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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12-18 00:00:00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自10月1日起,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不再按月核定销售额。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要求,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出台了一系列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2011年11月起,将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至月销售额5000-20000元。自2013年8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今年9月,两部门再次加大支持力度,将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提高至3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财税文件分段、按月规定了小微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但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如果仍要求按月核定其销售额或营业额,将加大基层税务机关工作量和小微企业负担。因此,公告提出,按季申报的纳税人不再按月核定销售额和营业额,只要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即可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公告明确,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在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同时,公告还废止了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不允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便于小微企业自由选择不同的商务对象,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对于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公告规定,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免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现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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