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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理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9-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系部、各职能部门、学院所属的企业以及其它相关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院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院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学院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根据财政部门要求,固定资产现分为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六大类。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和设备安装工程。

无形资产是指学院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院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领导和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审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审查学院国有资产整合和配置方案;

(四)履行学院直接监管企业的出资人职责,对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管;

(五)审定学院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资产处置方案及报批报备事项,审定学院各类重大资产管理改革的事项,审定学院重大资产购置、转让、置换、开发、对外合作等相关工作;

(六)组织领导学院资产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评估等资产管理工作;

(七)研究决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是负责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拟订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学院资产验收、登记入账、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的账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三)按照规定权限,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审批和报备报批手续;

(四)负责办理学院及校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登记申报等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学院国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资产划转工作;

(五)负责校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会计报表等的汇总上报以及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缴纳工作;

(六)负责组织督促学院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工作,逐步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七)负责资产使用单位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与培训;

(八)负责代表学院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向其报告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完成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业务分工和资产实际用途实行分类归口管理,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分工为:

(一)货币性资产归口财务处管理;

(二)低值设备、材料及易耗品、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家具、用具及装具等, 归口使用单位管理;

(三)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在建工程、动植物归口后勤管理处管理;

(四)图书、档案、文物和陈列品归口图书馆管理;

(五)校名、校徽等商标权归口学院办公室管理;

(六)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归口科技处管理。

第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负责各类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管理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账、卡、物管理和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监督考核各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四)配合资产管理处实施国家、学院的规章制度,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定期报送归口管理的资产数据和重大资产使用、处置等事项。

第十条 资产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学院国有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使用单位负责人为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主管本单位各类国有资产,同时设专职或兼职人员为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各资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配置高效、内控科学;

(二)负责本单位低值设备、材料及易耗品等的申购、验收、领用、发放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资产的申购、维护、调拨、报损、报废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使用资产的账、物、卡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五)配合学院资产管理处进行国有资产验收、清查、调剂、监督检查、统计报告等工作;

(六)组织完成本单位拟申购设备的专家论证、拟报废仪器设备的鉴定等工作,配合资产管理处做好报废物品的回收工作;

(七)做好本单位因机构调整,人员变化形成的资产变动交接工作,资产管理负责人或资产管理员变更时,应及时到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学院国有资产配置是学院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为本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院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能通过调剂解决的,不得进行重复购置。

第十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配置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程序执行,使用单位以资产存量为依据,根据本部门发展需求,提交资产购置计划,经论证审批后方可购置。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购置。

学院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院各单位在完成资产购置、验收后,应及时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对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国有资产,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入账手续。学院自建资产应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规定向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移交,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第十七条 对于各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资产管理处有权进行调剂,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对资产配置能够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得购置。

第四章 资产的验收

第十八条 学院各单位购置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向资产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小组进行验收;采购项目合同金额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资产管理处联系营口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组织验收;购置的低值设备、材料及易耗品等,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资产验收小组由验收专家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第二十条 验收专家的产生。为了规范资产验收工作,使验收结果更具有权威性,学院建立资产验收专家库,验收人员将从专家库中随机挑选。

入选验收专家库的校内和外聘专家,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学院部门中层领导及院级领导;

(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特殊专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步骤

(一)资产使用单位或承建单位进行初验。使用单位或承建单位按合同规定接收资产,对资产外观、型号和数量进行核对,并填写接收单(一式三份),接收人、供资人、资产管理处各一份。使用单位组织设备安装调试和使用人员的培训工作。

(二)使用单位或承建单位确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向资产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填写《营口理工学院采购项目验收申请单》。资产管理处组织安排验收工作。

(三)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工作,主要从外观、数量及安装调试方面进行检查,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检查物品内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碰伤、浸湿、受潮、变形等情况。

2.检查物品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等。

3.以供货合同、补充协议和装箱单为依据,检查主机、附件的品名、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出厂编号、配置及数量,并逐件清查核对。

4.认真检查相应资料是否齐全,如仪器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检验合格证书等。

5.由供货厂商技术人员或使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按照仪器使用说明书安装完毕后,由使用单位技术人员按照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试机。

6.试机过程中要对照仪器说明书、招投标文件,认真进行各种技术参数测试,检查资产的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要求。

(四)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意见。

1.验收合格,验收小组成员在《营口理工学院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上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并签字盖章确认,验收工作完毕。

2.验收不合格,验收小组提出存在问题,供货商进行整改,整改后由使用单位或承建单位向资产管理处申请复验,复验合格准予通过。

3.每个项目有两次复验的机会,最终复验结果为不合格,由资产使用单位协同采购单位负责联系供应商,办理退货事宜。情节严重者,要求供货商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4.特殊情况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批,同意后授权资产管理处组织第三次复验。

第五章 资产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学院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相应的国有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清查、报废、处置审批等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院资产管理处负责每年组织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各使用单位对实物资产进行盘点,完善管理资产的相关资料,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对盘点中发现的问题,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五条 学院资产管理处和各使用单位积极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资产管理处应按照优化配置的原则,及时进行合理调剂,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每年年底出具资产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对大型仪器设备,要建立维护保养制度,编制维修计划,定期检查资产的使用状况;对精密贵重仪器,制定操作规程,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 学院相关单位应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合理利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第二十八条 拟使用学院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需向无形资产相关管理部门提交使用申请书,申请书应注明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以及使用的资产、期限等事项。无形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对使用申请进行查证,提出审核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到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使用学院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审查其资格、资信;用于经营或对外服务的,要签订合同,合理收费,定期检查。对损害学院权益的,应及时收回授权。

第三十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资产,须履行领用、交还手续。工作人员调动时,须办理所使用和保管资产的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资产使用单位一般不得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有必要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事先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进行预审,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三条 学院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利用国有资产出租,一般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

