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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理工学院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10-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房产出租的管理工作,保障学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安全,根据《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1号)及《营口理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营理院发〔2018〕115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房产出租实行“教学优先、统一管理、各负其责、严格监管”的管理体制,必须在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方可对外出租。

第三条  房产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对学校房产出租实施统一管理,会同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审计处、安全保卫处等部门共同落实学校相关决定。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房产资源使用情况,规划学校房产出租的范围,核定出租房产面积,调研市场价格;

   (二)规范房产出租管理,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全校范围内房产出租事项的初审,负责上报院长会、党委会审定,负责向上级财政主管部门申报,配合第三方做好评估、招标工作,代表学校做好合同(协议)签订等工作;

   (四)负责通知承租方将租金汇款至理工学院收款账户,并联系财务处开具发票交给承租方;

   (五)负责出租房产的日常管理工作,规范承租人的经营行为,监督合同执行情况。

第六条  相关部门职责是:

   (一)财务处负责收取出租房产取得租金、水电费并开具发票,负责上缴相关费用。根据“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取得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后勤管理处负责审核承租方的房屋装修方案;负责水电费收缴工作,水电费直接汇款至理工学院账户,负责联系财务处开具相应票据交承租方;

   (三)审计处负责房产出租的各项审计工作;

   (四)安全保卫处负责落实监督承租人的安全责任。

第三章 出租流程

第七条  学校房产对外出租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学院审定。资产管理处根据房产情况、需求情况对拟出租房产进行初审,经综合论证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审定;

   (二)上报申请。资产管理处根据党委会意见,向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提交房产招租申请;

   (三)资产评估。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资产评估单位对拟出租房产按市场行情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作为出租底价的参考依据,租金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

   (四)公开招标。学校授权资产管理处就委托招租事项与第三方招租机构签署委托代理合同,第三方招租机构由财政主管部门遴选确定。公开招租时,第三方招租机构需进行市场调查、客户场地带看、房屋工程条件确认、品牌确认、意向租户背景调查等工作;

   (五)合同(协议)签订。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同承租方签订房屋出租合同(协议),落实商户入驻等工作,租赁期限一般为1-3年;

   (六)报批报备。资产管理处就房产出租事项向上级财政主管部门进行报批报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学校房产公开招租工作应接受学校及上级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在房产出租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擅自将学校的房产对外出租;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出租事项予以审批;

   (三)未按规定通过公开招租的方式,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低价出租房产;

   (四)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出租收益;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房产的,学校将收回该房产的使用权,没收其利用学校资产获得的全部违规违纪收入,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营口理工学院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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