材质量跟踪调查是对我院使用的教材进行质量跟踪和信息反馈,以推广优秀教材、淘汰陈旧和质量较差的教材。质量跟踪调查由教务处组织,学生填写《营口理工学院本科教材使用情况调查表》,教师填写《营口理工学院本科教材质量评价表》。调查结果反馈给教材使用单位,并送交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以作为教材评估和是否继续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教材检查评估是对使用教材的质量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以促进教材总体质量水平的提高。教材评估每学年进行一次,分教材使用单位自评估和学院评估。教材使用单位自评估由教材使用单位组织,评估合格的教材参加学院评估;学院评估采取随机抽评和全面评估两种方式。教材评估主要依据学生对教材质量评价的结果,并结合教材评估专家、教材使用单位和任课教师的意见进行综合评议。
  第十条 教材评估结果向全校公布。原则上,综合评议得分达不到70分的教材不得进入课堂;得分为70~80分的教材应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论证通过后方可使用;得分超过80分的教材可以正常使用。鼓励使用21世纪课程教材、教育部“十二五”国家规划教材、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教材,对综合得分在80分以下的自编教材应不予使用或经论证后重新编写。

 
第三章 教材选用的原则和范围
 
  第十一条 教材选用的基本原则是:选用教材的内容应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思想水平;选用的教材应具有与本学科发展相适应的科学水平,有较强的理论性、系统性和先进性;选用教材的内容应符合本门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符合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要求;选用教材要具有较高的文图水平和印刷质量,文字、符号和印刷符合规范化要求;要优先选用师生公认的优秀教材、获奖教材、特色教材及近三年出版的新教材。
  第十二条 选用国内教材的基本范围是:⒈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教育部“十二五”国家规划教材、教育部重点教材;⒉各部委重点教材以及统编、规划、推荐教材;⒊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教材;⒋由国家和省重点学科所在单位编写的该学科特色教材以及纳入学校教材建设规划的教材;⒌由国内著名专家学者撰写或主编的教材。
  第十三条 选用翻译教材和外文原版教材的基本范围是:⒈由著名专家学者撰写或主编的教材;⒉国外著名大学、学院及相关学科使用的教材。同时,要考虑教材内容、难度、层次适合我院的课程设置和教学需要,篇幅、价格等适应学生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十四条 同一课程号、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原则上应选用同一版本的教材。属于试点教学需要或分层次教学需要的,可以选用不同版本的教材,但要严格审批。

 
第四章 教材选用程序
 
  第十五条 教材选用一般应执行“申请→审议→核准→审定”程序。具体工作程序是:
  1.申请。任课教师根据所承担课程,提出教材选用申请报告,报教研室。
  2审议。教研室主任组织教师或相关学科专家集体审议任课教师的申请报告,提出教材使用意见并签字后报系、部。
  3核准。各系、部分析论证教研室上报的意见,提出本单位的教材使用计划,填写《营口理工学院教学单位教材使用计划书》,提交教材样本,并由教学副主任签字确认后,报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4审定。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校教材选用要求及教材评估结果,组织部分专家审定各系、部的教材使用计划,意见分歧较大者提交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集体讨论、审定。审定合格者由系、部填写教材订购单,学院统一订购。

 
第五章 选用教材的管理
 
  第十六条 各系、部应慎重选择使用的教材,教材使用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十七条 教学单位或任课教师不得使用未经审批的教材,不得向学生推销未经审批的教材。如有类似情况发生,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教材管理部门应为教材选用提供必要的条件,主要包括:⒈及时提供教材出版信息、书评、书介等资料,供教师了解信息与选用教材参考;⒉建立教材样本库,收集本校历年使用过和正使用的教材样本、不同层次的校内外和国内外教材样本,特别是同类教材中的获奖教材样本,便于教师编写和选用教材参考;⒊组织广大教师开展教材研究,研究教材选用的原则和规律,掌握不同教材、不同版本的优势与不足,做到“知书、识书、用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通讯地址:辽宁省营口市博文路46号
   邮政编码:115014   版权所有:营口理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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