第三十四条 学院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同时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 学院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必须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学院向财政部门申报国有资产使用事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章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两大类。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为完成教学、科研等事业发展计划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学院投入到企业等经济实体、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

第三十八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在确保教学科研等活动正常开展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学院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一经查实将严惩。

第三十九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条  下列资产不得转为经营性使用: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

(三)保障学院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所需


的资产;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

第四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由申办单位提出申请,进行可行性论证,经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查报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批准后,向资产管理处提交申办报告、拟开办实体的章程、资产清单、签订的协议等材料,由资产管理处到主管部门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申报手续并备案。

第四十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学院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四十三条 财务处按年度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按单位进行登记,核实资本金和学院权益。资产管理处定期与法人企业签订有偿使用责任书,进行专项管理。

第七章 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院对经营性资产的管理适用于:营口理工资产管理经营有限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营口理工学院与地方政府合作办学及其所投资企业;营口理工学院对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等所属企业;营口理工学院对外出租、出借及经批准的其他方式从事经营性资产运作的机构和单位。

第四十五条  学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内容:

(一)依法建立和规范经营性资产的管理、监督和考核体


系以及相关制度建设,制定和落实全院经营性资产的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推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校内各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须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将公司化运营方案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学院房产、地产原则上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二)行使对已投资企业或单位的股东职责;

(三)学院以事业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审批、申报等相关工作;

(四)学院对外投资企业实施相关经济行为的审批、申报等相关工作;

(五)学院利用经营性资产所得收益的分配问题;

(六)归口统计和汇总经营性资产的相关数据,按要求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各类资产数据报表;

(七)其他涉及学院经营性资产的相关事务。

第八章 低值设备、材料和易耗品管理

第四十六条 所称的低值设备、材料和易耗品范围如下:

低值设备:指低于固定资产单位标准又不属于材料、易耗品范围,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态的物资。如单位价值1000元以下(专用设备单位价值1500元以下)的仪器、仪表、工具、量具、模具和科教器具等。

材料:指凡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掉或不能复原的物质,如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和试剂、各种元件、零配件


等。

易耗品:指容易损坏和消耗的物品,如玻璃仪器及器皿、元件、易损零配件、实验小动物和劳保用品等。

第四十七条 低值设备、材料和易耗品的供应和管理工作,必须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做到计划采购、认真验收、科学管理、节约使用、及时回收、入出库存手续健全、账卡记录清楚。经常保持账、卡、物相符。

第四十八条 低值设备、材料和易耗品的采购具体依照《营口理工学院低值易耗品采购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低值设备、材料和易耗品的验收由各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自行组织,对易变质或有特定技术要求的物品,使用单位应指派有经验的人员协助验收。验收中发现问题时,及时报告具体负责的采购人员,以便及时办理返货、换货或索赔。

第五十条 低值设备验收合格后,各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凭发票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入账登记,登记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事宜。

材料和易耗品验收合格后,各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凭发票和《入库单》到资产管理处备案,备案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事宜。

第五十一条 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定期做好资产盘点工作,向资产管理处报送《营口理工学院低值设备明细表》、《营口理工学院材料、易耗品库存汇总表》,资产管理处对各单位低


值设备、材料和易耗品的账、物进行抽查。

第五十二条 低值设备的报废,需经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核、资产管理处批准后方能处理销帐,残值收入上交学院财务处。

第五十三条 低值设备、材料和易耗品的管理人员,应力求稳定。必须调动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九章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

第五十四条 由以下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责任人应予赔偿。

(一)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二)未经主管单位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造成损失的。

(三)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校外或挪作私用,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五)属个人领取、保管、借用的便携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

(六)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

第五十五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属难以避免的。


(二)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如:缺陷、老化等)造成正常使用中的损坏。

(三)自然灾害或其它合理的客观原因(如:意外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的意外损失。

(四)经批准试用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但仍未避免的损失。

第五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失者,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

(一)在保管、领发和使用过程中一贯遵守各项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二)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三)事故发生后,能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程度,且能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四)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易破的,而造成损失的。

第五十七条 对两用仪器设备(如:电脑、照相机、摄像机,空调、冰箱、彩电等),损坏丢失按原价或市价严格计价赔偿。

第五十八条 一般仪器设备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局部损坏可修理的,只计算修理费;损坏后质量性能明显下降,但尚能继续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第五十九条  因抢、盗或自然灾害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根据公安机关出示的证明材料,另行处理。

第六十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情况后,使用单位或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处,填写《营口理工学院国有资产事故报告单》,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

如属于仪器设备被盗或重大事故的,应注意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学院保卫处报案,调查核实后,提交事故报告。相关材料交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六十一条 损失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报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批。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处向责任人或责任部门开具《营口理工学院国有资产赔偿通知单》,责任人或责任部门到学院财务处办理缴款手续。

第六十二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时,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第六十三条 赔偿款上交学院财务处,用于维修及补充仪器设备、附件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

第六十四条 赔偿款可根据金额多少和责任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性赔偿还是分期赔偿。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按期负责催缴,资产管理处负责督促检查偿还情况。若有不执行者,资产管理处可委托财务处从其工资中扣缴;学生如在毕业前仍未交清款项,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十五条 资产管理处收到赔偿缴款收据后,办理相应损坏或丢失仪器设备的资产注销手续。资产管理处与财务处定期进行仪器设备核销对账。

第六十六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失后,如果其还有剩余价值,并且可以回收者,损失单位不得随意处置,统一交资产管理处处理。

第六十七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失后隐瞒不报或不按赔偿通知单及时赔付情节恶劣者,在全院范围内通报,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理,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营口理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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